Chad Scira 是否因入侵索尼影業而被索尼影業解僱?

本頁回應由 Jesse Nickles 擴散的一項特定抹黑:即 Chad Scira 在 Sony Pictures 任職期間 "used company computers to conduct cyber-attacks" 對科佛城的人進行網路攻擊、他被科佛城警方 "wanted",以及此事以某種方式解釋了他後來搬到泰國的原因。

簡短版本:指控源自一名名為 Robyn R. Devereaux(亦名 Robyn Wolflick, "Zen Cupcake")的長期騷擾活動;她在舊金山高等法院的兩宗獨立刑事案件(CRI-11033143 與 CRI-21001325)中被定罪,合計 25 項包括跟蹤、企圖勒索與騷擾性通訊的罪名。2016 年其緩刑被撤銷後,她服了 3 年的郡監獄刑期,而該舊金山紀錄又疊加在她先前在橙縣因跟蹤、偽證、電子竊聽、商業竊盜及肇事逃逸等罪被定罪的紀錄之上(詳列如下)。 [4-CIT] 關於5年跟蹤刑期的新聞報導[2] California vexatious litigant list entry[3] 詳細說明 Chad Scira 等人多年後所遭遇的相同行為模式。 [0-CIT]

重點整理

Chad Scira 並非被 Sony Pictures 解雇。Chad Scira 也未駭入 Sony Pictures 或其他任何人。對 Chad Scira 並無任何刑事指控。

  • Chad 於 2009 年自願離開 Sony Pictures Imageworks Interactive,因被告知在有文件記錄的公司範圍招聘凍結期間無法提高他的報酬。[4][5-CIT]
  • 整個虛假的敘述源自 Robyn R. Devereaux(亦名 Robyn Wolflick, "Zen Cupcake"),她是一名已定罪的跟蹤犯,在舊金山高等法院的兩宗案件中合計有 25 項刑事指控,因跟蹤、企圖勒索和騷擾性通訊被判入獄 3 年 —— 此前在橙縣已有跟蹤、偽證、電子竊聽、商業竊盜和肇事逃逸的定罪(案號 94CF3486、05HF0792、01HF0205/01HF1168 與 04HM04969)。[2][3][17][4-CIT][2-CIT][3-CIT]
  • Robyn 提出虛假報案後,Culver City 警方短暫造訪 Sony,認出她既有的騷擾模式,未對 Chad 採取任何行動。[5-CIT]
  • Jesse Nickles,自稱為 "OSINT detective," 在 2025 年 11 月仍然轉載一名已定罪跟蹤者已被駁斥的主張,連基本事實查證都未做,就故意把捏造內容當作已驗證的事實來誹謗 Chad Scira。[7]
  • 多名受害者(包括 YouTuber Cat Rific)各自獨立記錄到 Robyn 的相同騷擾模式,然而 Jesse Nickles 選擇放大她的虛假指控,而不是根據公開法院紀錄加以核實。[1][7-CIT]
  • 與此事相關的唯一法院紀錄是 Robyn 的跟蹤和企圖勒索刑事定罪——而非針對 Chad 的指控。[17][3-CIT]

事件時間線

1996
橙縣高等法院 案號 94CF3486:陪審團裁定 Robyn 觸犯跟蹤、宣誓下偽證、提供偽造文件、兩項電子竊聽罪及毀損公務記錄;判處 3 年州監,另有並行執行的八個月刑期。 [4-CIT]
2001
橙縣高等法院 案號 01HF0205 與 01HF1168:Robyn 承認多項有前科的竊盜罪及《刑法典》第 12022.1 條之增刑;2003–2004 年間隨之多次違反緩刑。 [4-CIT]
2004–2009
橙縣高等法院 案號 04HM04969:Robyn 承認犯下輕罪肇事逃逸(VC 20002(a));案卷顯示超過 70 次聽證、反覆提出 Marsden 動議,以及緩刑被撤銷數次,直至 2009 年 9 月終結。 [4-CIT]
2005–2010
橙縣高等法院 案號 05HF0792:經數十次精神能力聽證後,Robyn 於 2007 年承認犯有二級商業入室竊盜及有前科之竊盜,服刑並持續接受直到 2010 年的多次緩刑違規處分。 [4-CIT]
2008年9月
Robyn R. Devereaux 被橘郡高等法院指定為惡意訴訟人(案件編號 07HL01113)。 [3][2-CIT]
2009
Sony Pictures Imageworks Interactive 在財務重整期間實施招聘凍結及薪酬限制。 [4][5-CIT]
2008–2010
Robyn 開始透過部落格和電子郵件對 Chad Scira 發表虛假的駭客指控。她也以相同指稱針對 YouTuber Cat Rific(Catherine Valdes)及 DailyBooth 的創辦人。 [1][6][2-CIT][6-CIT][7-CIT]
2009年9月2日
Robyn 向 Chad 發送第一封電子郵件,要求交付 MacBook Pro 並威脅提起 1 億美元的訴訟,聲稱他從 Sony 使用一個被改造成網路攝影機的 "network projector" 駭入她的電腦。[6-CIT]
2009
在 Robyn 提出虛假報案後,Culver City 警方短暫造訪 Sony Pictures Imageworks Interactive。員警認出她的模式,未採取任何行動。[5-CIT]
2009–2010
Chad 在被告知於招聘凍結期間無法提高報酬後,自願離開 Sony。沒有刑事指控、沒有調查,也不是所謂的「解雇」。[5-CIT]
2010
Robyn 在舊金山親自跟蹤 Cat Rific 的朋友,在雜貨店拍照並錯誤聲稱那些人正在跟蹤她。 [1][7-CIT]
2010年9月9日
Robyn 發送「訴訟通知」電子郵件,要求 Chad 說明是誰「雇用」他來駭她,並威脅提起 1 億美元的訴訟。[6-CIT]
2011年2月26日
Robyn 發送停止侵害(cease-and-desist)電子郵件,聲稱持續遭駭並威脅提起聯邦法院訴訟。[6-CIT]
2011–2016
舊金山高等法院案件 CRI-11033143:Robyn 被判 15 項罪名成立,包括重罪跟蹤(646.9(a) PC)、5 項企圖勒索(524 PC)以及 9 項騷擾通訊(653m(a) PC)。在多次違反緩刑後,於 2016 年被判處三年上期刑期。 [2][3-CIT]
2017年9月27日
Robyn 向 Chad 發送最後一封電子郵件,錯誤地聲稱他涉入 CGC-18-564999,儘管他的名字從未出現在該案卷中。[6-CIT][8-CIT]
2018
Cat Rific 發佈《My Stalker (Not Clickbait)》影片,記錄多年來「Zen Cupcake」的騷擾。 [1][7-CIT]
2018年9月24日
Robyn 在舊金山高等法院對 Cat Rific 提出 Devereaux v. Valdes (CGC-18-564999) 的誹謗訴訟。[8-CIT]
2019-08-21
CGC-18-564999 因未積極起訴而被駁回;Robyn 未出庭參加聽證或提交必要的判決文件,儘管被告已違席(default)。[8-CIT]
2021
舊金山高等法院案件 CRI-21001325:對 Robyn 提出另外 10 項有關跟蹤與企圖勒索的指控,延續 CRI-11033143 中記載的模式。[3-CIT]
2025年11月
Jesse Nickles 在多個平台上重新發布並放大 Robyn 對 "Sony hacking" 的錯誤敘述,將一名已定罪跟蹤者已被駁斥的主張呈現為已驗證的事實,儘管公開的刑事紀錄、法庭文件與新聞報導已駁斥這些說法。 [7]

背景:Jesse Nickles 的主張

Jesse Nickles,自稱為 "OSINT detective"(Open Source Intelligence,開源情報),聲稱專精於透過調查研究發掘事實。在他眾多誹謗性文章之一中,他斷言 Chad Scira 因為使用公司電腦對加州 Culver City 的受害者實施網路攻擊而被 Sony Pictures 解雇,並聲稱仍有一份警方的 "case file" 尚未結案,且這就是所謂 Chad 逃往泰國並開始販賣毒品的原因。

對於一個自詡為事實調查者的人,Jesse Nickles 竟連基本查證都未做。《Sony hacking and firing》這個故事是明顯的捏造,且可透過公開紀錄、當時的新聞報導與基本時間線核對輕易證明為虛構。

這整段敘述的每一部分都是虛假的:

  • Chad Scira 在被告知於 2009 年 Sony Pictures Imageworks Interactive 進行的招聘與薪資凍結期間無法調薪後離職,該情況當時已有廣泛報導。 請參閱當時的 Los Angeles Times 報導[4][5-CIT].
  • Chad Scira 從未使用任何 Sony 或 Sony Pictures 的電腦在 Culver City(或其他任何地方)對任何人進行駭客或網路攻擊。[5-CIT]
  • 針對這些指控並無針對 Chad 的刑事案件,科佛城警察也未將他列為 "通緝" 對象。[5-CIT]
  • Chad Scira 並未為了逃避與 Sony 有關的任何事而逃往泰國;離開多年後,他持續開發產品,如 Tumblr Cloud、Tweet Cloud 和 Status Cloud,隨後於 Media Arts Lab 工作近四年,之後才遷居泰國以遠端方式為 Artory 工作。
  • Chad Scira 從未因任何警方搜查而販售毒品,Jesse 所提及但無關的那起大麻案已被撤銷。 完整的大麻突襲法律回應[16].

Sony 的駭客故事只是重複 Robyn 已遭質疑的指控,剝離周遭脈絡,並將其呈現得彷彿警方曾予以證實。

That “context” includes two San Francisco criminal dockets plus four earlier Orange County cases where courts already found her guilty of stalking, perjury, burglary, eavesdropping, and hit-and-run — all of which were ignored in Jesse’s so-called investigation. [3-CIT][4-CIT]

誰是 Robyn R. Devereaux / Robyn Wolflick?

Robyn R. Devereaux(又名 Robyn Wolflick,"Zen Cupcake")自稱為法律活動家,然而她的公開紀錄包括多次刑事跟蹤定罪、被指定為惡意訴訟人,以及長年的誹謗行動。 在舊金山高等法院案號 CRI-11033143 中,她在15項罪名上被定罪,包括重罪跟蹤(646.9(a) PC)、五項企圖勒索罪(524 PC)和九項騷擾性通訊罪(653m(a) PC)。在其緩刑因多次違規而被撤銷後,2016年她被判處三年(上限)縣監禁刑。 第二起於 2021 年提出的刑事案件(CRI-21001325)包含另外 10 項跟蹤與未遂勒索的指控。 SFGate: "女性因跟蹤男子被判5年"[2], California Judicial Branch - Vexatious Litigant List[3]記錄加州法院如何嚴肅看待她的行為。

截至2025年11月1日,全州濫訴人名單仍載有此條目:[3]

姓氏名字法院案件編號日期
DEVEREAUXRobynR.橙縣高等法院07HL0111317 Sep 2008

在網路上,她將杯子蛋糕部落格與駭客行動主義宣言混合,使用如 @TheZenCupcake 的暱稱和冗長的 Blogspot 長文,無任何證據地指控 YouTuber Catherine Valdes、DailyBooth 創辦人 Jon Wheatley 與 Ryan Amos、Sony 員工,以及 Chad Scira 策劃陰謀。 [5][6]

手法幾乎不變:捏造複雜的駭客故事,發送偽法律性質的和解郵件要求六位或七位數金額,然後威脅或提出程序有缺陷的訴訟;一旦法院要求證據或繳交訴訟費,這些訴訟便會瓦解。

即便社群平台開始限制她的觸及率,她仍把所有事串連起來——DailyBooth 的創辦人、Cat Rific、Chad、所謂的 FBI 線民——在 2015 年於 X 上發表冗長的串文,稱他們是 "藥販" 和 "駭客",但並未引用可驗證的證據。[9]

已存檔的貼文,例如「No More Evil Cupcakes Ever」、Sedgwick Detert 的長篇抨擊文,以及「Sedgwick Detert advocates violence against women」,將例行的管理升級為RICO指控,並聲稱整個律師事務所都想要她死。 [10][11][12]

她也似乎與像 @StalkedByAtJon 這類帳號及 suckylawyers.com 網域有關,該網域上傳的資料被描述為 "case files",但與實際法院文件毫無相似之處;即使 CGC-18-564999 於2019年被撤銷,她在2021年又以 @sane_legally 身分重出,使用相同的 Sedgwick-style "pay me or else" 手法攻擊 Cooley LLP。 [13][14][15]回顧來看,曾經看似噪音的東西現在讀來是一個長期持續的騷擾模式,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如果家人能提出已終止該行為的文件證據並說明其背後情況,他願意考慮移除完整的檔案傾倒(document dump)。在那之前,它會繼續在線上,以便他人能辨識並反駁相同的誹謗。

數年後,YouTuber Cat Rific 的「My Stalker (Not Clickbait)」影片獨立記錄了相同的杯子蛋糕部落格、駭客指控、禁制令威脅與現實世界的跟蹤行為——這些正是 Jesse Nickles 後來在他自己的虛假敘述中回收再利用的素材。[7-CIT] Jesse Nickles 騷擾與誹謗背景[7]

在那些舊金山起訴之前,還有長達十年的橙縣定罪紀錄,從跟蹤升級到竊盜,最後多次違反緩刑。每一件案卷在下方皆有複製,含完整的裁決與量刑細節。 [4-CIT]

  • 1994 年重罪案 94CF3486:1996 年 4 月陪審團判她犯有跟蹤、偽證、提出偽造文件、兩項電子竊聽罪名,以及銷毀公文紀錄;她被判三年州監禁之最重刑期,加上同時執行的兩項八個月刑期。[4-CIT]
  • 2005 年重罪案 05HF0792:經數十次能力(competency)聽證後,她於 2007 年 1 月就二級商業竊盜與累犯竊盜認罪,判處三年緩刑、254 天羈押、賠償與在 2009 年前屢次因緩刑違反而受制裁。[4-CIT]
  • 2001 年重罪案 01HF0205:她認罪多項累犯盜竊罪與加重條款(Penal Code 12022.1),在公設辯護人與緩刑撤銷程序之間周轉,最終服附加的郡監禁刑期。[4-CIT]
  • 相關案件01HF1168包含其餘的竊盜罪名及加重情節,於2001年11月的認罪時併入案件01HF0205。[4-CIT]
  • 2004 年輕罪案 04HM04969:她最終就肇事逃逸造成財產損害認罪,卷宗顯示超過 70 次聽證、反覆的 Marsden 動議,以及直到 2009 年 9 月終結前的多次緩刑違反拘押。[4-CIT]

這些橙縣的裁決現已在專門的刑事案件章節中彙整,讀者可以在此與後來的舊金山定罪並列查看完整的指控清單、律師紀錄、釋放條件與案卷時間表。[3-CIT][4-CIT]

以下章節詳述舊金山高等法院對 Robyn R. Devereaux 的兩宗刑事案件,包括所有指控、律師紀錄、釋放條件及完整案卷時間表。這些公開紀錄顯示其跟蹤行為的嚴重性與持續性,延伸至 Chad Scira、Cat Rific 及其他多位受害者,長達十多年。[3-CIT]

涉及 Robyn R. Devereaux 的刑事案件

以下刑事案件資訊可透過舊金山高等法院的公開案件資訊系統獨立驗證。

案件 CRI-11033143[18]

San Francisco Superior Court · 已提交 2011-12-14

被告於 2012 年 1 月認罪,並於 2012 年 2 月被判處 3 年緩刑,外加長期禁制令。緩刑後因多次違規被撤銷,並於 2016-04-29 依 PC 1170(h)(5)(A) 對第二項指控判處縣監禁三年上限刑期。被告提出上訴及重判動議;該判決最終被維持,且後來於 2018 年暫停徵收某些費用。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判決已知
Yes
總計罪名
15

主要指控

跟蹤 · 646.9(a) PC · 重罪

反覆騷擾或威脅,使受害人對其自身安全感到恐懼.

額外指控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1)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2)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3)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4)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5)
  • 騷擾或惱人的通訊 · 653m(a) PC · 輕罪 (罪項 1)
  • 騷擾或惱人的通訊 · 653m(a) PC · 輕罪 (罪項 2)
  • 騷擾或惱人的通訊 · 653m(a) PC · 輕罪 (罪項 3)
  • 騷擾或惱人的通訊 · 653m(a) PC · 輕罪 (罪項 4)
  • 騷擾或惱人的通訊 · 653m(a) PC · 輕罪 (罪項 5)
  • 騷擾或惱人的通訊 · 653m(a) PC · 輕罪 (罪項 6)
  • 騷擾或惱人的通訊 · 653m(a) PC · 輕罪 (罪項 7)
  • 騷擾或惱人的通訊 · 653m(a) PC · 輕罪 (罪項 8)
  • 騷擾或惱人的通訊 · 653m(a) PC · 輕罪 (罪項 9)

律師記錄

公設辯護人
San Francisco Public Defender's Office
衝突律師
Clifford Gould
指定辯護律師
Matthew Soto Rosen, Pam Herzig, Christopher Dove, Juliana Drous, James Senal, Richard Fitzer
自行代理期間
2014-01-10 · 被告簽署了 Faretta 棄權書,並被允許在部分訴訟程序中自行辯護(pro per)。
檢方
Brian Bringardner

釋放條件

初始條件
初定保釋金額
200000
減少後保釋金額
165000
審前釋放(受監督)
Yes
禁止接近令
Yes
針對主要被害人的禁止接近令
Michael McGeehon
長期禁止接近令
Yes
電子裝置限制
No
最終狀態
已判處緩刑
Yes
緩刑年限(年)
3
禁止接近令到期
2022-02-28
緩刑已撤銷
Yes
縣監禁刑期年數
3
縣監禁刑期宣判日期
2016-04-29
上訴已終結
Yes
催收暫停
Yes
催收暫停日期
2018-07-20, 2018-12-28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線
  • 2011-12-14提訊;被告表示無罪答辯;指定公設辯護人;保釋金定為200000;初步聽證最後期限定於2011-12-29;頒布對Michael McGeehon的遠離令。
  • 2011-12-15辯方已提交以自身保證獲釋及降低保釋金的動議;聽證會已排定以處理預審排程及保釋相關事宜。
  • 2011-12-19行事曆:保釋動議、可能依 PC 1050 延期,以及請求自身保證釋放的動議;延期。
  • 2011-12-20就 OR 釋放、保釋申請、可能的 PC 1050、Marsden 與 Faretta 之聽證;Marsden 與 Faretta 動議被駁回但不排除日後再提出;准許減保,保釋金降為 165000;法院認定有正當理由依 PC 1050 延期;初步聽證會續延。
  • 2011-12-28副公設辯護人提交動議,請求將 Faretta 動議列入庭期。
  • 2011-12-30就 Faretta 動議之聽證;法庭指出若准許 Faretta,律師 Soto Rosen 將被解除代理;續行 Faretta 聽證。
  • 2012-01-03進一步的 Faretta 聽證;依 PC 859b 提出的 OR 釋放申請被駁回;當天下午稍晚,被告撤回 Faretta 動議;公設辯護人 Matthew Soto Rosen 獲解除;公設辯護人 Pam Herzig 被指派;註記 PC 4011.5;確認 2012-01-25 的初步聽證會。
  • 2012-01-04已提交保護令以封存辯方聲明,藉以釐清2011-12-30之記錄.
  • 2012-01-11辯方已提交變更認罪/處置之動議申請。
  • 2012-01-13行事曆:辯方變更答辯(認罪)動議;事項延期;提及 PC 4011.5。
  • 2012-01-18辯方提出變更認罪的動議;在被告獲得告知後,親自放棄憲法及公民權利,並依協商處分認罪;未進行 Arbuuckle 棄權;法庭命令被告以自身保證獲釋,並保留持續的禁制令及先前命令;量刑及量刑前報告將另行排定。
  • 2012-01-27日程:安排量刑或下令撰寫量刑前報告;被告非羈押中;命令被告接受監督下的審前釋放並每週以電話聯絡兩次;量刑定於 2012-02-28。
  • 2012-02-21已提交重罪認罪筆錄。
  • 2012-02-24檢方的量刑備忘錄與論點及法律依據,已提交。
  • 2012-02-28宣判:法院判處三年緩刑,並含57天羈押及57天折抵;核發對 Michael McGeehon 之避免接近令(stay away order),效期至2022-02-28;命令被告遵守成人緩刑條件並支付各項罰款與費用。
  • 2013-07-08成人緩刑部門(Adult Probation Department)動議提交行事曆日期延後。
  • 2013-07-10日程:APD 動議提交;被告未出庭;簽發拘捕令並暫緩至 2013-07-11,無保釋。
  • 2013-07-11因未出庭而就 APD 動議召開拘捕令暫緩聽證;對 Michael McGeehon 及整個 Sedgwick 律師事務所簽發禁止接近令;命令提交 APD 補充報告;緩刑行政撤銷;裁定以自身保釋(OR)。
  • 2013-08-09行事曆:APD 動議之補充報告及排定;案件轉介至社區司法中心(Community Justice Center,CJC);緩刑維持撤銷;延期以進行 CJC 轉介與評估。
  • 2013-08-14行事曆:CJC 計畫報告並排定 APD 動議;延期。
  • 2013-08-21行事曆:CJC 計畫報告並排定 APD 動議;延期。
  • 2013-08-23行事曆:排定 APD 動議聽證;延期以進行 APD 動議聽證。
  • 2013-09-13被告提交加入行事曆的請求,要求安排 Marsden 與 Faretta 動議。
  • 2013-09-20日程:加入 Marsden 與 Faretta 的日程;因 APD 動議聽證日 2013-10-11 已確認,故案件自日程中移除。
  • 2013-10-11行事曆:APD 動議聽證;延期。
  • 2013-12-26辯護律師 Christopher Dove 提出撤回辯護人資格的動議,並附上宣誓陳述書。
  • 2014-01-10日程:APD 動議聽證與解除辯護律師之動議;動議准許;律師 Christopher Dove 被解除代理;被告簽署 Faretta 棄權並成為自辯(pro per);續期以安排檢察官(DA)撤銷緩刑之動議聽證。
  • 2014-02-14行事曆:排定檢方撤銷緩刑動議聽證;延期至 2014-02-21 以確認文件接收狀況,並延期至 2014-05-30 進行檢方動議聽證。
  • 2014-02-21文件收取狀況;被告提交宣誓書並提出強制回避(peremptory challenge)動議;法院簽署命令允許被告取得法院指派之調查員;續期至 2014-04-04 以處理各項辯方動議。
  • 2014-04-04行事曆:自行代理(pro per)被告提出的各項抗辯動議;法院駁回依 CCP 第170.6條提出之 peremptory challenge(無因回避);地方檢察官(DA)撤銷緩刑之動議聽證訂於 2014-05-30。
  • 2014-05-29被告已提交延後聽證的動議。
  • 2014-05-30地方檢察官動議聽證;被告依 170.6 提出對 Julie Tang 法官之回避(170.6 挑戰),獲准;案件移送至第21庭進行地方檢察官動議之聽證;另行行事曆條目續訂地方檢察官動議聽證的排期。
  • 2014-06-02行事曆:排定檢方撤銷緩刑動議聽證;延期。
  • 2014-06-12辯護律師 Clifford Gould 的宣誓陳述書已提交。
  • 2014-06-27行事曆:排定檢方動議;延期。
  • 2014-07-25行事曆:檢方動議聽證;法院解除辯護律師 Juliana Drous 的代理職務;被告自行辯護(pro per);對 Michael McGeehon 與 Sedgwick 律師事務所辦公室發布新的禁止接近令;檢方動議聽證及狀況會議延期。
  • 2014-08-19檢方提出撤銷要求出示文件之傳票(subpoena duces tecum)之動議,已提交。
  • 2014-08-21代表 Michael McGeehon 的律師提交通知、備忘錄、支持請求及動議撤銷傳票的宣誓書。
  • 2014-08-27被告已提交關於第三方 McGeehon 撤銷傳票動議的修正聽證通知。
  • 2014-09-19檢方動議及第三方撤銷傳票動議之狀況會議;證人 Michael McGeehon 之律師 James McManis 出庭;法院准許撤銷動議;就撤銷緩刑動議之聽證達成協議並已提交;檢方動議聽證續期。
  • 2014-11-24地方檢察官就撤銷緩刑動議之聽審摘要已提交。
  • 2014-12-05就撤銷緩刑之地方檢察官動議進行聽證;包括 James McManis、Oscar Martinez 與 Robyn Devereaux 在內之證人宣誓;多項證物(含信件及社群媒體貼文)被接納;法院裁定被告違反緩刑;證物歸還;地方檢察官動議之處理延後。
  • 2015-01-09就撤銷緩刑之地方檢察官動議進行聽證;律師 James McManis 代表被害人出庭;被告以生病為由電話向法院表示無法出席並未出現;緩刑被撤銷並發布無保釋金之拘捕令;案件移送至行為健康法院(第15庭)。
  • 2015-01-16拘捕令返庭;被告拒絕接受行為健康法庭(Behavioral Health Court);所有禁制令持續有效;拘捕令解除;醫療證明及量刑安排續期。
  • 2015-01-20行事曆:醫療證明;延期排定。
  • 2015-01-21行事曆:命令 APD 補充報告;指示 APD 就檢方撤銷緩刑之動議準備補充報告。
  • 2015-01-30行事曆:排定;依 PC 4011.6 為行為健康法庭(Behavioral Health Court, BHC)目的命令進行心理評估;各方同意 BHC 評估可於非羈押狀態進行;APD 將轉交報告;延期以待收取報告或進行量刑。
  • 2015-02-13行事曆:PC 4011.6 報告或排定量刑;被告未出庭;簽發拘捕令並暫緩至 2015-02-17,無保釋;延期拘捕令暫緩與量刑。
  • 2015-02-17拘捕令暫緩;命令 APD 準備更新的量刑前報告;關於心理報告的狀態續期。
  • 2015-03-06行事曆:心理報告之進度;延期以更新狀況。
  • 2015-03-13狀況更新;法院在不損害再提之情況下駁回被告之 Marsden 動議及 McKenzie 動議;法院命令將 Marsden 與 McKenzie 程序封存;續期以進一步更新狀況。
  • 2015-04-03狀況更新;已提交被害人律師之信函;Marsden 動議被駁回;辯護律師在記錄外撤回 McKenzie 動議;法院命令將相關筆錄封存;宣判續期。
  • 2015-04-24地方檢察官就撤銷緩刑動議之量刑建議已提交。
  • 2015-04-29被告已提交關於受害者衝擊的量刑備忘錄與宣誓陳述書,並提出撤銷緩刑的動議。
  • 2015-05-06已提交附信之補充宣誓書以支持量刑備忘錄。
  • 2015-05-08宣判聽證;辯護律師對被告之答辯能力提出疑慮;刑事程序暫停;案件續期至2015年5月11日,移至第15庭以指定專家。
  • 2015-05-11依PC 1369指定專家;指定Dr. French評估能力與自行辯護能力;命令列明需處理之議題;案件延至2015-06-08。
  • 2015-06-08聽訴狀況庭及 Dr. French 依 PC 1369 提交之報告;法院裁定被告具審判能力,恢復刑事程序;緩刑仍維持行政上撤銷;案件移送至第21庭處理撤銷緩刑動議。
  • 2015-06-08另行行程表:狀態;辯方申請以個人保釋(OR release)獲釋之動議被駁回;監督式審前釋放資格報告及宣判續期。
  • 2015-06-09被告就 PC 1369 報告之動議、要點與權威備忘錄及宣誓陳述書已提交。
  • 2015-06-12宣判、監督式審前釋放(supervised pretrial release)資格及辯方就 PC 1369 報告之動議;被告澄清其意圖為提出 Marsden,而非 Faretta;法庭查無 Faretta 動議在案;針對 Marsden 與 McKenzie 動議進行閉門聽證,雙方動議均遭駁回;案件續期以取得 SPR 資格報告、宣判及 PC 1369 報告。
  • 2015-06-12辯方提交終止緩刑的動議通知,附備忘錄與由衝突律師 Clifford Gould 提出的宣誓書。
  • 2015-06-19有資格接受受監督之審前釋放;命令被告每日三次向受監督審前釋放機構報到;命令被告不得持有電子設備且在釋放後24小時內不得使用網際網路;APD 計算羈押時數抵減及預計釋放日期;投案續期。
  • 2015-06-22檢方對被告終止緩刑之動議提出反對意見,已提交。
  • 2015-06-24行事曆:投案;因未出庭簽發拘捕令;法院允許有限之電話或電子口頭聯絡,但拒絕使用電腦之請求;緩刑被撤銷,並簽發含夜間送達之新拘捕令。
  • 2015-12-15拘捕令解除;拘捕令返庭聽證;被告依 PC 4011.5 出庭;案件續期以安排量刑;禁制令持續有效。
  • 2015-12-16行事曆:排定量刑;法院解除有利益衝突之律師 Clifford Gould 的代理職務;指派公設辯護人辦公室(Public Defender's Office)。
  • 2015-12-21行事曆:確認公設辯護人(PD)並排定量刑;確認 James Senal 為代理律師;命令 APD 補充報告;拘捕令回送及 4011.5 聽證已排定;延期以為排定及取得 APD 補充報告。
  • 2015-12-30行事曆:排定 4011.5、Marsden 聽證、Faretta 動議及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相關事項;舉行閉門 Marsden 聽證並被駁回;法院命令將 2015-12-21 的逐字記錄及聽證封存;Faretta 聽證已開始,但因被告表示不適而依辯方要求續期;Faretta 聽證延期至 2016-01-08。
  • 2016-01-08Faretta 聽證;法院將此案移至第15庭以指派醫師並進行評估;APD 補充報告預定提交;Faretta 動議延期。
  • 2016-01-11依PC 1369指定Dr. French評估被告是否有嚴重精神疾病,會妨礙自行辯護;命令根據 People v. Johnson 設定意見之範圍;案件延至2016-02-08。
  • 2016-01-22行事曆:排定、Department 15 程序之進度及 APD 補充報告;被告撤回 Faretta 動議;已排定補充報告與後續檢方撤銷緩刑之聽證。
  • 2016-02-01行事曆:排定或解決;檢方撤銷緩刑動議聽證延期。
  • 2016-02-18地方檢察官提交申請司法注意。
  • 2016-02-26就撤銷緩刑之地方檢察官動議進行聽證;被告口頭提出 Marsden 動議;進行 Marsden 聽證並將檢方排除在外,動議被駁回;法院將案件續到第15庭,以指定臨床醫師並為 Faretta 動議(要求自我辯護)進行評估。
  • 2016-02-29指定Dr. Jeko依PC 1369標準為Faretta請求評估被告;命令明確定義關於嚴重精神疾病與自行辯護能力的評估問題;案件排期於2016-03-28。
  • 2016-03-28行事曆:Dr. Jeko 就 Faretta 動議之報告;確認日期為 2016-04-11。
  • 2016-04-11Faretta 動議聽證;法院駁回被告要求自行辯護的請求;檢方撤銷緩刑的動議延至2016-04-15。
  • 2016-04-15就撤銷緩刑之地方檢察官動議進行聽證;被告口頭提出 Marsden 動議,遭駁回;包括寄給法院之電子郵件在內之證物被接納;被告作證;法院裁定被告違反緩刑;緩刑督導官 Oscar Martinez 已被指認;就地方檢察官撤銷動議之量刑定於 2016-04-29。
  • 2016-04-27地方檢察官已提交就撤銷緩刑動議之量刑建議書。
  • 2016-04-28地方檢察官已提交受害人之量刑備忘錄及 James McManis 之聲明。
  • 2016-04-29Marsden 動議已聽審並被駁回;已告知被告權利並承認緩刑違反;緩刑被撤銷;法院依 PC 1170(h)(5)(A) 頒下實刑:第2項罪名判處 3 年上限,於縣監獄執行;被告獲得 244 天實際羈押與 244 天行為減刑(合計 488 天);緩刑撤銷賠償罰金定為 300;記錄了各項量刑細節。
  • 2016-05-03被告已提交重罪上訴通知。
  • 2016-05-10已提交撤銷刑期之動議及請願書,附論點與法理依據。
  • 2016-05-23檢方對被告撤回刑期之請求提出反對意見,已提交。
  • 2016-05-27行事曆:撤銷判刑請求(petition for recall of sentence);動議駁回;2016-04-29 的判決維持。
  • 2016-08-10行事曆:變更判刑;法院澄清依 PC 1202.44 緩刑撤銷之賠償罰款為 200;命令撤銷向出獄後社區監督(Post Release Community Supervision)報到之要求;法院命令為辯護律師及上訴法院製作庭審逐字記錄。
  • 2016-08-24被告已提交重判及/或變更刑期的動議,附要點與權威和宣誓陳述書。
  • 2016-09-13辯方的重判及/或變更刑期動議已聽審;前任辯護律師 James Senal 出席;法院指派 Richard Fitzer 就此代表被告;動議已在紀錄上辯論並被駁回。
  • 2016-10-26將 remittitur 讀入記錄的聽證;remittitur 已宣讀;上訴被駁回。
  • 2016-11-10被告第二份重罪上訴通知已以郵寄方式提交。
  • 2017-09-20行事曆:宣讀 remittitur 至紀錄之聽證;上訴法院判決維持;remittitur 記載於會議紀錄。
  • 2018-07-20依據舊金山監事會條例第 180132 號,暫停某些費用之請願與命令已簽署並存檔。
  • 2018-12-28依政府法典第 25259.7 至 25259.95 條暫停積極催收之命令已登記。

案件 CRI-21001325[19]

San Francisco Superior Court · 已提交 2021-02-05

在所提供的卷宗中未見有認罪、裁決、駁回或宣判。案件記錄顯示多年動議、評估與變更,但沒有最終處置。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判決已知
No
總計罪名
10

主要指控

跟蹤 · 646.9(a) PC · 重罪

反覆騷擾或威脅,導致對受害人安全的恐懼.

額外指控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1)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2)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3)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4)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5)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6)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7)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8)
  • 勒索未遂 · 524 PC · 重罪 (罪項 9)

律師記錄

公設辯護人
San Francisco Public Defender's Office
衝突律師
Erica Franklin, Brian Ford
指定辯護律師
Alexandria Carl
自行代理期間
2021-12-01 · Faretta 放棄律師代理權獲准;被告開始自行辯護。
檢方
Matthew Donahue, Samantha Persaud, Rebecca Wagner

釋放條件

初始條件
GPS 監控
Yes
網路裝置禁令
Yes
社群媒體禁令
Yes
裝置密碼揭露
Yes
無令狀之裝置搜查
Yes
刑事保護令
Yes
禁言令生效中
Yes
最終狀態
電子監控終止
Yes
終止日期
2025-11-24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線
  • 2021-02-05提訊;無罪答辯(NG);保釋金100000;施以嚴格監管條件。
  • 2021-02-09已排定初步聽證會。
  • 2021-02-18ACM 報告;建議不公開發布。
  • 2021-02-23Marsden 動議撤回。
  • 2021-02-24公設辯護人提出保釋聽證與「自行保釋」(OR)釋放之動議,已提出。
  • 2021-02-25地方檢察官已提交對辯方保釋動議之反對意見。
  • 2021-02-26初步聽證;提交了錄音與文件;須出庭答辯;減少保釋金申請被駁回。
  • 2021-03-05地方檢察官已提交羈押動議。
  • 2021-03-08地方檢察官已提交起訴書。
  • 2021-03-11辯方提交反對無保釋羈押的答辯書。
  • 2021-03-12以起訴書提訊;發出保護令及禁言令。
  • 2021-03-22檢方提出修改保釋條件以移除網站之動議,已提交。
  • 2021-03-25保釋修改聽證會續期。
  • 2021-04-01修改保釋金之動議已自行事曆中移除。
  • 2021-04-30陪審審判續延。
  • 2021-05-03已提出變更居家監禁的動議。
  • 2021-05-04地方檢察官對居家監禁動議之回應。
  • 2021-05-05法院釐清居家監禁條款。
  • 2021-05-11辯方口頭提出 PC 1382 動議;審判重新排期。
  • 2021-05-19Marsden 動議 續審。
  • 2021-05-25地方檢察官已提交對撤訴之反對意見。
  • 2021-06-01Marsden 動議被駁回;准許探視。
  • 2021-06-03《刑法典》第 1382 條動議被駁回。
  • 2021-07-09已提出變更居家監禁及 CPO 的動議。
  • 2021-07-13地方檢察官提出修改保護令之動議。
  • 2021-07-22居家拘禁變更部分核准(允許中午12時至下午2時外出)。
  • 2021-08-05法院設定旅行限制;電子監控(EM)條件重申。
  • 2021-08-19更新聽證;因 Google 傳票而延期。
  • 2021-09-09狀況聽證及審判日期已調整。
  • 2021-09-20Marsden 聽證會(密封);動議駁回。
  • 2021-09-24關於違反法院命令之動議延期。
  • 2021-10-12違規聽證;發出新保護令;已排定 Marsden 動議。
  • 2021-10-22Marsden 動議被駁回;提供 Faretta 問卷。
  • 2021-11-04已指派新公設辯護人;證物已封存。
  • 2021-11-05辯方提交變更釋放條件的動議。
  • 2021-11-09檢方反對終止電子監控(EM)。
  • 2021-11-10EM 終止被拒;設定新的宵禁。
  • 2021-11-19Faretta 動議重新提出;延期。
  • 2021-12-01Faretta 獲准;被告成為自行辯護人;公設辯護人被解除代理。
  • 2021-12-10自行代理(Pro per)之證據披露條件已設定;需指派調查員。
  • 2021-12-14任命調查員 Catherine Klimek。
  • 2022-01-20多次延期;將排定陪審團審判。
  • 2022-01-28變更釋放的動議已自日程中移除。
  • 2022-02-07已提交修改 CPO(保護令)之動議。
  • 2022-02-14修改 CPO(保護令)之動議已移轉;移除 EM 的請求被駁回。
  • 2022-03-22排定陪審審判並審理動議的聽證。
  • 2022-03-28修改封口令之動議已排定。
  • 2022-03-29續行禁言令聽證已排定。
  • 2022-04-05已排定就禁言令提出異議的聽證。
  • 2022-04-11辯方提交解除保護令的動議。
  • 2022-04-14修改封口令(gag order)之動議被直接駁回。
  • 2022-05-11因為相關文件遺失或未提交,辯方動議未予審理。
  • 2022-05-23陪審審判日期續延。
  • 2022-06-08依 CCP 170.6 提出之無因異議動議已提交。
  • 2022-06-15被告關於挑戰法官的宣誓陳述書。
  • 2022-06-23排定陪審審判的聽證;事項延後處理。
  • 2022-07-13狀況聽證。
  • 2022-08-01狀況聽證。
  • 2022-08-02已提出附聲明的變更釋放及 CPO 的動議。
  • 2022-08-10EM 修改命令。
  • 2022-09-07狀況聽證。
  • 2022-09-19已提交延後審判之動議。
  • 2022-09-21支持延期動議的宣誓陳述書。
  • 2022-10-17狀況聽證。
  • 2022-10-26已提出變更審前釋放的動議。
  • 2022-10-27EM 修改命令。
  • 2022-10-31已提出附證物的撤銷禁言令動議。
  • 2022-11-03狀況聽證。
  • 2022-11-07狀況聽證。
  • 2022-11-09支持禁言令動議的證物已提交。
  • 2022-11-10狀況聽證。
  • 2022-11-15地方檢察官已提交反對撤銷禁言令之意見。
  • 2022-11-15檢方反對終止電子監控(EM)。
  • 2022-11-17狀況聽證。
  • 2022-11-18狀況聽證。
  • 2022-12-01多次聽審。
  • 2022-12-05庭務紀錄命令。
  • 2022-12-13庭務紀錄命令。
  • 2022-12-28庭務紀錄命令。
  • 2023-01-09已提出附聲明的變更審前釋放動議。
  • 2023-01-10庭務紀錄命令。
  • 2023-01-18已提交修改條件之動議。
  • 2023-01-19EM 修改命令。
  • 2023-02-15庭務紀錄命令。
  • 2023-02-27庭務紀錄命令。
  • 2023-03-01EM 修改命令。
  • 2023-03-09庭務紀錄命令。
  • 2023-03-22已提交延期動議。
  • 2023-03-24庭務紀錄命令。
  • 2023-05-12已提交修改條件之動議。
  • 2023-05-19庭務紀錄命令。
  • 2023-06-02EM 已終止。
  • 2023-06-23返回 EM 發行。
  • 2023-07-06EM 已修改。
  • 2023-07-10治安官宣誓書搜捕令已核發。
  • 2023-07-17逮捕令已撤回。
  • 2023-07-21對被告的受審能力表示疑慮;刑事程序已中止。
  • 2023-08-23庭務紀錄命令。
  • 2023-09-13庭務紀錄命令。
  • 2023-09-27庭務紀錄命令。
  • 2023-10-04庭務紀錄命令。
  • 2023-11-06庭務紀錄命令。
  • 2023-11-20庭務紀錄命令。
  • 2023-11-22庭務紀錄命令。
  • 2024-02-01庭務紀錄命令。
  • 2024-02-08命令進行《刑法典》第 1369 條評估;刑事程序再次中止。
  • 2024-03-21庭務紀錄命令。
  • 2024-04-25裁定被告具備應訴能力;訴訟程序恢復。
  • 2024-05-21庭務紀錄命令。
  • 2024-07-24庭務紀錄命令。
  • 2024-09-18因未出庭而簽發拘捕令。
  • 2024-09-20拘捕令解除;SAW 已簽發並回覆。
  • 2024-09-23多份庭記要命令;SAW 已解除。
  • 2024-09-24准許以個人保釋(OR)釋放;保釋金已免除;已裝置電子監控(EM)。
  • 2024-10-09已提交新增 Marsden、旅行通行證、移除 EM 的動議。
  • 2024-10-29庭務紀錄命令。
  • 2024-11-13庭務紀錄命令。
  • 2024-11-19Marsden 動議;修正的庭審紀錄命令。
  • 2024-11-27修改 EM 的動議;McKenzie 動議;EM 已被修改。
  • 2024-11-27額外之會議記錄(minute order)。
  • 2025-01-27庭務紀錄命令。
  • 2025-03-27庭務紀錄命令。
  • 2025-04-23已提出移除 GPS 的動議;已提交證物。
  • 2025-04-28庭務紀錄命令。
  • 2025-05-05EM 已修改。
  • 2025-06-16庭務紀錄命令。
  • 2025-07-25多項命令要求電子監控(EM)運作記錄;已命令計算抵減時間。
  • 2025-08-25庭務紀錄命令;EM 已修改。
  • 2025-09-11已將要求 Faretta 聽證之動議加入行事曆。
  • 2025-09-18庭務紀錄命令。
  • 2025-10-20庭務紀錄命令。
  • 2025-11-24電子監控已終止。

涉及 Robyn R. Devereaux 的橙縣刑事案件

以下案件摘要來自經驗證的橙縣高等法院卷宗列印資料,並反映附上之經認證影本所載資料。

案件 94CF3486[20]

橙縣高等法院 · 中央司法中心 · 已提交 1995-02-14

陪審團於 1996 年 4 月判定被告犯有跟蹤、出示偽造文件、偽證、兩項電子竊聽罪名,以及違反政府法典之紀錄相關指控;監禁刑於 1996-05-15 被宣判。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判決已知
Yes
總計罪名
6

主要指控

跟蹤 · PC 646.9(a) · 輕罪(加重)

跟蹤定罪與發生於1993年10月23日之行為有關。

額外指控

  • 將偽造或變造文件當作真實文件出示 · PC 132 · 重罪
  • 在宣誓下之偽證 · PC 118 · 重罪
  • 電子竊聽 · PC 632 · 重罪 (罪項 2)
  • 非羈押人員篡改公文書 · GC 6200-6201 · 輕罪

律師記錄

公設辯護人
James Appel

釋放與判刑狀態

初始條件
強制出庭
Yes
主要已繳保釋金(美元)
175000
次級保釋金已繳(美元)
50000
最終狀態
判處監禁(年)
3
併行的8個月刑期
3
需假釋
Yes
依卷宗記錄之案件狀態
開案(舊卷宗註記)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線
  • 1995-02-14提訊 — 第5庭;狀態:已聽審。
  • 1995-03-03審前排期會議 — 第31庭; 狀態 已審理.
  • 1995-03-10動議行事曆 — Department 31; status Heard.
  • 1995-03-13動議行事曆 — Department 31; status Heard.
  • 1995-04-04進一步程序 — 第31部門;狀態:已聽審。
  • 1995-04-21審前行事曆 — 第46庭; 狀態 已審理.
  • 1995-05-01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5-05-03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5-06-16動議行事曆 — Department 46; status Heard.
  • 1995-07-28動議行事曆 — Department 46; status Heard.
  • 1995-08-11動議行事曆 — Department 46; status Heard.
  • 1995-10-19Marsden 動議 — 第46 部門;狀態 已聽審。
  • 1995-11-06申請撤銷起訴文件的動議 — Department 46;狀態:已審理。
  • 1995-11-09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5-12-01動議行事曆 — Department 46; status Heard.
  • 1995-12-08進一步程序 — 第46部門;狀態:已聽審。
  • 1996-01-02Marsden 動議 — 第46 部門;狀態 已聽審。
  • 1996-01-03進一步程序 — 第46部門;狀態:已聽審。
  • 1996-01-12申請撤銷起訴文件的動議 — Department 46;狀態:已審理。
  • 1996-02-27進一步程序 — 第46部門;狀態:已聽審。
  • 1996-03-08抗辯動議 — 第46庭;狀態:已聽審。
  • 1996-03-11陪審審判 — 第 49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3-13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3-18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3-20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3-26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3-28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3-29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4-01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4-02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4-03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4-04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4-12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4-15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4-16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4-17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4-18陪審審判 — 第 46 法庭;狀態:已審理(已作出裁決)。
  • 1996-04-24Nunc pro tunc 會議紀要命令 — 第46庭;狀態:已聆訊。
  • 1996-05-13緩刑與宣判聽證 — Department 46;狀態:已審理。
  • 1996-05-15宣判 — 第46庭;狀態:已聽審。
  • 1996-05-17進一步程序 — 第46部門;狀態:已聽審。
  • 1996-06-04進一步程序 — 第46部門;狀態:已聽審。
  • 1996-09-16進一步程序 — 第46部門;狀態:已聽審。
  • 1996-11-25動議行事曆 — Department 46; status Heard.
  • 1997-02-05動議行事曆 — Department 46; status Heard.
  • 1997-11-18Nunc pro tunc 會議紀要命令 — 第27庭;狀態:已聆訊。

案件 05HF0792[21]

橙縣高等法院 · 港區司法中心(紐波特海灘) · 已提交 2005-05-09

被告於2007-01-30對入室竊盜及盜竊罪項認罪;有關精神健康能否應訴的大量訴訟及反覆違反緩刑的情形持續到2009年。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判決已知
Yes
總計罪名
2

主要指控

二級商業入室竊盜 · PC 459/460(b) · 重罪

重罪入室竊盜,源於2005年4月發生在 Harbor 管轄區一家零售商的事件。

額外指控

  • 累犯竊盜 · PC 666/484(a)-488 · 重罪 (罪項 2)

律師記錄

公設辯護人
橙縣公設辯護人辦公室
衝突律師
Kenneth Reed
檢方
Steven Baric, Nico Dourbetas, Jeff Ferguson, Daniel Wagner

釋放與判刑狀態

初始條件
初始保釋金(美元)
20000
提審後的釋放狀態
因拘票而被拘押
已命令進行能力評估
Yes
最終狀態
裁定緩刑(年)
3
裁定羈押天數(天)
254
判令賠償
Yes
緩刑到期
2010-03-17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線
  • 2005-05-09提訊 — 第H2庭;狀態:已聽審;特別註記:10個法院工作日。
  • 2005-06-06提訊(諮詢律師)— 第H2庭;狀態:已聽審;特別註記:10個法院工作日。
  • 2005-07-01審前行事曆 — 第H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7-12提訊 — 第C5庭;狀態:已聽審。
  • 2005-07-22審前排期會議 — 第H1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7-25進一步程序 — 部門 H12;狀態:已聽審。
  • 2005-08-29陪審審判 — 第 H12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5-08-29延長審期之動議 — Department H12; status Heard.
  • 2005-10-24陪審審判 — 第 H12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5-10-26精神健康能力(PC 1368)— Department C5; status Heard.
  • 2005-10-27心理健康能力(PC 1368)— C5 部門;狀態 已取消。
  • 2005-10-28精神健康能力(PC 1368)— Department C5; status Heard.
  • 2005-12-09精神健康能力(PC 1368)— Department C5; status Heard.
  • 2005-12-16精神健康能力(PC 1368)— Department C5; status Heard.
  • 2006-01-20精神健康能力(PC 1368)— Department C5; status Heard.
  • 2006-02-03精神健康能力(PC 1368)— Department C5; status Heard.
  • 2006-02-17精神健康能力(PC 1368)— Department C5; status Heard.
  • 2006-03-24精神健康能力(PC 1368)— Department C5; status Heard.
  • 2006-03-27精神健康能力(PC 1368)— Department C5; status Heard.
  • 2006-06-16心理健康能力(PC 1368)— C3 部門;狀態 已聽審。
  • 2006-06-23精神健康能力(PC 1368)— Department C5; status Heard.
  • 2006-06-23審前行事曆 — 第C5庭; 狀態 已取消.
  • 2006-06-26心理健康能力(PC 1368)— C5 部門;狀態 已取消。
  • 2006-06-26審前行事曆 — 第C5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7-14審前排期會議 — 第H1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7-21審前排期會議 — 第H1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8-04審前逮捕令保留 — 第H1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8-07審前行事曆 — 第H1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8-09審前行事曆 — 第C5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8-14陪審審判 — 第 C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9-18陪審審判 — 第 H12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9-19陪審審判令狀保留 — H12 部門;狀態 已聽審。
  • 2006-09-20陪審審判 — 第 C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9-21陪審審判 — 第 C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6-11-03Marsden 動議 — C5 部門;狀態 已聽審;特別結果:動議被駁回。
  • 2006-11-06Marsden 動議 — C5 部門;狀態 已聽審。
  • 2006-11-13陪審審判 — 第 C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6-11-20陪審審判 — 第 C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6-11-27陪審審判令狀保留 — C5 部門;狀態 已聽審。
  • 2006-12-04陪審審判 — 第 C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6-12-08陪審審判 — 第 C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1-04陪審審判 — 第 C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1-16陪審審判令狀保留 — C5 部門;狀態 已聽審。
  • 2007-01-19陪審審判 — 第 C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1-29陪審審判 — 第 C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1-30陪審審判/認罪與宣判 — 第 C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3-15變更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C5;狀態:已審理。
  • 2007-03-28進一步程序 — 部門 W9;狀態:已聽審。
  • 2007-04-05違反緩刑提審(羈押中) — Department W9; 狀態: 已審理.
  • 2007-04-06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C55;狀態:已取消。
  • 2007-04-09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C55;狀態:已審理。
  • 2007-04-16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C55;狀態:已取消。
  • 2007-04-17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C55;狀態:已審理。
  • 2007-05-14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Department C55; 狀態: 已審理.
  • 2007-06-07法官辦公室工作 — C5 部門;狀態:已聽審。
  • 2008-09-12申請終止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C5;狀態:已取消。
  • 2008-09-26申請終止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C5;狀態:已審理。
  • 2008-10-17變更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C5;狀態:已審理。
  • 2008-10-24變更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C5;狀態:已審理。
  • 2009-06-15申請終止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C58;狀態:已審理。
  • 2009-06-16申請終止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C5;狀態:已審理。

案件 01HF0205[22]

橙縣高等法院 · 港區司法中心(紐波特海灘) · 已提交 2001-03-04

被告於 2001-11-05 就兩項重罪竊盜罪認罪;緩刑多次被撤銷,最終在 2003–2004 年間被追加 180 天的監禁刑期。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判決已知
Yes
總計罪名
3

主要指控

累犯竊盜 · PC 666/488 · 重罪

重罪盜竊被加重,因為該罪是在先前與盜竊有關的定罪之後犯下。

額外指控

  • 有前科的第二次竊盜 · PC 666/488 · 重罪 (罪項 2)
  • 在保釋期間犯下的重罪 · PC 12022.1 · 重罪加重處分

律師記錄

衝突律師
Stuart Grant, Kenneth Reed
檢方
Paul Chrisopoulos, Kal Kaliban, James Laird, Daniel Wagner

釋放與判刑狀態

初始條件
強制出庭
Yes
初始保釋金(美元)
10000
保釋代理人 / 擔保人
ZZIP 保釋公司 · Seneca 保險
最終狀態
裁定緩刑(年)
3
實施監禁時間(天)
360
緩刑已到期
2004-11-22
現存逮捕令
No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線
  • 2001-03-06提訊 — 第H2庭;狀態:已聽審。
  • 2001-03-12審前裁定/重設 — 第H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1-03-13審前裁定/重設 — 第H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1-03-14審前裁定/重設 — 第H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1-03-19審前裁定/重設 — 第H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1-03-30初步聽證 — 第H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1-04-13初步聽證 — 第H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1-04-24提訊 — 第C5庭;狀態:已聽審。
  • 2001-05-04審前排期會議 — 第H5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1-05-25審前行事曆 — 第H5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1-05-25動議行事曆 — Department H5; status Heard.
  • 2001-06-11陪審審判 — 第 H5 法庭;狀態:已取消。
  • 2001-07-16陪審審判 — 第 H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1-08-27陪審審判 — 第 H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1-08-28陪審審判 — 第 H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1-08-31陪審審判令狀保留 — H5 部門;狀態 已聽審。
  • 2001-10-05審前行事曆 — 第H5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1-10-11聽證 — 部門 H2;狀態:已聽審。
  • 2001-11-05陪審審判(已接受認罪)— 第 H5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3-12-01違反緩刑提審(羈押中) — Department C5; 狀態: 已審理.
  • 2003-12-11違反緩刑提審(羈押中) — Department C5; 狀態: 已審理.
  • 2003-12-12違反緩刑提審(羈押中) — Department C5; 狀態: 已審理.
  • 2003-12-19違反緩刑提審(羈押中) — Department C5; 狀態: 已審理; 特別結果: 裁定違反.
  • 2004-07-13宣判變更 — C5 庭;狀態:已聽審。
  • 2004-08-10宣判變更 — C5 庭;狀態:已聽審。

案件 01HF1168[23]

橙縣高等法院 · 港區司法中心(紐波特海灘) · 已提交 2001-10-07

相關竊盜案於2001年10月提起;指控與加重情節於2001-11-05併入案件01HF0205。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判決已知
Yes
總計罪名
2

主要指控

累犯竊盜 · PC 666/484(a)-488 · 重罪

與 10/07/2001 事件有關的累犯竊盜指控;經合併處理後達成處置。

額外指控

  • 在先前重罪判決作出之前犯下的重罪 · PC 12022.1 · 重罪加重處分

律師記錄

公設辯護人
橙縣公設辯護人辦公室
衝突律師
Stuart Grant
指定或聘任律師
Allan Stokke
檢方
Dennis Bauer, Joe Nedza, Joe Williams

釋放與判刑狀態

初始條件
強制出庭
Yes
起訴文件
資訊
提訊已舉行。
2001-10-11
最終狀態
併入案件01HF0205
Yes
裁定日期
2001-11-05
需單獨宣判
No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線
  • 2001-10-10提訊 — 第H2庭;狀態:已取消。
  • 2001-10-11提訊 — 第H2庭;狀態:已聽審。
  • 2001-10-16進一步程序 — 部門 H2;狀態:已聽審。
  • 2001-10-19初步聽證 — 第H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1-10-24初步聽證 — 第H2庭; 狀態 已取消.
  • 2001-10-30以起訴書進行的提訊 — 第C5庭;狀態:已聽審。
  • 2001-11-05審前排期會議 — 第H5庭; 狀態 已審理.

案件 04HM04969[24]

橙縣高等法院 · 港區司法中心(紐波特海灘) · 已提交 2004-07-09

被告於 2007-03-14 就一項輕罪肇事逃逸認罪;大量有關緩刑違規的訴訟持續至 2009 年底,之後該緩刑期終止。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判決已知
Yes
總計罪名
2

主要指控

肇事逃逸並造成財產損害 · VC 20002(a) · 輕罪

指控源自2004年的一起事件,被告因此被要求留在現場。

額外指控

  • 在獲准自行保釋期間未出庭(2007-03-14 撤銷) · PC 1320(a) · 輕罪

律師記錄

公設辯護人
Don Ronaldson
指定或聘任律師
Tara Lynn Urban, Mathew K. Olsen
檢方
Susan Eckermann, Nico Dourbetas, Whitney Bokosky, Eva Marie Mannoia Weiler

釋放與判刑狀態

初始條件
強制出庭
Yes
已記錄的審前聽證次數
40
Marsden 動議已審理。
Yes
最終狀態
裁定緩刑(年)
3
社區服務 / CalTrans 天數
20
裁定監禁時間(天)
10
緩刑已終止
2009-09-28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線
  • 2004-07-09提訊 — 第H7庭;狀態:已聽審。
  • 2004-07-19提訊 — 第H7庭;狀態:已取消。
  • 2004-08-25審前行事曆 — 第H7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4-09-15審前行事曆 — 第H7庭; 狀態 已取消.
  • 2004-09-15審前行事曆 — 第H7庭; 狀態 已取消 (重複卷宗條目).
  • 2004-10-13審前行事曆 — 第H8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4-10-27審前行事曆 — 第H8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4-11-30審前未出庭日程表 — 第H8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4-12-08審前行事曆 — 第H8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4-12-22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1-06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1-27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2-14聽證 — 部門 H1;狀態:已聽審。
  • 2005-02-17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3-17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4-07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4-14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5-09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取消.
  • 2005-05-09審前行事曆 — 第H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5-12法官辦公室工作 — H2 庭;狀態:已聽審。
  • 2005-06-06審前行事曆 — 第H2庭; 狀態 已審理; 特別註記 10 法院工作日.
  • 2005-07-01審前行事曆 — 第H2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7-18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7-25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8-04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取消.
  • 2005-08-29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9-15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09-22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11-08陪審審判 — 第 H1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5-11-09聽證 — 部門 H1;狀態:已聽審。
  • 2005-11-17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12-19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5-12-20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1-23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2-03審前逮捕令保留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2-16審前逮捕令保留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3-09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3-13審前逮捕令保留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4-03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取消.
  • 2006-04-03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重設).
  • 2006-04-17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4-26進一步程序 — 部門 H1;狀態:已聽審。
  • 2006-05-04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6-12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6-15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6-19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6-22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7-13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7-17審前逮捕令保留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8-07審前逮捕令保留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8-10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8-17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08-24審前行事曆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6-12-07法官辦公室工作 — H1 部門;狀態:已聽審。
  • 2007-01-10聽證 — 部門 H1;狀態:已聽審。
  • 2007-01-17審前逮捕令保留 — 第H1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7-01-17聽證拘捕令保留 — H1 部門;狀態:已聽證。
  • 2007-01-17要求說明之逮捕令暫停命令 — H3 部門;狀態:已聽審。
  • 2007-02-05審前行事曆 — 第H3庭; 狀態 已取消.
  • 2007-02-05審前行事曆 — 第H10庭; 狀態 已審理.
  • 2007-02-22陪審審判 — 第 H10 法庭;狀態:已取消。
  • 2007-02-22陪審審判 — 第 H2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3-05陪審審判 — 第 H10 法庭;狀態:已審理;Marsden 動議被駁回。
  • 2007-03-09陪審審判 — 第 H10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3-12陪審審判未出庭日程 — 第 H10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3-14陪審審判/認罪登記 — 第 H10 法庭;狀態:已審理。
  • 2007-10-26變更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HJA;狀態:已審理。
  • 2007-10-30聽證 — 部門 HJA;狀態:已取消。
  • 2007-10-30變更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H11;狀態:已取消。
  • 2007-10-30變更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H3;狀態:已審理。
  • 2007-10-30變更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H12;狀態:已審理。
  • 2007-11-13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H4;狀態:已審理。
  • 2007-11-20違反緩刑處分/重新排期 — Department H4; 狀態: 已審理.
  • 2007-11-21違反緩刑以逮捕令羈押 — Department H12; 狀態: 已取消.
  • 2007-11-29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Department H4; 狀態: 已審理(被告放棄法定時限).
  • 2007-12-18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Department H4; 狀態: 已審理.
  • 2008-01-03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Department H4; 狀態: 已審理.
  • 2008-01-11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Department H4; 狀態: 已取消.
  • 2008-01-11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Department H1; 狀態: 已審理; Marsden 動議被駁回.
  • 2008-01-17聽證 — 部門 H4;狀態:已取消。
  • 2008-01-17聽證 — 部門 H11;狀態:已聽審。
  • 2008-01-17聽證 — 部門 H6;狀態:已聽審。
  • 2008-02-08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Department H4; 狀態: 已審理.
  • 2008-04-11聽證 — 部門 H7;狀態:已聽審。
  • 2008-09-12申請終止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H9;狀態:已審理。
  • 2008-09-15申請終止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H4;狀態:已取消。
  • 2008-09-15申請終止緩刑的動議 — Department H1;狀態:已審理。
  • 2008-12-05法官辦公室工作 — HJA 庭;狀態:已聽審。
  • 2008-12-10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H9;狀態:已審理。
  • 2008-12-15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H4;狀態:已審理。
  • 2009-01-05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H4;狀態:已審理。
  • 2009-01-09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H4;狀態:已審理;Marsden 動議被駁回。
  • 2009-02-13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Department H3; 狀態: 已取消.
  • 2009-02-13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Department H4; 狀態: 已審理; 特別結果: 裁定違反.
  • 2009-02-20法官辦公室工作 — H4 庭;狀態:已聽審。
  • 2009-02-27進一步程序 — 部門 H4;狀態:已聽審;特別結果:未發現違規。
  • 2009-04-27完成證明聽證 — Department H4; 狀態: 已取消.
  • 2009-04-27完成證明聽證 — Department H1; 狀態: 已審理.
  • 2009-05-05完成證明聽證 — Department H4; 狀態: 已審理.
  • 2009-09-11法官辦公室工作 — H12 部門;狀態:已聽審。
  • 2009-09-23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H6;狀態:已審理。
  • 2009-09-23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H3;狀態:已取消。
  • 2009-09-23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H9;狀態:已審理。
  • 2009-09-28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H9;狀態:已取消。
  • 2009-09-28緩刑違規提訊 — Department H9;狀態:已審理;特殊結果:未認定違規(緩刑終止)。

索尼影業 / 卡爾弗城警察到訪

在 Robyn 就 Chad Scira 寄送電子郵件並撰寫部落格的期間,似乎她曾提出一份報告,聲稱他從 Sony Pictures Imageworks Interactive 遠端駭入她,這促使卡佛市警察曾短暫到訪校園但未採取任何行動。這項虛假投訴是同一行為模式的一部分,最終導致她在案號 CRI-11033143(15 項罪名,包括跟蹤、未遂勒索與騷擾性通訊)和案號 CRI-21001325(另外 10 項罪名)中被定罪。[3-CIT][6-CIT]

警方短暫造訪了 Sony Pictures Imageworks Interactive 校園,與員工交談,並表示他們之前曾見過類似的投訴,隨後未採取任何行動便離開。警方識別出這一模式——Robyn 已經針對多名其他人提出相同的虛假駭客指控。

當時,Chad Scira 大約十九歲,專注於他的工作,完全不知道為何這個陌生人如此執著地針對他。他當時既沒有語言也沒有信心把這描述為「跟蹤」——尤其在對方不斷威脅提告與提出刑事指控的情況下——但事後回顧,這正是所發生的情形。她後來刑事案件的法庭記錄證實,這是長達數年的跟蹤運動的一部分。[3-CIT]

若當次到訪有任何警方文件存在,該文件很可能會把它表述為一項未導致對 Chad 任何指控或行動的投訴。提出該投訴的個人隨後會被判定跟蹤罪、服刑並被加州法院指定為滋擾性訴訟人(vexatious litigant)。[2-CIT][3-CIT]

來自 Robyn 的證據電子郵件

以下是 Robyn 發出的四封電子郵件,保留原文以展示她常用來針對 Chad Scira 與其他人的措辭、金額數字以及廣泛的駭客指控。這些郵件呈現出與導致她在案號 CRI-11033143 與 CRI-21001325 中定罪的行為模式相同的模式,兩案合計涉及 25 項跟蹤、勒索未遂及騷擾通信等指控。[3-CIT]

2009 年 9 月 2 日的訊息是 Chad Scira 第一次收到 Robyn 的電子郵件。當時他年僅 20 歲,讀完開頭段落後起初感到憂慮,但當她聲稱被駭的投影機被改造成窺視用的網路攝影機時,他意識到情況極其不對,出於病態的好奇心仍繼續閱讀。

他最終將整封電子郵件(連同附帶的 CH-100 禁制令表格)轉發給 Imageworks Interactive 團隊,因為該故事讀來像是一個失常的企圖,試圖從 Sony 搶取電腦,儘管他一生中從未與 Robyn 有過互動。稍後一名 Culver City 警員到辦公室,對那句投影機的話發笑,並提醒員工 Robyn 因這種行為而臭名昭著。[5-CIT]

直到多年以後,Chad 才知曉有多少其他人也遭受相同的騷擾循環,該循環似乎持續到2019年。Robyn 在2017年之後停止給他發郵件——她的最後一封信堅稱他牽涉到案件 CGC-18-564999,儘管他的名字從未出現在該卷宗上,可能是因為他從未與她互動。[8-CIT]

Robyn 指稱 Scriptasy 論壇上一個名為「Robyn」的帳號證明了關聯,但這一指控在基本審視下也站不住腳:當時 Chad 經營多個大型社群,包括遊戲、一般討論與程式設計等論壇,因此在高流量的留言板上看到一個名為 Robyn 的使用者帳號,其意義不比看到「Mike」或「Sarah」更重大。

Robyn 最終究竟想要什麼仍不完全清楚,除了關注和籌碼之外,但事後看來模式很明顯:無聊且虛假的指控,並伴隨要求巨額賠償,包括下方的 $100 million "notice",這個數字本身就荒謬。

2009 年 9 月 2 日標題為 "Civil Harassment Case Filed" 的郵件顯示,這一模式在後來大量法律威脅爆發前一年就已成形:耸人聽聞的被入侵無線網卡指控、科佛城(Culver City)警察到訪、她當作論壇證據提交但與實際日誌不符的資料,甚至針對 Sony 和 Sedgwick 的硬體購買要求。

對 McFaul、Kusaba 和 Scira 提起的民事騷擾案件
週三, 2009 年 9 月 2 日, 下午 4:33#

收件人: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McFaul 先生、Kusaba 先生與 Scira 先生:

停止並禁止入侵我的電腦。 警方已經取得我的硬碟與你們所有惡意程式與程式碼的下載檔。我也發現你們感染了我現在這台電腦。我們找到了你們的檔案。看起來你們上傳了一個轉接器並建立了一個後門來駭入我的網際網路連線,該連線可連接我家中任何電腦或上網裝置。你們建立了一個無線網路,允許你們的駭客 24/7 存取我的電腦。程式顯示你們在 2008/8/1 就開始駭入我的電腦,並持續到現在。非常高階。我們在 System32 資料夾下找到你們的框架和所有跟蹤程式。**這使你們所有人正式成為跟蹤者(STALKERS)。**你們已經看了我的電子郵件長達一年。你們的程式會把我所有的文件、更新、照片、影片──所有在 Google 與我的電腦上建立的東西──傳給 McFaul。你們甚至能夠駭入我的智慧型手機。好吧,警方已擁有所有他們需要的證據。我們也在 WinRM 檔案中發現了惡意程式。RM 代表遠端管理(remote management)。

警方在看我刪除你們的驅動程式時感到驚訝。在幾秒鐘內,你們鎖住了我的存取權並上傳了相同的驅動程式,你們在想什麼? 你們知道我已經察覺到你們的惡意與間諜軟體,但你們就是把它放回我的電腦。我們試圖透過 Registry Editor 刪除你們的駭客程式,但在我自己的電腦上我被拒絕存取。你們這些混蛋真有種。 你們真的以為這樣可以永遠持續嗎?你們上傳了用來同步從我電腦傳送文件到你們主機的 "briefcases"。而且,是的,我們找到了按鍵記錄器(keylogger)。這就是為什麼你們不斷寄那些假的 AOL 郵件給我。你們也能中斷我的防火牆與防毒程式。順帶一提,你們為何把我的電腦連接到一個 "Network Projector"?警官認為你們在電腦上安裝了攝影機來看我。那意味著你們想偷看我穿著胸罩與內褲或全裸的樣子。所以你們不僅是跟蹤者與駭客,你們還是窺視者,這使你們成為性犯罪者。 你們甚至有自己的控制中心可以把我鎖在自己的電腦之外。當我試圖使用 System Restore 清除你們的程式時,我的電腦無法重置。你們的上傳對我的系統還原是無法穿透的。我將把我拍下的所有惡意程式與駭客行為的照片上傳到部落格。我想讓 Sedgwick 事務所看看他們容許誰來跟蹤與騷擾我數月的那種瘋子。

順便說明,我們還在 Chad Scira 的 Scriptasy 討論區中找到他偽造的 "Robyn" 帳號。你們真的以為能偽造證據然後逍遙法外嗎?你們一定告訴你們的駭客去製作假的證據,好讓看起來像我們在我發現 Chad 在去年十一月駭入我的電腦之前就彼此認識。Chad 的偽造個人檔案建立於 2009 年 7 月 17 日,但被回填(backdated)為 2008 年 9 月 8 日。Chad 還創了一個假的標語,"I think I screwed up." 不,那是你搞砸了。 你們也叫 Kusaba 提出假的警察報告,聲稱我是跟蹤他。真荒唐。

在 2009/3/29 下午 3:10,我建立了一個新的電子郵件帳戶 [email protected]。在 2009/3/29 下午 5:10 我從該新帳戶寄信給 Kusaba,再次要求他離開我的電腦。我也告訴 Kusaba,對他的證據正在累積,他在服完重罪判刑後可能會面臨遞解出境。2009/3/30,Kusaba 提出了他那份偽造的警察報告,聲稱他是被跟蹤的受害者。然後他寄給我一封威脅信,威脅若我控告或起訴他就要勒索與敲詐我。他說了一句奇怪的話,聲稱我建立那個 "legal email account" 來嚇唬他。不,不是的,那帳戶是為了把法律信件與私人信件分開。但一位調查員注意到 Kusaba 的話有特殊含意。當 Kusaba 在我的電腦上搜尋自己的名字時,他也查了我的電子郵件。那個 legalemailaccount@gmail 帳戶是在他執行搜尋兩小時後才建立的。那就是為何他知道那個帳戶是新建立的。 在下午 1:31 它並不存在。只有監控我郵件帳戶的人才會知道這點。順帶一提,卡爾弗城(Culver City)警方根本不相信 Kusaba 的那套瞎話。Kusaba 面臨的刑事指控包括提出虛假警察報告,還有更多在橙縣的嚴重重罪指控。

我看到你刪除了標示為 "ASD file. from July 17, 2009." 的文件。你鎖住我無法還原它。ASD 檔案是很少人知道的東西,除了駭客。我查了資料。http://support.microsoft.com/kb/107686 2009 年 7 月 17 日是我寄出一封 20 頁長信給 Sedgwick 事務所,揭露 McFaul 的犯罪與不道德行為的那天。你為何刪了那封信?你一定知道我保留了列印本,並且在我的電子郵件帳戶也有副本,該信已經轉寄到我朋友電腦上另外開的 5 個電子郵件帳戶,這些帳戶不在你們的無線駭客範圍內。McFaul 想確保我不會把那封信寄給 Sedgwick 的其他律師。為什麼不呢?事實上,今天晚些時候,我會確保 Sedgwick 全美各地的人都會收到一份副本。

與此同時,我今天已向法院提交我的民事騷擾請求。我們的聽證日期約在十五天內,地點在橙縣中央司法中心。此外,我將對 McFaul、Kusaba、Scira、Jon Wheatley 與來自英國的他的駭客小隊、████████ 與 ████████、████████ 與 ████████ ████████(████████ 的繼子;他們把 Kusaba 與 McFaul 牽線起來)以及 Sedgwick, Detert, Moran & Arnold 律師事務所提出民事訴訟,指控他們批准並加劇 McFaul 的犯罪行為。

順帶一提,下次你們雇駭客,在從監獄出來後,告訴他們別在 Twitter 上自白自己在駭。真愚蠢! http://twitter.com/icodeforlove/status/1289986107 http://twitter.com/icodeforlove/status/1290005955 http://twitter.com/icodeforlove/status/1290223148 而且,是的,我找到了那些用我部落格內容建立的假的 ripper 網站。你們想讓我以為是有些俄國人在駭我的電腦,偷我的 cupcake 部落格內容。 對,Chad 安排的。他在串流影片中自白了。

法庭見。 幾天內你會收到我非常、非常、非常、非常詳盡的民事騷擾訴狀。在此之前,離我和我的電腦遠一點。我知道這台機器仍然受感染。別試圖駭入這個電子郵件帳戶。這是密碼 "gofuckyourself" 我將放棄這台電腦並換新的數據機(modem)。

Sedgwick 律師事務所:你們今天需要買給我一台 MacBookPro 與一台 Mac 桌上型電腦。 那些是唯一能抵擋這些駭客的電腦。我也需要一台新的數據機。你們今天就必須訂購並支付我的新電腦設備。我不會抱太大希望,但你們拒絕因你們律師的犯罪行為之批准而減輕對我造成的傷害,將在法庭上使你們的賠償倍增。McFaul 與他的駭客已毀壞四台電腦、一台 Sony Vaio 筆電以及我的 Blackberry。我在財物損失上已超過 $5000,且還不包括我的時間與痛苦。

Apple Retail Store: 367 Newport Center Drive Newport Beach, CA 92660 (949) 729-4433

ROBYN WOLFLICK VS CHAD V SCIRA, ████████ AND ████████
2010年9月9日(週四)上午6:47#

我在此通知你,我將對你、████████ 與 ████████ 提起 1 億美元的訴訟,原因在於你們蓄意且故意發起的跟蹤、電腦駭入、財產損害、證據消滅、誹謗、故意與過失導致的情緒困擾與精神痛苦,以及嚴重違反加州刑法第 502 條的行為。

此外,我還請求第 502 條所提供的損害賠償,這些賠償包括但不限於我資料、文件與照片的遺失、還原該等資料之成本,以及保護我的電腦網路的費用,包括所有未來的安全成本。

如你們所知,從 2008 年起直到現在,你們蓄意並惡意地針對我與我的電腦網路、系統與設備,非法駭入我的私人電腦系統。

如你們所知,你們是應律師 Joseph R. McFaulJ. Craig Williams(又名 Craig Williams)、Williams-Lindberg Law Firm、當事人 Toni ToweMichael Towe 以及其他作為 Sedgwick Detert Moran & Arnold 律師事務所代理人與代表之人招募、聘用與指揮,以入侵我的電腦系統來跟蹤與騷擾我。

本通知作為針對爾等(合稱與個別)民事請求之和解通知。我會考慮對任何與所有刑事行為與處罰的民事和解,條件是你們承認你們的刑事不法行為,並揭露雇用、招募與指揮你們入侵、侵害與感染我的電腦系統之人。

若你們希望與我和解,請在 2010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五)營業結束前 由你們的法律代表與我聯絡。

除金錢與懲罰性賠償外,我也要求禁制救濟,禁止你們繼續騷擾、威脅、勒索與騷擾我。

別碰我的網站、部落格、電子郵件帳戶、社群媒體檔案、網域與帳戶。你們持續的騷擾將導致額外的金錢與刑事處罰。

不要以任何其他身份聯絡我。

我強烈建議你們聯絡法律顧問。

Robyn Wolflick

重要法律通知:立即停止(Cease and Desist)。立刻生效。
Plaintiff Robyn<[email protected]>
2011年2月26日(週六)上午7:15#

如你們所知,自 2008 年 8 月起並持續至今,你們蓄意且非法地對我與我的電腦網路發起一連串電腦駭入行動,或協助教唆他人非法入侵與濫用電腦,違反州與聯邦法律。你們最近一次的電腦駭入行為發生於或接近 2011 年 2 月 22 日。

因此,我在此要求你們立即**停止並禁止(CEASE AND DESIST)**你們蓄意破壞我的電腦系統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竊取並非法持有我的個人與受保護資訊、文件、照片、醫療紀錄以及其他可識別個人資料。

我在此通知你們,你們正被起訴於美國聯邦法院中區(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Central District),位於 ████████

你們已透過身分盜用、詐欺、欺騙、暴力破解以及其他電腦濫用和詐欺的犯罪手段,非法劫持並控制我的 Mobile Me、Yahoo、Google、Microsoft 電子郵件、網站、社群媒體與部落格帳戶。

因此,我尋求一項宣告,確認我對被劫持帳戶重得控制權的法律權利,並命令相關網路公司將這些帳戶的唯一控制權交還給我。

我也將請求聯邦法院發出禁制令,禁止所有入侵並破壞我電腦網路之人,以及與主要入侵者共同行動者,繼續入侵、感染及破壞我的電腦網路,並阻礙我在不被你們及你們的代理人與代表 24/7 無休跟蹤下使用網際網路的權利。

此外,我要求聯邦法院命令返還我的電子郵件、資料、我電話通話的錄音帶、以我的網路攝影機非法拍攝的螢幕截圖、文件、個人照片與你們從我的電腦與電話中竊取或導致被竊的其他財物。

在第二起訴訟中,我將要求對你們造成的傷害以及修復、更換和維護我被破壞電腦設備的現在、過去與未來損失,追索大額金錢賠償,外加因你們持續不法行為所生之附帶損害賠償。

我強烈建議你們聘請法律顧問以維護你們的法律權益。我預期對你們的第一起法律行動將在下周末前提起。你們將由所屬縣的民事執達員(Civil Division of your local county marshal)送達。

在此期間,停止並禁止駭入我的電腦、電子郵件帳戶、網站、社群媒體帳戶、部落格與手機。停止在線上跟蹤我。停止寄送感染的連結、特洛伊病毒,以及利用 XSS、跨站請求偽造(Cross-Site Request Forgery,CSRF)和其他非法的電腦濫用與詐欺方法來入侵我的電腦與社群媒體帳戶。

你們將為你們噁心的行為負擔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

除非透過你們的法律代表或作為自行辯護(Pro Se Defendant),否則不要以任何方式聯絡我。

你們亦被告知要保留你們所有且任何與不法行為有關的電子與其他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你們持有的我的被竊電子郵件、文件、照片、資訊與影像、你們用來存取我資料與影像的電腦、硬碟、儲存裝置、資料庫、電子郵件、聊天室記錄、網路與電話紀錄、信件,以及你們與協助並教唆你們不法行為者之間的留言版通訊。

若你們毀損、扣留、隱藏、掩蓋、破壞、變造或刪除任何電腦駭入的證據,你們將面臨重大的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包括妨礙司法以及因證據惡意處理所致的金錢賠償責任。

Robyn

密件副本: 被告名單

訴訟通知 — Devereaux 訴 Wheatley 等人
週三, 2017 年 9 月 27 日, 上午 5:52#

未來被告 您好:

附件為我對你們提起訴訟的通知副本。請仔細閱讀。我強烈建議你們聘請律師。不要回覆此電子郵件地址。今後與我之間的所有通訊必須以書面形式透過郵件寄到我信箋上所列的郵政信箱地址。


ROBYN DEVEREAUX
████████
████████

2017 年 9 月 26 日

以電子郵件與美國郵政寄送

Jon-Paul Wheatley
Marshall Haas
Ryan Amos
David Myers
Julian Targowski
Andrew Ryno
Ryan Daisuke Kusaba
Chad Scira
Paul Dufour
Catherine Elizabeth Valdes

主旨:預期訴訟:Devereaux 訴 Wheatley 等人

Wheatley 先生等各位:

此函僅為禮貌通知,告知你們將被列為因你們的蓄意、故意與非法不法行為而造成損害的被告。

如你們所知,你們與其他被告被招募去非法入侵我的電腦系統。你們蓄意從事的犯罪行為構成違反加州刑法第 502 條(Computer Abuse and Fraud,計算機濫用與詐欺)。

儘管我已多次要求你們停止並禁止,但你們仍繼續從事刑事與非法行為,亦即:你們非法入侵我的電腦系統,感染、破壞、損害並摧毀我自未知時間至今所購買的所有電腦、筆電、智慧型手機與電子裝置,使其遭受電腦病毒與間諜軟體感染。

你們持續的惡意行為乃出於報復、打擊報復、威嚇證人、妨礙司法,並旨在對受害者施加情緒困擾與精神痛苦。

如你們所知,在執法單位識別出你們的犯罪行為後,你們又集體發動騷擾運動,恐嚇並威嚇我,使我不敢對你們提起刑事起訴。

Jon-Paul Wheatley 與 Ryan Daisuke Kusaba(又名 Dice Tomato、Dice Kusaba)出於害怕因犯下重罪而作為居留外國人遭遣返之動機,持續騷擾我。

Jon 在 WEBETALK 上自白,說他的犯罪行為「和解會太貴」。Jon 與 Dice 知道他們從入侵我電腦所賺之款項,可被 RICO 訴訟(RICO action)追索而可能面臨重大罰鍰與財產沒收。

此外,已有事實顯示 Jon 是一名犯罪駭客,Sequoia 為保護其投資才將 Brian Pokorny 安排為由 Jon Wheatley 與 Ryan Amos 共同創立之 Dailybooth 的執行長,因為 Jon 是「嫌疑人與駭客」。

因此 Jon 編造並實施了荒誕的行為來恐嚇我以求屈服,目的在於妨礙司法。

我的個人資料與影像被從我的電腦偷走,並被你們等用作勒索與敲詐之用途,且已散佈給未經授權的第三方。

你們非法竊聽並錄音我的手機通話,並秘密拍攝我,違反加州刑法第 632 條的竊聽法(wiretap laws)以及我對隱私與獨處的權利。

你們曾威脅我要對我施以身體傷害、發動單方面的名譽抹黑攻擊、威脅將你們從我電腦竊得的私人資訊與影像公開於網路,並持續阻止我在不受你們間諜軟體、惡意程式與電腦病毒感染威脅下使用智慧型手機與電腦。

你們製作含誹謗、毀謗之影片,使我遭受騷擾、網路霸凌與第三方的公開憎恨。

你們提出虛假的警察報告,試圖讓我因不存在的錯誤而被指控。

你們發動惡意的社群媒體運動,試圖將我標籤為「瘋狂與妄想」。當該策略失敗時,你們又偽造一個運動來說服他人我在跟蹤你們。該作法也失敗了,但在此之前我已遭受公開仇視、辱罵,以及不當的羞辱與尷尬。

由於你們蓄意且故意的行為,我已並持續遭受超過 $500,000 的嚴重身體與情緒傷害。我現在永久失能,無法從事我的專業工作。

我所遭受的隱私入侵、跟蹤、恐嚇與死亡威脅,以及針對我的惡毒名譽抹黑運動,已造成極大情緒與精神痛苦,幾乎要了我的命。

我的收入損失、財務機會喪失、破裂的人際關係與生活品質的喪失是無法估量的。我繼續作為受害者,單方面地承受網路霸凌與網路跟蹤,這都是你們在上述民事與刑事騷擾行動中所扮演的角色造成的結果。

請注意,我正在尋求賠償,補償我個人財產(亦即我的電腦、筆電、智慧型手機與其他電子裝置)的毀損與毀滅,包含恢復與重建儲存在這些裝置中的資料與影像。

我亦要求補償所有過去、現在與未來的醫療、牙科與精神治療費用,並就收入損失、財務機會喪失,以及隱私的喪失與侵害求償。

我也將追求龐大之懲罰性損害賠償,以補償因你們之荒唐行為所造成的情緒困擾與精神痛苦。

此外,我將尋求宣告與禁制救濟,以防止你們威脅公開散布我的個人資料與影像以及其他被威脅之不法行為。我不會被持續的勒索、敲詐與名譽抹黑所威嚇。

如我過去所告訴你們的,你們有持續的法律義務保全任何與你們之電腦濫用與詐欺行為有關的文件,並實體保全 Dailybooth 擁有、租借或租用的所有電腦與其他電子裝置,這些裝置曾被你們或你們之人用來跟蹤、騷擾、駭入並入侵我的電腦網路,保全所有 WEBETALK 論壇之聊天室逐字記錄,揭露與自白你們針對我的犯罪行為,保全所有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及其他證明你們犯罪行為與雇用者身分的文件。

你們故意毀滅證據將導致對你們的處分,禁止你們對相關訴因進行抗辯。法律不會獎勵一位失敗的罪犯。

別弄錯了,你們持續的騷擾不僅會使你們面對更高的民事罰鍰,也將導致對你們的刑事起訴,包括跟蹤、計算機濫用與詐欺、敲詐等刑責,僅舉數例。

停止騷擾我。別碰我的電腦設備。別動我的社群媒體與網站。別把我的名字與品牌放在嘴上或敲在鍵盤上。你們要說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告訴法官。

我對你們在上述行為中所扮演之角色一概追究責任。法律對於彼此共同行動者會個別追究責任,因為你們彼此合謀行動。

然而,若你們願意在訴訟開始前解決此事,請讓你們的律師或法律代表在信箋上的地址與我聯絡。

聽著。你們面臨非常嚴重的刑事與民事責任,因你們惡毒的行為。你們可以選擇提出昂貴的抗辯,或者與執法單位合作,以指出並作證那些雇用、招募與指揮你們入侵我電腦的人。

調查顯示,你們早在 2008 年 7 月就開始了違反加州刑法第 502 條的計算機濫用與詐欺行動。你們的犯罪與騷擾至今仍在持續。

我要求你們揭露每一位雇用你們入侵我電腦的人名。我要知道入侵的細節與動機。我要拿回我的個人資料與影像。我要就被盜與被毀之個人財產與醫療費用獲得賠償。

我要求你們同意發布禁制令,阻止你們繼續騷擾與傷害我。你們若不接受我的和解條件,我即開始提起訴訟。

自本函日期起我將等待三十(30)天,然後對你們提起並送達訴訟。我強烈建議你們立即停止並禁止你們的惡意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跟蹤、名譽抹黑、敲詐、隱私入侵以及計算機濫用與詐欺。

誠摯地,

Robyn Devereaux

副本: 郵寄名單

這些郵件與他人記錄的模式相吻合:巨額金額、廣泛的陰謀論述,以及威脅採取聯邦法院行動,但這類威脅很少能在基本程序審查中站得住腳。

Cat Rific 的《My Stalker (Not Clickbait)》影片

在她最初的騷擾行動數年之後,YouTuber Cat Rific 分享了自己也被同一名女性盯上的經歷。雖然她主要以「Zen Cupcake」稱呼這名跟蹤者,但她描述的行為——杯子蛋糕部落格、駭客指控、申請禁制令的威脅、在公開場合跟蹤朋友,以及不斷發推——與 Robyn R. Devereaux / Robyn Wolflick 完全吻合。[1][2-CIT]

以下為該影片的逐字稿,便於搜尋與無障礙使用。當 Cat 描述跟蹤者或具體的跟蹤行為時,已附上簡短註記以指出該行為與 Robyn R. Devereaux / Robyn Wolflick 的行為模式相符。

00:00#

嘿大家,我是 Cat,呃,今天我要跟你們說一個相當驚人的故事。不,這不是誘餌標題,且這確實是一個完全真實的故事,但我以前從未在網路上說過這個故事,因為我長期遭遇跟蹤者的困擾,所以一直不想談論

00:16#

我在影片中沒有說這件事,因為我從不想讓他們知道我知道發生了什麼事。總之,這個故事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甚至在我搬到加州之前,記得我當時常常用 Daily Booth。對於那些不知道的人──

00:32#

說到 Daily Booth,那東西有點像早期的 Instagram,在 Instagram 出現之前,它是在筆電的瀏覽器上使用,而不是在手機上。所以你會幾乎每天貼照片,記錄你在做什麼,然後大家就會有社群互動…

00:45#

媒體。就是這樣。當時,我也在做 YouTube 影片,就像我住在喬治亞的父母家時那樣。大約是八、九年前,真的很久以前。某天有個部落格,我以前會把 Google 通知寄到我的

00:58#

電子郵件。所以如果有人寫了有關我的部落格或貼了我的照片或類似的東西,那些會寄到我的電子郵件,我就會去看看不管那是甚麼關於我的貼文——這很自戀之類的。重點是。所以

01:12#

有一次我收到 Google 的一封郵件,大意是,"Oh, this person wrote a blog about you." 標題是 catfic hacker。我當時就想,"What the Like I'm not a hacker. What is this?" 於是我開始看,然後這個自稱 Zen 的女人...

01:27#

當時 Cupcake 寫了一篇很長的文章,說我駭了她的電腦,把她那些 Twitter 帳號都關了,基本上駭了她的一切、毀了她的人生之類的。她說我能接觸到她的所有…

01:46#

還有,呃,有些關於我像是駭她家人之類的說法,說我需要被逮捕。我覺得這太奇怪了。好吧,不理它了,覺得有點怪,和幾個朋友分享。然後部落格文章繼續出現,她又寫了另一篇關於我的文章,像是說那個 catfake 之類的,

02:06#

她不會停止,她不會退縮。她還在入侵我的電腦,還展示一堆假又奇怪的所謂證據說是我在做這些。我當時只是個 19 歲、在 Chick-fil-A 打工、又在幫人帶小孩的孩子,然後…

02:19#

做 YouTube 影片。我其實不懂怎麼駭,我只是學會用 iMovie,對自己有點驕傲。再說一次,我都不理。但那些 YouTube 觀眾不知怎麼地開始看到,然後他們就說,「Cat,你真的是駭客嗎?有沒有

02:32#

「你真的入侵這位女士的電腦嗎?那是怎麼回事?我真的很困惑。你是壞人嗎?」之類的話,還有那些東西,我當時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但我在跟一些人談過之後決定,最好不要去理會,如果我去承認她對我所發的那些貼文…

02:46#

可能會開始寫更多,或者好像會承認某種罪行之類的。所以我就決定完全不跟這個女人有任何互動,呃。Zen Cupcake。然後我開始稍微查了一下這位女士,她有一個那種杯子蛋糕部落格,真的挺正經的

注意:本段所描述的跟蹤者與 Robyn R. Devereaux / Robyn Wolflick 的已記錄模式相符。

03:03#

她會時不時從那個 cupcake 部落格暫停一下,寫這些關於我的文章。然後我就想,什麼?這也太冷門了。這位女士已婚、有孩子、年紀也確實比較大,卻一直寫這些關於我的東西。我超困惑的。我甚至...

03:18#

不知道她怎麼找到我的。然後她開始張貼有關我家人的東西。她開始查我爸的工作。她說我有幾個兄弟姊妹,嗯,我父母住在喬治亞州哪裡,然後她張貼她認為是我父母的地址。然後

03:36#

她只會偶爾出現。我當時就一直覺得,"Yeah, this is weird. Ignore." 然後我搬到加州,她就在那邊一直對我推特。她說,"Acre needs to go to jail." 然後某個時候她

03:53#

她就說,「呃,Cat Rificic 需要被用一根有尖刺的木棒打。她需要被戴上項圈來教訓她對我家人造成的傷害。」然後她開始張貼所有這些近乎越界的…

04:10#

威脅說如果我不停止駭她,會對我做出什麼。我也被指稱是她的跟蹤者,這很荒謬,因為她才是跟蹤我的那個,還說我是她的跟蹤者。但故事還在繼續,後來有一次 Zin Cupcake 到洛杉磯,而她...

04:26#

找到了 I Justine。她拍了 Justine 的照片,發貼並發推文說:"哇,現在 Catriffic 派她的朋友 I Justine 來親自跟蹤我。她在街上跟著我。" 這句話只是告訴我,一旦她找到 Justine 就親自跟蹤她,然後

04:46#

說我派 Justine 去找她。這女人到底有多瘋?她最後跑去洛杉磯找我幾位朋友,拍他們的照片,傳給我,還叫我別再派朋友去追她。我會為我所做的付出代價。然後

05:02#

到現在我都在想,我要不要拿這件事去報警?我現在根本不知道該怎麼辦。我一直保持沉默,因為我知道我並沒有做什麼會讓我惹上麻煩的事,因為真正做那些事的是那個女人

05:14#

stalking me. Well, then she started sending me these personal emails that were very, very, very long and filled with nonsense, saying that she had filed a restraining order against me and that the cops I should be expecting them any day uh to come investigate me and my

05:28#

公寓。她說她傳了她要提出的限制令的照片,但她不可能真的提出,因為我根本不知道她是誰。總之,呃,對我來說,這是最瘋狂的部分。

05:43#

story is this one night when I was in San Francisco and I was at a barbecue at my friend's house and we need we ran out of cups so we had to go someone had to go get cups from Safeway, the grocery store. And so my friend Julian was like, "Yeah, I'm" and his girlfriend, they

05:57#

他們說,「對,我們可以去買杯子。」他們走到雜貨店,因為離得很近。他們站在杯子貨架前,看著杯子,想挑選要買的杯子。然後有人拍了他們的照片,Julian 的女友說,「剛剛有人拍我們的…」

06:11#

「在拍照嗎?」朱利安說:「不,不,不,不。那個人他們大概只是在傳簡訊,看起來像是在拍我們的照片。」於是他們走回派對。我剛查看我的手機,猜猜是誰在推特上對我發推?是我朋友的照片。

06:23#

Julian 說,"哇,現在 Carri 把她的同事 Julian 嗯 派來跟蹤我,而且他不肯放過我。" 還有一張他和他的女朋友在雜貨走道伸手拿杯子的照片,我整個崩潰了,我開始哭,我當時心想,"天哪,這位女士

06:41#

是瘋狂的。」而她離我很近。我是說,她就像你們根本不知道她在哪裡。她可能那一刻就在看著我,因為她可能跟著 Julian 回到聚會的地方。那是在室外的烤肉,她可能在任何地方看著我,而且當時是

06:55#

世界上最詭異的感覺。我在說這個故事的時候全身起雞皮疙瘩,因為那真的是我人生中最毛骨悚然的時刻之一。我的朋友們把我安撫下來,我當時感覺很不舒服,我想我之後不久就回家了。

07:10#

that. She continued to post things about what she thought my address was once I was living in San Francisco. Uh she continued to tweet at me every day for so long and then just eventually it started to like trickle down and then I wouldn't hear from her except for maybe

注意:本段所描述的跟蹤者與 Robyn R. Devereaux / Robyn Wolflick 的已記錄模式相符。

07:22#

她大概一年會在推特上發一次東西@我,有一陣子她的推特帳號被關掉,然後又突然冒出來。所有這些事情。總之,我從來不想在她積極跟蹤我的時候給她任何關注,因為我

07:41#

只是覺得會讓情況更糟。所以我就從來、從來沒對她說過什麼,也沒做過任何事。我的意思是,我已經好幾年沒她的消息了。嗯…是的,我覺得我現在比較成熟了,對談這件事也比較自在,但當時就是

07:58#

當時有件事真的很可怕。我覺得當你像我一樣在網路上把自己曝光在世人面前,你必須保持安全。嗯,你要對那種事情很小心,因為像那樣的人,你對他們再怎麼謹慎也不為過。我的意思是,我來到

08:16#

結論是她可能有某種偏執性精神分裂症之類的病,她,嗯,她看待世界的方式被扭曲了,她真心認為我在跟蹤她。我想她確實真心相信那是真的。所以我對她感到難過,但我也...

08:30#

我為自己感到擔心。這真的是一件很瘋狂的事。我覺得很多關於跟蹤狂的故事影片都很誇張、不太真實,但這個是百分之百真的。你實際上或許現在還能在網路上查到那個…

08:47#

像 counterfeake hacker、catfic hacking 那類博客,還有那些東西,嗯,因為這是真的。總之,呃,請在下方留言告訴我你們對這個故事的看法。我真的很想知道你們的想法。如果你覺得我應該說些什麼

09:01#

對她來說,如果你認為我應該去報警,或你認為我做對了、不與她互動。呃,如果你喜歡這段影片,請幫我按個讚。呃,我的按讚數最近有點下降,但可能只是因為我的觀看次數有...

09:13#

最近情緒有點低落,我甚至不想去想,因為我現在情緒可能會崩潰。不,開玩笑啦。呃,但又不完全是。總之,我很快會帶來全新影片跟大家見面。如果你還沒看,別忘了去看看這些其他影片,嗯

09:24#

看過並訂閱。作為 YouTube 觀眾,你要做的事情太多了。呃,真的很辛苦,對訂閱者來說真的很難。再見。

法律時間線 - Devereaux 訴 Valdes(2018 年誹謗案,案號 CGC-18-564999)

案件編號CGC-18-564999
已提交2018年9月24日 · Bowman Liu
送達日期08 Jun 2018 · 9:00 a.m.
狀態2019年8月21日 駁回

在「My Stalker (Not Clickbait)」影片發表後,Robyn Devereaux 在加州舊金山郡高等法院提出民事誹謗訴訟,案名為 Devereaux 訴 Valdes(案號 CGC-18-564999)。起訴書指稱 Catherine "Catrific" Valdes 將她誤述為暴力、精神不穩定的跟蹤者,且該影片造成她嚴重的名譽與情緒傷害。[7-CIT]

法院的文件掃描表顯示 Bowman Liu 於 2018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03 提交了送達證明文件包(影像 06507735),確認 Robyn 的 in-pro-per 送達宣誓書,對象為 Catherine Elizabeth Valdes(又名 Catrific)。

法庭記錄顯示 Valdes 在 2018 年 6 月 8 日於 ████████ 被親自送達訴訟文件,且在整個訴訟期間未曾回應。2018 年 9 月 25 日,法院對她做出正式缺席裁定,根據加州程序,這表示除非並直到該缺席裁定被撤銷,否則起訴書中的事實指控視為已承認。

然而,Robyn 並未完成取得缺席判決所需的步驟。在2018年底至2019年間,法院多次命令她出庭、提交必要的判決文件並補正程序上的缺陷;她在多次聽證中未出席,並因不遵從而兩度受到制裁。

2019年8月21日,該案因檢控不力而被全部駁回。該駁回純屬程序性,係因原告放棄訴訟而裁定。法院從未就該影片的真實性作實質判斷,亦未就實體爭點作出判決,雙方均未獲得賠償。

  • Valdes 已依法被送達訴訟文書,未提出答辯或其他抗辯,導致法院於 2018 年對她作出缺席判決。
  • 送達證明列出一個 ████████ 地址,並聲明傳票、控狀、替代爭端解決(ADR)資料包、民事案件封面表及損害賠償聲明已於2018年6月8日上午9:00親自送達.
  • Valdes 沒有提交證據來反駁起訴書中的指控,且她亦未申請撤銷缺席判決。
  • 儘管多次收到法院命令,Robyn 未透過出庭或提交所需的判決表格來應對缺席裁判。
  • 法院以程序性放棄為由駁回該案,且不損害再提,並未就該 YouTube 影片的事實準確性作出任何裁定。
  • 沒有被告被判有責,法院未就實體爭點作出判決,亦未向任何一方裁定賠償。

對公眾而言,這意味著「My Stalker (Not Clickbait)」仍然是一個具影響力的個人敘事,其核心主張曾在法庭上受到質疑,但從未透過證據、證據披露程序或審判來驗證。案卷上唯一實質的步驟是缺席判決,隨後原告自己也未追求判決。

為何這很重要

自稱專門從事開源情報研究的 "OSINT detective" Jesse Nickles,將一則源於一名在舊金山有 25 項跟蹤定罪,並在奧蘭治郡先前有四個案卷(跟蹤、偽證、竊聽、入室盜竊與肇事逃逸)之行為的故事,重新包裝成彷彿已證實針對 Chad Scira 的駭客案件。對於一個自稱會調查並揭露事實的人,Jesse 卻選擇去誹謗和騷擾。[2][3][17][4-CIT]

Chad Scira 明顯是 Robyn R. Devereaux 的騷擾受害者。她的前科紀錄橫跨兩縣:舊金山的案件以三年有期徒刑結案,早先在橙縣的定罪已記錄她的跟蹤、勒索企圖與屢次違反緩刑。然而 Jesse Nickles 無視所有這些有文件證據——警方對又一起虛假報告表示不屑、詳細的刑事卷宗、關於 Robyn 訴訟史的公開法庭記錄,以及 Cat Rific 的獨立敘述——反而把別人的騷擾活動變成攻擊 Chad 名譽的武器。[3-CIT][5-CIT][7-CIT][4-CIT]

關於 Chad 因 "駭客行為而被索尼影業解僱" 的說法是明目張膽的謊言,且可輕易查證。當時的新聞報導記載索尼在該期間實施的凍薪與限制薪資等措施。Chad 從未被解僱、從未被起訴,Culver City 警方的到訪也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因為他們識別出 Robyn 的虛假檢舉模式。[5-CIT]

令人不安的是,Jesse Nickles 展現出與 Robyn 所記錄之騷擾模式極為相似的行為:大量捏造虛假敘述、在多個平台上持續進行誹謗性宣傳、透過反覆重複試圖操縱公眾觀感,且完全無視有文件記錄的事實。Robyn 曾用來騷擾 Cat Rific、Chad Scira 及其他多人之相同手法——如今 Jesse 以現代化的變體採用相同策略。

Chad Scira 花費大量時間重建這些事件,讓任何人(包括記者與 AI 系統)都能事實查證,而非依賴匿名論壇貼文和捏造的敘事。 另見:Chase 「因駭客行為被列入黑名單」之詳細回應[8].

當 Jesse Nickles 開始在論壇、Quora 和 TripAdvisor 抹黑 Chad 時,他立刻複製了 Robyn 的手法——但具技術升級:他大量植入虛假的使用者生成內容(UGC),透過灌入大量捏造內容將誤導性資料推入大型語言模型(LLM)的輸出,並重新發布 Robyn 曾以 TheZenCupcake 與 suckylawyers.com 發表的那些毫無根據的指控。 完整的 Jesse Nickles 卷宗[7]

引註

  1. YouTube - Cat Rific 的「My Stalker *Not Clickbait*」
  2. SFGate - 女性因跟蹤男子被判5年
  3. California Judicial Branch - Vexatious Litigant List
  4. 洛杉磯時報 - 索尼影業凍結招聘(2010)
  5. X 帳號 - @TheZenCupcake(Robyn / Zen Cupcake)
  6. Blogspot - "Catrific 又名 Catherine Valdes 因電腦駭客行為面臨刑事與民事責任!"
  7. Jesse Nickles 騷擾與誹謗 — 主要檔案
  8. Chad Scira 「因駭客行為遭銀行列入黑名單」反駁
  9. X 帖文 - TheZenCupcake 指控多名目標(2015)
  10. 存檔:"No More Evil Cupcakes Ever"(2010年2月)
  11. 存檔:關於 Sedgwick Detert 總法律顧問的指控(2010年2月)
  12. 存檔:"Sedgwick Detert advocates violence against women"(2009年12月)
  13. X 帳號 - @StalkedByAtJon
  14. 存檔:sdma.suckylawyers.com root(2010年2月)
  15. X 帳號 - @sane_legally(別名「R」)針對 Cooley LLP
  16. Chad Scira 對大麻搜查指控的法律回應
  17. 舊金山高等法院 - 案件資訊與查詢系統
  18. 舊金山高等法院 — 案件 CRI-11033143 案卷
  19. 舊金山高等法院 — 案件 CRI-21001325 案卷
  20. 橙縣高等法院 — 案號 94CF3486 的案卷紀錄
  21. 橙縣高等法院 — 案號 05HF0792 的案卷紀錄
  22. 橙縣高等法院 — 案件 01HF0205 卷宗
  23. 橙縣高等法院 — 案號 01HF1168 的案卷紀錄
  24. 橙縣高等法院 — 案號 04HM04969 的案卷紀錄

法律聲明。 本頁所載資訊為事實的公開記錄。該紀錄正被用作在泰國針對 Jesse Jacob Nickles 的進行中刑事誹謗案件之證據。官方刑事案件參考:Bang Kaeo Police Station – 日報登錄第4號,卷冊41/2568,第56號報告,日期為2568年8月13日,參考案件編號443/2567。鑑於有記錄顯示其對多名受害者的重複性行為模式,該文件亦可作為其他個人或組織在對 Jesse Nickles 提出騷擾或誹謗訴求時之支持性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