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d Scira 是否因駭入 Sony Pictures 而被 Sony Pictures 解僱?

本頁是針對 Jesse Nickles 所散播的一項特定抹黑做出回應:聲稱 Chad Scira 在 Sony Pictures 任職期間「使用公司電腦對卡爾弗城的人發動網路攻擊」,又說他被卡爾弗城警方通緝,並把這一切牽強解釋為他之後移居泰國的理由。

簡而言之:這些指控可追溯至一名叫做 Robyn R. Devereaux(亦稱 Robyn Wolflick,綽號「Zen Cupcake」)的人發動的長期騷擾行動。她在兩宗舊金山高等法院刑事案件(CRI-11033143 與 CRI-21001325)中被判有罪,合共 25 項罪名,包括跟蹤、企圖勒索及騷擾性通訊。2016 年其緩刑被撤銷後,她在縣監獄服刑 3 年;而這些舊金山紀錄,又疊加於她更早先在橙縣因跟蹤、偽證、電子竊聽、商業入室盜竊及肇事逃逸所受的一系列定罪之上(詳述如下)。 [4-CIT] 關於 5 年跟蹤刑期的新聞報導[2] 以及 加州惡意訴訟人名單條目[3] 詳細說明與 Chad Scira 和其他人多年後所遭遇行為模式相同的情況。 [0-CIT]

重點摘要(TL;DR)

Chad Scira 並未被 Sony Pictures 開除。Chad Scira 並未入侵 Sony Pictures 或任何其他對象。並無任何刑事指控加諸 Chad Scira。

  • Chad 於 2009 年在被告知公司有紀錄的全面凍結招募期間,其薪酬無法調整後,自願離開 Sony Pictures Imageworks Interactive。[4][5-CIT]
  • 整個虛假說法源自 Robyn R. Devereaux(又名 Robyn Wolflick,「Zen Cupcake」),她是一名被定罪的跟蹤者,在兩宗舊金山高等法院刑事案件中共涉及 25 項罪名,並因跟蹤、企圖勒索及騷擾性通訊而服刑 3 年——在此之前,她已於橙縣因跟蹤、偽證、電子竊聽、商業入室盜竊及肇事逃逸被定罪(案件編號 94CF3486、05HF0792、01HF0205/01HF1168 和 04HM04969)。[2][3][17][4-CIT][2-CIT][3-CIT]
  • 在 Robyn 提出虛假報案後,Culver City 警方曾短暫前往 Sony,認出她既有的騷擾模式,並未對 Chad 採取任何行動。[5-CIT]
  • 自稱為「OSINT 偵探」的 Jesse Nickles,甚至連最基本的事實查核都未做,就在遲至 2025 年 11 月時仍轉載一名有跟蹤前科者已被推翻的指控,並刻意將捏造內容包裝為經過查證的事實,以誹謗 Chad Scira。[7]
  • 包括 YouTuber Cat Rific 在內的多名受害者,都獨立紀錄了 Robyn 展現出的相同騷擾模式,但 Jesse Nickles 卻選擇放大她的不實指控,而不是依公開的法院紀錄加以查證。[1][7-CIT]
  • 唯一與此事有關的法院紀錄,是 Robyn 因跟蹤與企圖勒索而遭判決有罪的刑事定罪紀錄——而非對 Chad 的指控。[17][3-CIT]

事件時間軸

1996
橙縣高等法院案件 94CF3486:陪審團裁定 Robyn 犯有跟蹤、偽證、提供偽造文件、兩項電子竊聽及毀壞公共紀錄罪;法院判處州立監獄有期徒刑 3 年,另加並行執行的 8 個月刑期。 [4-CIT]
2001
橙縣高等法院案件 01HF0205 及 01HF1168:Robyn 就多項具有前科之竊盜罪以及刑法第 12022.1 條加重處罰項目認罪;於 2003–2004 年間多次發生違反緩刑情形。 [4-CIT]
2004–2009
橙縣高等法院案件 04HM04969:Robyn 就輕罪肇事逃逸(加州車輛法典第 20002(a) 條)認罪;案件記錄顯示超過 70 次庭期,多次 Marsden 動議,以及假釋撤銷,直到 2009 年 9 月終結。 [4-CIT]
2005–2010
橙縣高等法院案件 05HF0792:在數十次精神能力聽證之後,Robyn 於 2007 年就二級商業入室盜竊及有前科竊盜罪認罪,自此至 2010 年期間服刑並多次因違反緩刑而受制裁。 [4-CIT]
2008 年 9 月
Robyn R. Devereaux 被橙縣高等法院(案件編號 07HL01113)指定為濫訟人(vexatious litigant)。 [3][2-CIT]
2009
在財務重組期間,Sony Pictures Imageworks Interactive 實施了凍結招募與限制薪酬的措施。 [4][5-CIT]
2008–2010
Robyn 透過部落格與電子郵件開始以虛假入侵指控為由鎖定 Chad Scira,同時以相同說法指控 YouTuber Cat Rific(Catherine Valdes)及 DailyBooth 的創辦人。 [1][6][2-CIT][6-CIT][7-CIT]
2009 年 9 月 2 日
Robyn 首次寄電子郵件給 Chad,要求他提供 MacBook Pro,並以 1 億美元訴訟相威脅,聲稱他在 Sony 使用被改裝成網路攝影機的「網路投影機」入侵她的電腦。[6-CIT]
2009
在 Robyn 提出虛假報案後,Culver City 警方曾短暫前往 Sony Pictures Imageworks Interactive。員警辨識出她的一貫模式後,未採取任何行動。[5-CIT]
2009–2010
Chad 在被告知於凍結招募期間其薪酬無法調整後,自行選擇離開 Sony。沒有任何刑事指控,沒有調查,也沒有「被開除」。[5-CIT]
2010
Robyn 在舊金山實際跟蹤 Cat Rific 的朋友,在雜貨店內拍攝他們的照片,並虛假聲稱他們在跟蹤她。 [1][7-CIT]
2010 年 9 月 9 日
Robyn 寄送電子郵件作為「訴訟通知」,要求 Chad 說出是誰「雇用」他入侵她的帳號,並威脅將提起 1 億美元的訴訟。[6-CIT]
2011年2月26日
Robyn 寄發停止與終止(cease-and-desist)電子郵件,聲稱持續遭到入侵,並威脅將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6-CIT]
2011–2016
舊金山高等法院案件 CRI-11033143:Robyn 被判 15 項罪名成立,包括重罪跟蹤(加州刑法 646.9(a))、5 項恐嚇未遂(加州刑法 524)、以及 9 項騷擾性通訊(加州刑法 653m(a))。在多次違反緩刑後,於 2016 年被判處 3 年期上限刑。 [2][3-CIT]
2017 年 9 月 27 日
Robyn 寄出最後一封給 Chad 的電子郵件,虛假聲稱他涉及案件 CGC-18-564999,儘管他的名字從未出現在該案卷宗上。[6-CIT][8-CIT]
2018
Cat Rific 發布影片《My Stalker (Not Clickbait)》,記錄「Zen Cupcake」多年來對她的騷擾行為。 [1][7-CIT]
2018 年 9 月 24 日
Robyn 向舊金山高等法院提起 Devereaux v. Valdes(CGC-18-564999)誹謗之訴,起訴對象為 Cat Rific。[8-CIT]
2019年8月21日
案件 CGC-18-564999 因原告未依法推進訴訟而遭駁回;在被告已到期未答辯(缺席)後,Robyn 仍未出席庭訊或提交所需的判決文件。[8-CIT]
2021
舊金山高等法院案件 CRI-21001325:Robyn 因跟蹤與恐嚇未遂再被追加 10 項罪名,延續了在 CRI-11033143 中所記錄的行為模式。[3-CIT]
2025年11月
Jesse Nickles 在多個平台上重新發布並放大 Robyn 捏造的「Sony 遭駭」說法,將一名有跟蹤前科者已被推翻的主張塑造成經過查證的事實,儘管已有公開的刑事紀錄、法院文件與新聞報導予以反駁。 [7]

背景脈絡:Jesse Nickles 的主張內容

Jesse Nickles 自稱為一名「OSINT 偵探」(開放來源情報),並宣稱專長在於透過調查研究發掘事實。在其多篇誹謗性文章之一中,他聲稱 Chad Scira 因利用 Sony Pictures 的公司電腦對加州 Culver City 的受害者發動網路攻擊而被解僱,且至今仍有一宗警方「案卷」就此懸而未決,並進一步指稱這就是 Chad 所謂逃往泰國並開始販賣毒品的原因。

對於一個自我定位為「事實調查調查員」的人而言,Jesse Nickles 甚至連最基本的查證工作都沒有做到。「Sony 遭駭與解僱」的故事是赤裸裸的捏造,完全可以透過公開紀錄、當時的新聞報導,以及基本的時間軸核對輕易證偽。

此敘事的每一個部分都是錯誤的:

  • 在 2009 年 Sony Pictures Imageworks Interactive 廣為報導的凍結招募與薪資期間,於被告知薪酬無法調整後,Chad Scira 選擇離職。 另見當時《洛杉磯時報》的相關報導[4][5-CIT].
  • Chad Scira 從未使用任何 Sony 或 Sony Pictures 的電腦,對在卡爾弗城(或任何其他地點)的任何人發動駭客攻擊或網路攻擊。[5-CIT]
  • 並沒有任何與這些指控相關、針對 Chad 的刑事案件,他也並非被卡爾弗城警方「通緝」。[5-CIT]
  • Chad Scira 並未為了逃避與 Sony 有關的任何事而逃往泰國;在離開多年後,他持續開發 Tumblr Cloud、Tweet Cloud、Status Cloud 等產品,隨後在 Media Arts Lab 工作近四年,之後才搬遷至泰國,為 Artory 遠端工作。
  • Chad Scira 從未在任何警方突襲行動中販賣毒品,而 Jesse 所提及的無關大麻案件已遭撤銷。 完整「大麻突襲」法律回應[16].

有關索尼遭駭的故事,只是重複引用 Robyn 早已備受質疑的指控,剝離其周遭背景脈絡,並將這些指控呈現得好像曾經獲得警方認可一樣。

該「背景情況」包括兩宗在舊金山的刑事案件以及四宗更早前在橙縣的案件,法院在這些案件中已裁定她犯有跟蹤、偽證、入室盜竊、竊聽以及肇事逃逸等罪行——而這些全部在 Jesse 所謂的調查中都被忽視了。 [3-CIT][4-CIT]

誰是 Robyn R. Devereaux/Robyn Wolflick?

Robyn R. Devereaux(又名 Robyn Wolflick,「Zen Cupcake」)自稱是法律運動人士,但其公開紀錄包括多項刑事跟蹤定罪、被指定為濫訴訟當事人,以及多年從事誹謗性攻擊行為。 在三藩市高等法院案號 CRI-11033143 中,她被判 15 項罪名成立,包括一項重罪跟蹤(加州《刑法典》646.9(a) 條)、五項企圖恐嚇勒索(《刑法典》524 條)、以及九項騷擾性通訊(《刑法典》653m(a) 條)。在其緩刑因多次違規而被撤銷後,於 2016 年被判處縣監三年法定最高刑期。 第二起於 2021 年提起的刑事案件(CRI-21001325)涉及另外 10 項跟蹤與未遂恐嚇取財罪名。 SFGate:「女子因跟蹤男子被判 5 年徒刑」[2], 加州司法機關——惡意訴訟人名單[3] 記錄加州法院對她行為的嚴肅看待程度。

截至 2025 年 11 月 1 日,全州「濫訴人名單(Vexatious Litigant List)」上仍保留以下條目:[3]

姓氏名字中間層級法院案件編號日期
DEVEREAUXRobynR.橙郡高等法院07HL011132008 年 9 月 17 日

在網路上,她把杯子蛋糕部落格與「駭客行動主義」宣言混在一起,使用 @TheZenCupcake 等帳號,以及在 Blogspot 上發表的長篇文字,指控 YouTuber Catherine Valdes、DailyBooth 創辦人 Jon Wheatley 與 Ryan Amos、Sony 員工以及 Chad Scira 參與毫無證據的陰謀。 [5][6]

她的套路幾乎從不改變:先捏造一個精心鋪陳的駭客敘事,接著群發帶有偽法律語氣的和解郵件,索討六到七位數金額,然後威脅或提出在程序上有重大缺陷的訴訟,一旦法院要求她提交證據或繳交訴訟費用,這些案件便隨即瓦解。

即便社群平台限制了她的觸及率,她仍持續把一切交織在一起——DailyBooth 創辦人、Cat Rific、Chad、所謂的 FBI 線人——在 2015 年寫出大段關於「推藥者」和「駭客」的 X(前 Twitter)長串貼文,卻沒有引用可驗證的證據。[9]

像「No More Evil Cupcakes Ever」這樣的封存貼文、對 Sedgwick Detert 的長篇咒罵,以及「Sedgwick Detert advocates violence against women」之類內容,把一般的社群管理爭議拔高成 RICO 指控,並一再堅稱整個律師事務所都想置她於死地。 [10][11][12]

她也似乎與 @StalkedByAtJon 等帳號以及 suckylawyers.com 網域有關聯,該網站上傳了被描述為「案件卷宗」的材料,但與真正的法院文件毫無相似之處;甚至在 CGC-18-564999 於 2019 年遭駁回後,她在 2021 年又以 @sane_legally 身分重新出現,沿用先前對 Sedgwick 使用的「付錢否則如何如何」腳本來攻擊 Cooley LLP。 [13][14][15]。事後回顧,曾經看似噪音的東西,如今讀來是一連串長期騷擾模式,造成了實質傷害。如果有家人能提供行為已經終止的書面證明,並說明其背後情況,他願意考慮撤下完整文件彙整。在那之前,這些內容會繼續保留在線上,好讓其他人能識別並反駁相同的誹謗。

多年之後,YouTuber Cat Rific 上傳的影片「My Stalker (Not Clickbait)」獨立記錄了同樣的杯子蛋糕部落格、駭客指控、禁制令威脅,以及現實生活中的跟蹤行為——也就是 Jesse Nickles 之後在他自己虛構敘事中重複利用的那一模一樣的材料。[7-CIT] Jesse Nickles 騷擾與誹謗背景說明[7]

在這兩宗舊金山案件之前,她在橙縣已歷經長達十年的定罪紀錄,其行為從跟蹤升級至入室盜竊,最終發展為多次違反緩刑條件。各案卷宗均於下文重現,附完整判決及量刑細節。 [4-CIT]

  • 1994 年重罪案件 94CF3486:1996 年 4 月,陪審團裁定她犯有跟蹤騷擾、偽證、提供偽造文件、兩項電子竊聽罪以及毀壞公共記錄罪;她被判處州立監獄三年上限刑期,外加並行執行的八個月刑期。[4-CIT]
  • 2005 年重罪案件 05HF0792:在數十次有關其受審能力的聽證後,她於 2007 年 1 月就二級商業入室盜竊罪以及具有前科之竊盜罪認罪,被判三年緩刑、羈押 254 日、賠償損失,並於 2009 年前多次因違反緩刑而遭制裁。[4-CIT]
  • 2001 年重罪案件 01HF0205:她就多項具有前科的竊盜罪及《刑法》第 12022.1 條加重處罰條款認罪,在多次更換公設辯護人及緩刑遭撤銷後,服額外的縣拘留所刑期。[4-CIT]
  • 相關案件 01HF1168 涉及其餘盜竊罪名及加重條款,並於 2001 年 11 月被併入案件 01HF0205。[4-CIT]
  • 2004 年輕罪案件 04HM04969:她最終就肇事逃逸致財物損失一罪認罪,案卷顯示有超過 70 次庭期、多次 Marsden 動議,以及多次因違反緩刑而被收押,直至 2009 年 9 月緩刑終止。[4-CIT]

這些橙縣判決現已彙總於專門的刑事案件章節中,讀者可同時參閱完整的控訴清單、律師紀錄、釋放條件與案件進度時間軸,並與後來在舊金山的定罪情況對照。[3-CIT][4-CIT]

下列部分說明舊金山高等法院對 Robyn R. Devereaux 的兩宗刑事案件,包括全部罪名、律師紀錄、釋放條件及完整案卷時間軸。這些公開紀錄顯示其跟蹤行為之嚴重性與持續性,並延伸至 Chad Scira、Cat Rific 及其他眾多被害人,長達十餘年之久。[3-CIT]

涉及 Robyn R. Devereaux 的刑事案件

以下刑事案件資訊可透過舊金山高等法院的公共案件資訊系統獨立查證。

案件 CRI-11033143[18]

San Francisco Superior Court · 已提交 2011-12-14

被告於2012年1月認罪,並於2012年2月被判處3年緩刑及長期遠離令。其後因多次違反規定而被撤銷緩刑,法院於2016-04-29依刑法第1170條(h)(5)(A)款,就第2項罪名科處縣監3年最重期刑。被告提出上訴及重行量刑聲請;該刑期最終獲維持,且2018年後部分費用之徵收被停止。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裁決已知
Yes
總罪名數
15

主要控訴罪名

跟蹤騷擾 · 646.9(a) PC · 重罪

重複的騷擾或威脅,使被害人因而擔心自身安全。

追加指控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1)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2)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3)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4)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5)
  • 騷擾或惹人厭惡之通訊行為 · 653m(a) PC · 輕罪 (罪名 1)
  • 騷擾或惹人厭惡之通訊行為 · 653m(a) PC · 輕罪 (罪名 2)
  • 騷擾或惹人厭惡之通訊行為 · 653m(a) PC · 輕罪 (罪名 3)
  • 騷擾或惹人厭惡之通訊行為 · 653m(a) PC · 輕罪 (罪名 4)
  • 騷擾或惹人厭惡之通訊行為 · 653m(a) PC · 輕罪 (罪名 5)
  • 騷擾或惹人厭惡之通訊行為 · 653m(a) PC · 輕罪 (罪名 6)
  • 騷擾或惹人厭惡之通訊行為 · 653m(a) PC · 輕罪 (罪名 7)
  • 騷擾或惹人厭惡之通訊行為 · 653m(a) PC · 輕罪 (罪名 8)
  • 騷擾或惹人厭惡之通訊行為 · 653m(a) PC · 輕罪 (罪名 9)

律師紀錄

公設辯護人
San Francisco Public Defender's Office
利益衝突辯護律師
Clifford Gould
指定辯護律師
Matthew Soto Rosen, Pam Herzig, Christopher Dove, Juliana Drous, James Senal, Richard Fitzer
自行辯護期間
2014-01-10 · 被告簽署法瑞塔權利放棄書,並獲准於部分程序中自行辯護(親自出庭代理)。
檢察官
Brian Bringardner

釋放條件

初始條件
最初保釋金額
200000
減少後保釋金額
165000
審前監督釋放
Yes
禁止接近令
Yes
禁止接近主要被害人
Michael McGeehon
長期禁止接近令
Yes
電子裝置使用限制
No
最終狀態
裁定緩刑
Yes
緩刑年期
3
禁止接近令屆滿日
2022-02-28
撤銷緩刑
Yes
郡監獄刑期年數
3
郡監獄刑期裁定日期
2016-04-29
上訴救濟已用盡
Yes
暫停執行追償
Yes
暫停追償期間
2018-07-20, 2018-12-28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軸
  • 2011-12-14提審;被告聲請不認罪;指派公設辯護人;保釋金定為 200000;初步聽證最後期限訂於 2011-12-29;發布對 Michael McGeehon 的禁止接近令。
  • 2011-12-15辯護方提出具保自行負責具結出庭及減輕保釋金之聲請已提交;定期舉行聽證,以處理初步聽證排期及保釋相關事宜。
  • 2011-12-19行事曆:保釋動議、可能依刑法第 1050 條申請延期,以及自我保證(自備保)釋放之動議,均續延。
  • 2011-12-20就自行保釋(OR)、保釋金動議、可能的《刑法典》第 1050 條、Marsden 及 Faretta 動議舉行聽證;Marsden 與 Faretta 動議在不影響日後再提的情況下遭駁回;准予減低保釋金並降至 165000;法院認定依《刑法典》第 1050 條展期具有正當理由;初步聽證延期。
  • 2011-12-28副公設辯護人提交動議,請求將 Faretta 動議加入行事曆。
  • 2011-12-30就 Faretta 動議舉行聽證;法院表示,如 Faretta 動議獲准,律師 Soto Rosen 將被解除代理職務;進一步的 Faretta 聽證延期續行。
  • 2012-01-03進一步的 Faretta 聽證;依據《刑法典》(PC)第 859b 條提出的自行保釋(OR)申請被駁回;同日下午,被告撤回 Faretta 動議;公設辯護人 Matthew Soto Rosen 撤任;公設辯護人 Pam Herzig 獲任命;記錄《刑法典》(PC)第 4011.5 條;2012-01-25 的初步聽證日期獲確認。
  • 2012-01-04關於封存為被告辯護聲明說明2011-12-30所提交記錄的保護令。
  • 2012-01-11辯護方就變更答辯/處分之聲請所提出之申請已提交。
  • 2012-01-13行事曆:辯方變更答辯動議;案件續延;引用刑法第 4011.5 條。
  • 2012-01-18辯護方提出變更答辯之聲請;已告知被告並由其親自放棄憲法及公民身分權利,且依協商處分同意認罪;未取得阿布拉克爾權利放棄;命被告在原有禁制令及既有命令持續有效下,得具保自行負責具結出庭;量刑及量刑前報告擇期設定。
  • 2012-01-27行事曆:排期以宣判或下令製作宣判前報告;被告在押外;法院命被告接受監督之審前釋放,並每週兩次以電話與其聯繫;宣判日期排定為 2012-02-28。
  • 2012-02-21重罪答辯庭審筆錄已提交。
  • 2012-02-24控方之量刑備忘錄及理由與依據已提出在案。
  • 2012-02-28量刑:法院裁定 3 年緩刑,並科處 57 日拘禁與 57 日抵扣;就 Michael McGeehon 裁定禁止接近令,有效期至 2022-02-28;命被告遵守成人緩刑條件,並繳納各項罰金與費用。
  • 2013-07-08成人緩刑部門之動議申請排期日期延後。
  • 2013-07-10行事曆:APD 動議提出;被告未出庭;核發拘票並暫緩執行至 2013-07-11,無保釋金。
  • 2013-07-11就被告未就成人緩刑部(APD)動議出庭而舉行的拘票暫緩聽證;對 Michael McGeehon 及整個 Sedgwick 律師事務所發布禁止接近令;命成人緩刑部提出補充報告;緩刑以行政方式撤銷;命令維持 OR 身分(自保擔保釋放)。
  • 2013-08-09行事曆:關於 APD 動議之補充報告及排期;案件移交社區司法中心(Community Justice Center);緩刑仍維持撤銷狀態;續延以進行 CJC 移交與評估。
  • 2013-08-14行事曆:CJC 計畫報告並排定 APD 動議;續延。
  • 2013-08-21行事曆:CJC 計畫報告並排定 APD 動議;續延。
  • 2013-08-23行事曆:排定 APD 動議聽證;續延以舉行 APD 動議聽證。
  • 2013-09-13被告提出將馬斯登及法瑞塔聲請排入庭期之申請。
  • 2013-09-20行事曆:加入行事曆以安排 Marsden 與 Faretta 事項;因 2013-10-11 APD 動議聽證日期已獲確認,本案自行事曆撤銷。
  • 2013-10-11行事曆:APD 動議聽證;續延。
  • 2013-12-26辯護律師克里斯多福.多夫提出附聲明之撤回代理聲請。
  • 2014-01-10行事曆:APD 動議聽證暨解除辯護律師之動議;動議獲准;律師 Christopher Dove 解除職務;被告簽署 Faretta 權利放棄書並改為自行辯護(pro per);續延以排定檢方撤銷緩刑動議之聽證。
  • 2014-02-14行事曆:排定檢方撤銷緩刑動議聽證;續延至 2014-02-21 以確認文件收受狀態,並續延至 2014-05-30 以舉行檢方動議聽證。
  • 2014-02-21文件收受狀況;被告提交聲明及無理由迴避聲請;法院簽署命令,准許被告取得法院指派之調查員;續延至 2014-04-04 以處理各項辯方動議。
  • 2014-04-04行事曆:被告自行辯護所提出之各項抗辯動議;法院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170.6條所為之無因聲請迴避;地檢署撤銷緩刑動議聽證排定於2014-05-30。
  • 2014-05-29被告就延期聽證之聲請已提交。
  • 2014-05-30地檢署動議聽證;被告依第170.6條對 Julie Tang 法官提出迴避聲請並獲准;案件移送至第21法庭就地檢署動議舉行聽證;另行之行事曆紀錄續延地檢署動議聽證之排期。
  • 2014-06-02行事曆:排定檢方撤銷緩刑動議聽證;續延。
  • 2014-06-12辯護律師克里弗德.古爾德之聲明已提交。
  • 2014-06-27行事曆:排定檢方動議;續延。
  • 2014-07-25行事曆:檢方動議聽證;法院解除律師 Juliana Drous 作為辯護律師之職務;被告自行辯護(pro per);對 Michael McGeehon 及 Sedgwick 律師事務所辦公室發布新的禁止接觸命令;檢方動議聽證及狀態會議續延。
  • 2014-08-19控方提出聲請,請求撤銷要求提出紀錄之傳票(subpoena duces tecum)。
  • 2014-08-21Michael McGeehon 的代理律師提出通知、備忘錄、支持動議之請求及聲明書,以求撤銷傳票(motion to quash subpoena)。
  • 2014-08-27被告就第三人麥基宏撤銷傳票聲請所提出之更正聽證通知已提交。
  • 2014-09-19就檢察官動議及第三人撤銷傳票動議之程序狀態會議;律師 James McManis 代理證人 Michael McGeehon 出庭;法院准許撤銷傳票之動議;有關撤銷緩刑動議聽證之合意書提交在案;檢察官動議聽證續延。
  • 2014-11-24地檢署就撤銷緩刑聲請所提出之聽證書狀已提交。
  • 2014-12-05地檢署撤銷緩刑動議聽證;包括 James McManis、Oscar Martinez 及 Robyn Devereaux 在內之證人宣誓作證;多項書信及社群媒體貼文等證物獲准提出;法院認定被告違反緩刑條件;證物發還;地檢署動議之處理續延。
  • 2015-01-09地檢署撤銷緩刑動議聽證;律師 James McManis 代表被害人出庭;被告致電法院稱身體不適而未到庭;緩刑遭撤銷並簽發不得交保之拘票;案件移送行為健康法院(第15法庭)。
  • 2015-01-16拘票返還;被告拒絕行為健康法院(Behavioral Health Court);所有限制令持續有效;拘票撤銷;提出醫療證明及量刑排期延後。
  • 2015-01-20行事曆:醫療證明;續延以排期。
  • 2015-01-21行事曆:裁定補充 APD 報告;命 APD 就檢方撤銷緩刑動議撰寫補充報告。
  • 2015-01-30行事曆:排期設定;為行為健康法院之目的,依刑法第4011.6條命令進行心理評估;當事人同意行為健康法院評估得於非拘禁狀態下進行;由公設辯護人轉交報告;案件續延以待收受報告或進行量刑。
  • 2015-02-13行事曆:刑法第 4011.6 條報告或排定宣判;被告未出庭;核發拘票並暫緩執行至 2015-02-17,無保釋金;續延拘票暫緩執行及宣判。
  • 2015-02-17拘票暫緩;命成人緩刑部(APD)準備更新之量刑前報告;續行就心理報告狀態進行聽證。
  • 2015-03-06行事曆:有關心理報告之狀態;續延以取得最新狀態。
  • 2015-03-13程序狀態更新;法院駁回被告之 Marsden 動議及 McKenzie 動議,惟不影響其日後再次聲請;法院命 Marsden 與 McKenzie 程序予以封存;續延以進一步更新程序狀態。
  • 2015-04-03程序狀態更新;提交被害人代理律師來函;Marsden 動議遭駁回;辯護律師在庭外撤回 McKenzie 動議;法院命相關逐字紀錄封存;量刑續延。
  • 2015-04-24地檢署就撤銷緩刑聲請所提出之量刑建議已提交。
  • 2015-04-29被告就量刑及受害人影響、並關於撤銷緩刑之聲請所提出之量刑意見書及聲明已提交。
  • 2015-05-06支持量刑備忘錄之補充聲明連同函件一併提交在案。
  • 2015-05-08量刑聽證;辯護律師就被告的受審能力表示存疑;刑事訴訟程序中止;案件續延至 2015-05-11 於第 15 庭指派鑑定專家。
  • 2015-05-11依據《刑法》§1369 指派鑑定專家;指派 French 博士評估被告之受審能力及自行辯護能力;命令明確列出須處理之議題;案件延至 2015-06-08。
  • 2015-06-08程序狀態聽證及 Dr. French 出具之刑法第 1369 條報告;法院認定被告具備受審能力,恢復刑事訴訟程序;緩刑仍維持行政撤銷狀態;案件移送第 21 庭審理撤銷緩刑動議。
  • 2015-06-08分案法庭:程序狀態;辯方聲請以具保承諾(OR)釋放遭駁回;受監督之審前釋放資格報告及量刑續延。
  • 2015-06-09被告就刑法第1369條報告之聲請、要點與法律依據備忘錄及聲明已提交。
  • 2015-06-12量刑、受監督之審前釋放資格及辯方提出依刑法第 1369 條作成報告之動議;被告說明其本意是提出 Marsden 動議,而非 Faretta 動議;法院認定目前並無 Faretta 動議;就 Marsden 與 McKenzie 動議分別舉行不公開聽證,兩案動議均遭駁回;案件續延以待審前受監督釋放資格報告、量刑及刑法第 1369 條報告。
  • 2015-06-12已提交辯方通知動議,請求終止緩刑,並附有利益衝突指定律師 Clifford Gould 的備忘錄與聲明。
  • 2015-06-19受監督之審前釋放資格;命被告每日向審前監督單位報到三次;命被告在釋放後 24 小時內不得持有電子裝置,亦不得使用網際網路;公設辯護人需計算羈押折抵及預估釋放日期;自首日期續延。
  • 2015-06-22控方就被告聲請終止緩刑提出反對意見。
  • 2015-06-24行事曆:自首;因未出庭而核發拘票;法院允許以電話或電子方式進行有限的口頭通訊,但駁回使用電腦之請求;緩刑撤銷並核發新的拘票,並准許夜間送達。
  • 2015-12-15撤銷拘票;拘票返還聽證;被告依《刑法》§4011.5 出庭;案件延後以排定量刑;限制令持續有效。
  • 2015-12-16行事曆:排定量刑日期;法院解除有利益衝突的辯護律師 Clifford Gould 職務;改指定公設辯護人辦公室。
  • 2015-12-21行事曆:確認公設辯護人並排定宣判;確認由 James Senal 擔任辯護律師;命補充 APD 報告;排定拘票返庭及刑法第 4011.5 條聽證;續延以排期並取得 APD 補充報告。
  • 2015-12-30行事曆:排定刑法第 4011.5 條、Marsden 聽證、Faretta 動議及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相關事項;舉行不公開之 Marsden 聽證並予駁回;法院命將 2015-12-21 之筆錄及聽證封存;Faretta 聽證開始進行,但因辯方請求且被告稱身體不適而續延;Faretta 聽證續延至 2016-01-08。
  • 2016-01-08Faretta 聽證;法院將本案續押至第 15 廳,以指定醫師並進行評估;預定提出公設辯護人補充報告;Faretta 動議延期審理。
  • 2016-01-11依據《刑法》§1369 指派 French 博士,評估被告是否有足以妨礙其自行辯護的嚴重精神疾病;命令依《People v. Johnson》一案設定意見範圍;案件延至 2016-02-08 處理。
  • 2016-01-22行事曆:排期設定,部門15訴訟進度及公設辯護人補充報告之狀況;被告撤回自行辯護(Faretta)動議;排定補充報告及地檢署撤銷緩刑動議之後續聽證。
  • 2016-02-01行事曆:排期設定或處理;地檢署撤銷緩刑動議聽證會續延。
  • 2016-02-18已提交地方檢察官請求司法注意之聲請。
  • 2016-02-26地檢署撤銷緩刑動議聽證;被告當庭提出 Marsden 動議;法院在排除地檢署檢察官參與下舉行 Marsden 聽證,並予以駁回;法院將案件續延移送至第15部門,以指派臨床人員並就自行辯護(Faretta)動議進行評估。
  • 2016-02-29指派 Jeko 博士依《刑法》§1369 的標準,專就 Faretta 要求評估被告;命令界定關於嚴重精神疾病及自行辯護能力之評估問題;案件訂於 2016-03-28 處理。
  • 2016-03-28行事曆:Jeko 醫師就 Faretta 動議所作報告;2016-04-11 日期獲確認。
  • 2016-04-11Faretta 動議聽證;法院駁回被告自行辯護之請求;地方檢察官撤銷緩刑之動議續押至 2016-04-15。
  • 2016-04-15地檢署撤銷緩刑動議聽證;被告當庭提出 Marsden 動議,經駁回;包含寄予法院之電子郵件在內之證物獲准提出;被告作證;法院認定被告違反緩刑條件;確認緩刑官為 Oscar Martinez;就地檢署撤銷緩刑動議之量刑排定於2016-04-29。
  • 2016-04-27地檢署就撤銷緩刑聲請所提出之量刑建議已提交。
  • 2016-04-28地檢署提交受害人量刑意見書及詹姆斯.麥克馬尼斯之聲明。
  • 2016-04-29Marsden 動議經聽證後遭駁回;告知被告權利且其承認違反緩刑條件;緩刑遭撤銷;法院依《刑法典》1170(h)(5)(A) 條科處直接刑期:就第二項罪名判處縣監三年法定最高刑期;被告獲認定 244 日實際羈押日與 244 日行為表現抵扣(合計 488 日);緩刑撤銷後之賠償罰金定為 300 元;各項量刑細節載入紀錄。
  • 2016-05-03被告之重罪上訴通知已提交。
  • 2016-05-10提出撤銷判決之動議及聲請,並附理由與法律依據。
  • 2016-05-23控方就被告聲請撤回刑度提出反對意見。
  • 2016-05-27行事曆:請求撤回刑期之聲請;動議駁回;2016-04-29 之刑期維持不變。
  • 2016-08-10行事曆:刑期變更;法院釐清依刑法第 1202.44 條撤銷緩刑之賠償罰金為 200;裁定刪除須向「釋放後社區監督」(Post Release Community Supervision)報到之要求;法院命為辯護律師及上訴法院準備程序筆錄謄本。
  • 2016-08-24被告就重行量刑及/或變更刑度之聲請連同要點與法律依據及聲明已提交。
  • 2016-09-13法院就辯護方重行量刑及/或變更刑度之聲請開庭審理;前任辯護律師詹姆斯.塞納爾在庭;法院為此目的指派理查德.菲策爾擔任被告辯護人;聲請經辯論後,於法庭紀錄上予以駁回。
  • 2016-10-26就將上訴法院核發的發回證書(remittitur)讀入記錄舉行聽證;發回證書已宣讀;上訴遭駁回並結案。
  • 2016-11-10被告以郵寄方式提交第二件重罪上訴通知。
  • 2017-09-20行事曆:就上訴法院發回判決書(remittitur)宣讀於紀錄之聽證;上訴法院判決維持原判;發回判決書記載於會議紀錄中。
  • 2018-07-20依舊金山市監事會第 180132 號條例,關於暫停特定費用之聲請與命令已簽署並提交在案。
  • 2018-12-28依政府法典第 25259.7 條至第 25259.95 條,准予停止執行現行追償之命令已登錄在案。

案件 CRI-21001325[19]

San Francisco Superior Court · 已提交 2021-02-05

在所提供的案件紀錄中,未見有任何答辯、裁決、駁回或量刑記載。案件顯示多年來均為聲請、評估及變更,惟無最終處分。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裁決已知
No
總罪名數
10

主要控訴罪名

跟蹤騷擾 · 646.9(a) PC · 重罪

重複的騷擾或威脅,使被害人對自身安全產生恐懼。

追加指控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1)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2)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3)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4)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5)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6)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7)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8)
  • 未遂恐嚇取財 · 524 PC · 重罪 (罪名 9)

律師紀錄

公設辯護人
San Francisco Public Defender's Office
利益衝突辯護律師
Erica Franklin, Brian Ford
指定辯護律師
Alexandria Carl
自行辯護期間
2021-12-01 · 已准許 Faretta 權利拋棄;被告開始自行辯護。
檢察官
Matthew Donahue, Samantha Persaud, Rebecca Wagner

釋放條件

初始條件
GPS 監控
Yes
禁止使用網路裝置
Yes
禁止使用社群媒體
Yes
電子裝置密碼揭露
Yes
無令狀電子裝置搜索
Yes
刑事保護令
Yes
禁言令生效中
Yes
最終狀態
電子監控終止
Yes
終止日期
2025-11-24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軸
  • 2021-02-05提審;不認罪答辯;保釋金 100000;施以嚴格監控條件。
  • 2021-02-09已排定初步聽證期日。
  • 2021-02-18ACM 報告;不建議假釋/釋放。
  • 2021-02-23Marsden 動議撤回。
  • 2021-02-24公設辯護人提出聲請,請求保釋聽證及 OR 釋放。
  • 2021-02-25地檢署就辯方保釋動議提出反對書。
  • 2021-02-26進行初步聽證;提出錄音及文件;裁定交付審判;駁回減少保釋金之聲請。
  • 2021-03-05地檢署提出羈押動議。
  • 2021-03-08地檢署起訴書已提交。
  • 2021-03-11已提交辯方對無保釋羈押之反對意見。
  • 2021-03-12就起訴書進行提審;核發保護令與禁言令。
  • 2021-03-22控方提出聲請,要求變更保釋條件以移除網站相關條款。
  • 2021-03-25保釋金變更聽證延後。
  • 2021-04-01關於修改保釋之動議自行事曆中移除。
  • 2021-04-30陪審團審判延期。
  • 2021-05-03已提出修改居家拘禁之動議。
  • 2021-05-04地檢署對居家監禁動議之回覆。
  • 2021-05-05法院釐清居家監禁條件。
  • 2021-05-11辯方依刑法第 1382 條提出口頭動議;審判期日重新安排。
  • 2021-05-19Marsden 動議延期。
  • 2021-05-25地檢署就撤訴提出反對書。
  • 2021-06-01Marsden 動議遭駁回;准予探視。
  • 2021-06-03駁回依刑法第 1382 條提出之聲請。
  • 2021-07-09已提出修改居家拘禁及保護令(CPO)之動議。
  • 2021-07-13地檢署提出修改保護令動議。
  • 2021-07-22部分准予修改居家監禁條件(允許中午 12 時至下午 2 時外出)。
  • 2021-08-05法院設定旅行限制;電子監控條件再予確認。
  • 2021-08-19更新聽證會;因向 Google 發傳票而導致延誤。
  • 2021-09-09程序狀態聽證與審判日期調整。
  • 2021-09-20封存的 Marsden 聽證;動議駁回。
  • 2021-09-24關於違反法院命令之動議予以延期。
  • 2021-10-12就違規事項舉行聽證;核發新的刑事保護令(CPO);安排 Marsden 動議之期日。
  • 2021-10-22Marsden 動議遭駁回;已提供 Faretta 問卷。
  • 2021-11-04指派新任公設辯護人;證物予以密封。
  • 2021-11-05已提交辯方動議,請求修改釋放條件。
  • 2021-11-09控方反對終止 EM。
  • 2021-11-10駁回終止電子監控之請求;重新設定宵禁時間。
  • 2021-11-19Faretta 動議重新提出;續押。
  • 2021-12-01已准許 Faretta;被告改為自行辯護;公設辯護人獲准解除職務。
  • 2021-12-10設定自行辯護之卷證開示條件;須指派調查員。
  • 2021-12-14調查員 Catherine Klimek 獲任命。
  • 2022-01-20多次延期;將安排陪審團審判。
  • 2022-01-28關於修改釋放之動議自行事曆中移除。
  • 2022-02-07已提出修改保護令(CPO)之動議。
  • 2022-02-14修改保護令(CPO)之動議已移轉管轄;移除電子監控(EM)之請求被駁回。
  • 2022-03-22就排定陪審團審判日期及審理各項動議舉行聽證。
  • 2022-03-28已排定關於修改禁言令之動議。
  • 2022-03-29進一步的禁言令聽證排期。
  • 2022-04-05排期就對禁言令提出異議舉行聽證。
  • 2022-04-11已提交辯方動議,請求撤銷保護令。
  • 2022-04-14修改禁言令之動議逕行駁回。
  • 2022-05-11辯護方聲請因文件欠缺而未予審理。
  • 2022-05-23陪審團審判日期延期。
  • 2022-06-08依《加州民事訴訟法》第170.6條提出迴避法官之動議。
  • 2022-06-15被告為支持法官迴避聲請所提出之聲明。
  • 2022-06-23就排定陪審團審判日期舉行聽證;相關事宜延期。
  • 2022-07-13程序狀態聽證。
  • 2022-08-01程序狀態聽證。
  • 2022-08-02已提出修改釋放及保護令(CPO)之動議,並附宣誓陳述書。
  • 2022-08-10電子監控修改命令。
  • 2022-09-07程序狀態聽證。
  • 2022-09-19已提出延期審判動議。
  • 2022-09-21支援延期聲請之聲明。
  • 2022-10-17程序狀態聽證。
  • 2022-10-26已提出修改審前釋放之動議。
  • 2022-10-27電子監控修改命令。
  • 2022-10-31已提出撤銷禁言令之動議,並附證物。
  • 2022-11-03程序狀態聽證。
  • 2022-11-07程序狀態聽證。
  • 2022-11-09支持禁言令動議之證物已提交。
  • 2022-11-10程序狀態聽證。
  • 2022-11-15地檢署就撤銷禁言令提出反對書。
  • 2022-11-15控方反對終止 EM。
  • 2022-11-17程序狀態聽證。
  • 2022-11-18程序狀態聽證。
  • 2022-12-01多次庭訊。
  • 2022-12-05簡短裁定。
  • 2022-12-13簡短裁定。
  • 2022-12-28簡短裁定。
  • 2023-01-09已提出修改審前釋放之動議,並附宣誓陳述書。
  • 2023-01-10簡短裁定。
  • 2023-01-18已提出修改條件之動議。
  • 2023-01-19電子監控修改命令。
  • 2023-02-15簡短裁定。
  • 2023-02-27簡短裁定。
  • 2023-03-01電子監控修改命令。
  • 2023-03-09簡短裁定。
  • 2023-03-22已提出延期動議。
  • 2023-03-24簡短裁定。
  • 2023-05-12已提出修改條件之動議。
  • 2023-05-19簡短裁定。
  • 2023-06-02電子監控已終止。
  • 2023-06-23恢復至電子監控(EM)釋放。
  • 2023-07-06電子監控已修改。
  • 2023-07-10核發警長宣誓書逮捕令。
  • 2023-07-17逮捕令已撤銷。
  • 2023-07-21法院對被告之訴訟能力表達疑義;刑事訴訟程序暫停。
  • 2023-08-23簡短裁定。
  • 2023-09-13簡短裁定。
  • 2023-09-27簡短裁定。
  • 2023-10-04簡短裁定。
  • 2023-11-06簡短裁定。
  • 2023-11-20簡短裁定。
  • 2023-11-22簡短裁定。
  • 2024-02-01簡短裁定。
  • 2024-02-08依刑法第 1369 條之評鑑命令核發;刑事程序再次停止。
  • 2024-03-21簡短裁定。
  • 2024-04-25被告經認定具受審能力;訴訟程序恢復進行。
  • 2024-05-21簡短裁定。
  • 2024-07-24簡短裁定。
  • 2024-09-18因被告未出庭而核發拘票。
  • 2024-09-20撤銷拘票;SAW 核發並已執行返還。
  • 2024-09-23多份簡短庭令;SAW 撤銷。
  • 2024-09-24裁定予以 OR 釋放;保釋金免責;適用 EM。
  • 2024-10-09動議加入 Marsden 聽證、旅行通行許可及移除電子監控(EM)。
  • 2024-10-29簡短裁定。
  • 2024-11-13簡短裁定。
  • 2024-11-19Marsden 動議;更改後的會議紀錄命令。
  • 2024-11-27修改電子監控(EM)之動議;McKenzie 動議;電子監控(EM)已修改。
  • 2024-11-27追加簡要法庭命令。
  • 2025-01-27簡短裁定。
  • 2025-03-27簡短裁定。
  • 2025-04-23移除 GPS 之動議;已提交證物。
  • 2025-04-28簡短裁定。
  • 2025-05-05電子監控已修改。
  • 2025-06-16簡短裁定。
  • 2025-07-25多項命令要求提供 EM 執行情況紀錄;已下令計算抵扣。
  • 2025-08-25簡短裁定;已修改電子監控(EM)。
  • 2025-09-11關於 Faretta 聽證之動議已排入行事曆。
  • 2025-09-18簡短裁定。
  • 2025-10-20簡短裁定。
  • 2025-11-24電子監控已終止。

涉及 Robyn R. Devereaux 的橙縣刑事案件

以下案件摘要來自經認證的橙縣高等法院案卷列印件,並與所附核證副本所載資料相符。

案件 94CF3486[20]

橙縣高等法院 · 中央司法中心 · 已提交 1995-02-14

陪審團於 1996 年 4 月裁定被告犯有跟蹤騷擾、提供偽造文件、偽證、兩項電子竊聽罪以及一項依政府法典所涉紀錄罪;監禁刑期於 1996-05-15 被判處執行。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裁決已知
Yes
總罪名數
6

主要控訴罪名

跟蹤騷擾 · PC 646.9(a) · 輕罪(提升處理)

跟蹤騷擾定罪,與 1993-10-23 發生之行為有關。

追加指控

  • 將偽造或經變造的文件作為真實文件提出 · PC 132 · 重罪
  • 宣誓下之偽證 · PC 118 · 重罪
  • 電子竊聽 · PC 632 · 重罪 (罪名 2)
  • 非羈押人員竄改公共紀錄 · GC 6200-6201 · 輕罪

律師紀錄

公設辯護人
James Appel

釋放與量刑狀態

初始條件
必須出庭
Yes
主保金金額(美元)
175000
第二筆保釋金已繳納(美元)
50000
最終狀態
所判監禁刑期(年)
3
同期 8 個月刑期
3
須接受假釋監督
Yes
依案卷所載之案件狀態
未結(舊有卷宗註記)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軸
  • 1995-02-14提審 — 第 5 庭;狀態:已開庭。
  • 1995-03-03審前排定審判會議—31 廳;狀態:已審理。
  • 1995-03-10動議行事曆 — 第 31 庭;狀態:已審理。
  • 1995-03-13動議行事曆 — 第 31 庭;狀態:已審理。
  • 1995-04-04後續程序 — 第 31 庭;狀態:已審理。
  • 1995-04-21審前庭期表 — 46 廳;狀態:已審理。
  • 1995-05-01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5-05-03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5-06-16動議行事曆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5-07-28動議行事曆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5-08-11動議行事曆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5-10-19Marsden 動議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5-11-06申請撤銷起訴文件動議 — 第 46 廳;狀態:已審理。
  • 1995-11-09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5-12-01動議行事曆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5-12-08後續程序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1-02Marsden 動議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1-03後續程序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1-12申請撤銷起訴文件動議 — 第 46 廳;狀態:已審理。
  • 1996-02-27後續程序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3-08抗辯狀(Demurrer)動議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3-11陪審團審判 — 第 49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3-13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3-18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3-20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3-26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3-28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3-29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4-01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4-02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4-03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4-04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4-12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4-15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4-16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4-17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
  • 1996-04-18陪審團審判 — 第 46 庭;狀態:已開庭(已作出裁決)。
  • 1996-04-24追溯生效的簡短裁定命令(nunc pro tunc)— 第 46 廳;狀態:已審理。
  • 1996-05-13緩刑及量刑聽證會—46 廳;狀態:已審理。
  • 1996-05-15宣判 —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5-17後續程序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6-04後續程序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6-09-16後續程序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6-11-25動議行事曆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7-02-05動議行事曆 — 第 46 庭;狀態:已審理。
  • 1997-11-18追溯生效的簡短裁定命令(nunc pro tunc)— 第 27 廳;狀態:已審理。

案件 05HF0792[21]

橙縣高等法院 · 港區司法中心(紐波特海灘) · 已提交 2005-05-09

於 2007-01-30,被告就入室盜竊及竊盜罪名認罪;其後直至 2009 年,持續進行大量有關精神健康勝任受審能力之訴訟程序,並屢次違反緩刑規定。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裁決已知
Yes
總罪名數
2

主要控訴罪名

二級商業入室盜竊罪 · PC 459/460(b) · 重罪

源自 2005 年 4 月於一間屬港口轄區零售商發生事件的重罪入室行竊。

追加指控

  • 附帶先前定罪指控的竊盜罪 · PC 666/484(a)-488 · 重罪 (罪名 2)

律師紀錄

公設辯護人
橙縣公設辯護人辦公室
利益衝突辯護律師
Kenneth Reed
檢察官
Steven Baric, Nico Dourbetas, Jeff Ferguson, Daniel Wagner

釋放與量刑狀態

初始條件
初始保釋金(美元)
20000
提審後釋放狀態
因拘票保留而被羈押中
已下令進行精神能力評估
Yes
最終狀態
裁定緩刑期間(年)
3
裁定羈押時間(天數)
254
已裁定賠償
Yes
緩刑期屆滿日
2010-03-17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軸
  • 2005-05-09提審 — H2 庭;狀態:已開庭;特別註記:10 個開庭日。
  • 2005-06-06提審諮詢律師 — H2 庭;狀態:已開庭;特別註記:10 個開庭日。
  • 2005-07-01審前庭期表 — H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7-12提審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5-07-22審前排定審判會議—H1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7-25後續程序 — 第 H12 庭;狀態:已審理。
  • 2005-08-29陪審團審判 — H12 庭;狀態:已審理。
  • 2005-08-29展延審理動議 — H12 庭;狀態:已審理。
  • 2005-10-24陪審團審判 — H12 庭;狀態:已審理。
  • 2005-10-26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5-10-27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5 庭;狀態:已取消。
  • 2005-10-28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5-12-09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5-12-16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1-20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2-03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2-17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3-24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3-27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6-16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3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6-23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6-23審前庭期表 — C5 廳;狀態:已取消。
  • 2006-06-26精神健康勝任能力(刑法第 1368 條)— C5 庭;狀態:已取消。
  • 2006-06-26審前庭期表 — C5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7-14審前排定審判會議—H1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7-21審前排定審判會議—H1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8-04審前拘票留置—H1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8-07審前庭期表 — H1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8-09審前庭期表 — C5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8-14陪審團審判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6-09-18陪審團審判 — H12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9-19陪審團審判拘票留置 — H12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9-20陪審團審判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6-09-21陪審團審判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6-11-03Marsden 動議 — C5 庭;狀態:已審理;特別結果:動議駁回。
  • 2006-11-06Marsden 動議 —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11-13陪審團審判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6-11-20陪審團審判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6-11-27陪審團審判拘票留置 —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12-04陪審團審判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6-12-08陪審團審判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7-01-04陪審團審判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7-01-16陪審團審判拘票留置 —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1-19陪審團審判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7-01-29陪審團審判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7-01-30陪審團審判/答辯及量刑 —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3-15變更緩刑動議 —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3-28後續訴訟程序 — W9 庭;狀態:已開庭。
  • 2007-04-05違反緩刑提審(在押) — W9 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4-06違反緩刑提訊—C55 廳;狀態:已取消。
  • 2007-04-09違反緩刑提訊—C55 廳;狀態:已審理。
  • 2007-04-16違反緩刑提訊—C55 廳;狀態:已取消。
  • 2007-04-17違反緩刑提訊—C55 廳;狀態:已審理。
  • 2007-05-14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C5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6-07合議庭/法官辦公室作業 — C5 庭;狀態:已處理。
  • 2008-09-12終止緩刑動議 — C5 廳;狀態:已取消。
  • 2008-09-26終止緩刑動議 — C5 廳;狀態:已審理。
  • 2008-10-17變更緩刑動議 —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8-10-24變更緩刑動議 —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9-06-15終止緩刑動議 — C58 廳;狀態:已審理。
  • 2009-06-16終止緩刑動議 — C5 廳;狀態:已審理。

案件 01HF0205[22]

橙縣高等法院 · 港區司法中心(紐波特海灘) · 已提交 2001-03-04

被告於 2001-11-05 就兩項重罪盜竊罪名認罪;緩刑多次被撤銷,最終在 2003–2004 年加判額外 180 天監禁。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裁決已知
Yes
總罪名數
3

主要控訴罪名

附帶先前定罪指控的竊盜罪 · PC 666/488 · 重罪

因在先前與盜竊相關的定罪之後再犯而加重處罰的重罪盜竊。

追加指控

  • 第二次竊盜且具有前科 · PC 666/488 · 重罪 (罪名 2)
  • 在保釋期間所犯之重罪 · PC 12022.1 · 重罪加重條款

律師紀錄

利益衝突辯護律師
Stuart Grant, Kenneth Reed
檢察官
Paul Chrisopoulos, Kal Kaliban, James Laird, Daniel Wagner

釋放與量刑狀態

初始條件
必須出庭
Yes
初始保釋金(美元)
10000
保證人/擔保人
ZZIP 保釋公司 · Seneca 保險
最終狀態
裁定緩刑期間(年)
3
實際執行監禁時間(日)
360
緩刑已屆滿
2004-11-22
未結逮捕令
No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軸
  • 2001-03-06提審 — H2 庭;狀態:已開庭。
  • 2001-03-12審前處置/重新排期—H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1-03-13審前處置/重新排期—H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1-03-14審前處置/重新排期—H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1-03-19審前處置/重新排期—H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1-03-30初步聽證—H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1-04-13初步聽證—H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1-04-24提審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1-05-04審前排定審判會議—H5 廳;狀態:已審理。
  • 2001-05-25審前庭期表 — H5 廳;狀態:已審理。
  • 2001-05-25動議行事曆 — H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1-06-11陪審團審判 — H5 庭;狀態:已取消。
  • 2001-07-16陪審團審判 — H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1-08-27陪審團審判 — H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1-08-28陪審團審判 — H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1-08-31陪審團審判拘票留置 — H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1-10-05審前庭期表 — H5 廳;狀態:已審理。
  • 2001-10-11聽證 — H2 庭;狀態:已開庭。
  • 2001-11-05陪審團審判(已答辯) — H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3-12-01違反緩刑在押提審 —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3-12-11違反緩刑在押提審 —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3-12-12違反緩刑在押提審 —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3-12-19違反緩刑在押提審 — C5 庭;狀態:已審理;特別結果:認定違反緩刑。
  • 2004-07-13量刑變更 — C5 庭;狀態:已審理。
  • 2004-08-10量刑變更 — C5 庭;狀態:已審理。

案件 01HF1168[23]

橙縣高等法院 · 港區司法中心(紐波特海灘) · 已提交 2001-10-07

相關盜竊案件於 2001 年 10 月提起;罪名及加重條款於 2001-11-05 併入案件 01HF0205。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裁決已知
Yes
總罪名數
2

主要控訴罪名

附帶先前定罪指控的竊盜罪 · PC 666/484(a)-488 · 重罪

與 2001/10/07 事件相關、附帶先前定罪指控的竊盜罪;處理方式為案件併案後作出裁定。

追加指控

  • 在前一項重罪判決作出前所犯之重罪 · PC 12022.1 · 重罪加重條款

律師紀錄

公設辯護人
橙縣公設辯護人辦公室
利益衝突辯護律師
Stuart Grant
指定或自行委任的辯護律師
Allan Stokke
檢察官
Dennis Bauer, Joe Nedza, Joe Williams

釋放與量刑狀態

初始條件
必須出庭
Yes
起訴文件
資訊
已進行提審
2001-10-11
最終狀態
已併入 01HF0205
Yes
處分日期
2001-11-05
需單獨量刑
No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軸
  • 2001-10-10提審 — H2 庭;狀態:已取消。
  • 2001-10-11提審 — H2 庭;狀態:已開庭。
  • 2001-10-16後續程序 — 第 H2 庭;狀態:已審理。
  • 2001-10-19初步聽證—H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1-10-24初步聽證—H2 廳;狀態:已取消。
  • 2001-10-30就起訴書之提審 — C5 庭;狀態:已開庭。
  • 2001-11-05審前排定審判會議—H5 廳;狀態:已審理。

案件 04HM04969[24]

橙縣高等法院 · 港區司法中心(紐波特海灘) · 已提交 2004-07-09

被告於 2007-03-14 就一項輕罪肇事逃逸認罪;針對違反緩刑的廣泛訴訟持續至 2009 年底後方終止其刑期。

被告
Robyn R. Devereaux
裁決已知
Yes
總罪名數
2

主要控訴罪名

肇事逃逸並造成財產損失 · VC 20002(a) · 輕罪

指控源於 2004 年一宗事件,被告被要求留在現場。

追加指控

  • 在自己具結保釋期間未出庭(已於 2007-03-14 撤銷) · PC 1320(a) · 輕罪

律師紀錄

公設辯護人
Don Ronaldson
指定或自行委任的辯護律師
Tara Lynn Urban, Mathew K. Olsen
檢察官
Susan Eckermann, Nico Dourbetas, Whitney Bokosky, Eva Marie Mannoia Weiler

釋放與量刑狀態

初始條件
必須出庭
Yes
已記錄的審前聽證次數
40
Marsden 動議之爭訟程序
Yes
最終狀態
裁定緩刑期間(年)
3
社區服務 / 加州交通部(CalTrans)勞役日數
20
裁定監禁時間(日)
10
緩刑已終止
2009-09-28
展開完整案卷時間軸
  • 2004-07-09提審 — H7 庭;狀態:已開庭。
  • 2004-07-19提審 — H7 庭;狀態:已取消。
  • 2004-08-25審前庭期表 — H7 廳;狀態:已審理。
  • 2004-09-15審前庭期表 — H7 廳;狀態:已取消。
  • 2004-09-15審前庭期表 — H7 廳;狀態:已取消(重複的案件記錄項目)。
  • 2004-10-13審前行事曆—H8 廳;狀態:已審理。
  • 2004-10-27審前行事曆—H8 廳;狀態:已審理。
  • 2004-11-30審前未出庭行事曆—H8 廳;狀態:已審理。
  • 2004-12-08審前行事曆—H8 廳;狀態:已審理。
  • 2004-12-22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1-06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1-27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2-14聽證 — H1 庭;狀態:已開庭。
  • 2005-02-17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3-17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4-07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4-14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5-09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取消。
  • 2005-05-09審前庭期表 — H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5-12合議庭/法官辦公室作業 — H2 庭;狀態:已處理。
  • 2005-06-06審前庭期表 — H2 廳;狀態:已審理;特別註記:10 個法庭工作日。
  • 2005-07-01審前庭期表 — H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7-18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7-25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8-04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取消。
  • 2005-08-29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9-15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09-22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11-08陪審團審判 — H1 庭;狀態:已開庭。
  • 2005-11-09聽證 — H1 庭;狀態:已開庭。
  • 2005-11-17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12-19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5-12-20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1-23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2-03審前拘票留置—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2-16審前拘票留置—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3-09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3-13審前拘票留置—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4-03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取消。
  • 2006-04-03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重新排期)。
  • 2006-04-17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4-26後續程序 — 第 H1 庭;狀態:已審理。
  • 2006-05-04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6-12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6-15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6-19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6-22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7-13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7-17審前拘票留置—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8-07審前拘票留置—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8-10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8-17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08-24審前庭期表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6-12-07合議庭/法官辦公室作業 — H1 庭;狀態:已處理。
  • 2007-01-10聽證 — H1 庭;狀態:已開庭。
  • 2007-01-17審前拘票留置—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7-01-17針對拘票保留之聽證 — H1 庭;狀態:已開庭。
  • 2007-01-17命令說明理由之拘票暫控 — H3 廳;狀態:已審理。
  • 2007-02-05審前庭期表 — H3 廳;狀態:已取消。
  • 2007-02-05審前庭期表 — H10 廳;狀態:已審理。
  • 2007-02-22陪審團審判 — H10 庭;狀態:已取消。
  • 2007-02-22陪審團審判 — H2 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3-05陪審團審判 — H10 庭;狀態:已開庭;Marsden 動議駁回。
  • 2007-03-09陪審團審判 — H10 庭;狀態:已開庭。
  • 2007-03-12陪審團審判不到庭行事曆 — H10 庭;狀態:已審理。
  • 2007-03-14陪審團審判/提出答辯 — H10 庭;狀態:已審理。
  • 2007-10-26修改緩刑動議 — HJA 廳;狀態:已審理。
  • 2007-10-30聽證 — HJA 庭;狀態:已取消。
  • 2007-10-30修改緩刑動議 — H11 廳;狀態:已取消。
  • 2007-10-30修改緩刑動議 — H3 廳;狀態:已審理。
  • 2007-10-30修改緩刑動議 — H12 廳;狀態:已審理。
  • 2007-11-13違反緩刑提訊—H4 廳;狀態:已審理。
  • 2007-11-20違反緩刑處理/重新排期 — H4 庭;狀態:已審理。
  • 2007-11-21違反緩刑通緝拘留 — H12 庭;狀態:已取消。
  • 2007-11-29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H4 庭;狀態:已審理(被告放棄法定期間)。
  • 2007-12-18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H4 庭;狀態:已審理。
  • 2008-01-03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H4 庭;狀態:已審理。
  • 2008-01-11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H4 庭;狀態:已取消。
  • 2008-01-11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H1 庭;狀態:已審理;Marsden 動議駁回。
  • 2008-01-17聽證 — H4 庭;狀態:已取消。
  • 2008-01-17聽證 — H11 庭;狀態:已開庭。
  • 2008-01-17聽證 — H6 庭;狀態:已開庭。
  • 2008-02-08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H4 庭;狀態:已審理。
  • 2008-04-11聽證 — H7 庭;狀態:已開庭。
  • 2008-09-12終止緩刑動議 — H9 廳;狀態:已審理。
  • 2008-09-15終止緩刑動議 — H4 廳;狀態:已取消。
  • 2008-09-15終止緩刑動議 — H1 廳;狀態:已審理。
  • 2008-12-05合議庭/法官辦公室作業 — HJA 庭;狀態:已處理。
  • 2008-12-10違反緩刑提審 — H9 庭;狀態:已審理。
  • 2008-12-15違反緩刑提訊—H4 廳;狀態:已審理。
  • 2009-01-05違反緩刑提訊—H4 廳;狀態:已審理。
  • 2009-01-09違反緩刑提訊—H4 廳;狀態:已審理;Marsden 動議駁回。
  • 2009-02-13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H3 庭;狀態:已取消。
  • 2009-02-13違反緩刑正式聽證 — H4 庭;狀態:已審理;特別結果:認定違反緩刑。
  • 2009-02-20合議庭/法官辦公室作業 — H4 庭;狀態:已處理。
  • 2009-02-27後續訴訟程序 — H4 庭;狀態:已開庭;特別結果:未認定違規。
  • 2009-04-27完成證明聽證 — H4 庭;狀態:已取消。
  • 2009-04-27完成證明聽證 — H1 庭;狀態:已審理。
  • 2009-05-05完成證明聽證 — H4 庭;狀態:已審理。
  • 2009-09-11合議庭/法官辦公室作業 — H12 庭;狀態:已處理。
  • 2009-09-23違反緩刑提訊—H6 廳;狀態:已審理。
  • 2009-09-23違反緩刑提訊—H3 廳;狀態:已取消。
  • 2009-09-23違反緩刑提審 — H9 庭;狀態:已審理。
  • 2009-09-28違反緩刑提訊—H9 廳;狀態:已取消。
  • 2009-09-28違反緩刑提訊—H9 廳;狀態:已審理;特別結果:未認定違反(緩刑終止)。

索尼影業/卡爾弗城警方到訪

在 Robyn 持續以電子郵件與部落格文章針對 Chad Scira 的那段期間,她似乎還提出了一份報告,指稱他自 Sony Pictures Imageworks Interactive 入侵她的系統,導致 Culver City 警官短暫到校園訪查但未採取任何行動。此一不實報案屬於相同行為模式的一部分,而該模式也導致她在案件編號 CRI-11033143(15 項罪名,包括跟蹤、未遂勒索與騷擾性通訊)以及案件編號 CRI-21001325(另 10 項罪名)中被定罪。[3-CIT][6-CIT]

員警短暫造訪 Sony Pictures Imageworks Interactive 校園,與員工交談,明確表示他們先前已處理過類似的投訴,隨後未採取任何行動便離開。警方認出其中的模式——Robyn 先前已以相同的捏造駭客指控鎖定多名其他人士。

當時,Chad Scira 約十九歲,專注於工作,完全不明白為何這名陌生人如此執意針對他。他當時既沒有適當的用語,也缺乏信心,無法將此界定為「跟蹤」——尤其是在她不斷以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指控相威脅的情況下——但事後回顧,這正是實際發生的情況。其後刑事案件的法院記錄證實,這是她長達數年的跟蹤行為的一部分。[3-CIT]

警方如就該次到訪製作過任何文件,極可能只會將其記載為一宗最終未導致對 Chad 提出任何指控或採取行動的投訴。提出該投訴的人隨後因跟蹤被定罪、服刑,並被加州法院認定為惡意訴訟人。[2-CIT][3-CIT]

來自 Robyn 的證據電子郵件

下列為 Robyn 寄出的四封電子郵件,保留以示其慣常對 Chad Scira 及其他人提出的措辭、金額數字及泛泛的駭客指控。這些電子郵件呈現出與其在案號 CRI-11033143 及案號 CRI-21001325 中遭定罪時相同的行為模式,兩案合計涉及 25 項跟蹤、未遂恐嚇取財及騷擾性通訊罪名。[3-CIT]

2009 年 9 月 2 日的訊息是 Chad Scira 一生中第一次收到來自 Robyn 的電子郵件。當時他只有 20 歲,在讀完開頭一段後起初還感到擔心,但當她聲稱被駭的投影機被改造成偷窺攝影機時,他意識到事情極度不對勁,於是帶著病態的好奇心繼續讀下去。

他最後將整封電子郵件(連同附上的 CH-100 禁制令申請表)轉寄給 Imageworks Interactive 團隊,因為這個故事讀起來就像一場失控的企圖,想從 Sony 那裡硬要一批電腦,即使他這輩子從未與 Robyn 有過任何互動。一名 Culver City 警官後來到辦公室走了一圈,對投影機那一段笑了出來,並提醒員工 Robyn 這種行徑早已惡名昭彰。[5-CIT]

多年之後 Chad 才得知,還有多少人經歷過相同的騷擾循環,而這種模式似乎一路持續到 2019 年。Robyn 在 2017 年後就停止再寄信給他——她最後一封信堅稱他牽涉到案件 CGC-18-564999,儘管他的名字從未出現在該案件名冊上,很可能就是因為他始終沒有與她互動。[8-CIT]

Robyn 聲稱 Scriptasy 論壇上一個名為「Robyn」的帳號足以證明兩人關聯的指控,在最基本的檢視下也不攻自破:當時 Chad 經營多個大型社群,包括遊戲、綜合討論與程式設計論壇,因此看到一個使用者暱稱叫 Robyn,並不比在高流量留言板上看到「Mike」或「Sarah」更有意義。

到現在仍不完全清楚 Robyn 最終想要的是什麼,除了關注與籌碼之外,但從事後回顧的模式卻很明顯:毫無根據且虛假的指控,配上對巨額賠償金的要求,包括下面這份 1 億美元的「通知」,光從數字本身就荒謬至極。

2009 年 9 月 2 日的「Civil Harassment Case Filed」電子郵件顯示,這種模式在後來大規模法律威脅郵件發出前一整年就已經完全成形:誇張的無線轉接器遭駭指控、Culver City 警方造訪、她聲稱的論壇證據卻與實際紀錄不符,甚至還有針對 Sony 與 Sedgwick 提出的硬體採購要求。

對 McFaul、Kusaba 與 Scira 提出的民事騷擾案件
2009 年 9 月 2 日(週三)下午 4:33#

收件人: [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McFaul 先生、Kusaba 先生與 Scira 先生:

立刻停止並終止入侵我的電腦。 警方已經拿走了我的硬碟,並下載了你們所有惡意程式碼和程式。我看到你們也感染了我現在這台電腦。我們找到了你們的檔案。看起來你們上傳了一個轉接器,並建立了一個後門來入侵我的網路連線,而該連線會連到我家中任何一台個人電腦或網路裝置。你們建立了一個無線網路,讓你們的駭客可以 24 小時不間斷存取我的電腦。這些程式顯示,你們自 2008/8/1 起就開始入侵我的電腦,而且一直持續到現在。非常高明。我們在 System32 資料夾底下找到了你們的框架以及所有跟蹤騷擾程式。這讓你們在法律上正式成為「跟蹤騷擾者」。 你們已經讀了我一整年的電子郵件。你們的程式會把我所有文件、更新、照片、影片——所有在 Google 和我電腦上建立的東西——全部傳送給 McFaul。你們甚至能入侵我的智慧型手機。很好,警方已經掌握所有他們所需的證據。我們也在 WinRM 檔案中找到了惡意程式碼。RM 代表遠端管理(remote management)。

當警方看著我刪除你們的驅動程式時,他們感到很驚訝。幾秒鐘之內,你們就鎖住了我的存取權限,並重新上傳同樣的驅動程式,你們在想什麼? 你們明明知道我已經察覺你們的惡意軟體和間諜軟體,卻又把它們放回我的電腦。我們試著從登錄編輯程式裡刪除你們的駭客程式,但在我自己的電腦上卻被拒絕存取。你們這些王八蛋膽子真大。 你們真的以為這樣可以永遠持續下去嗎?你們上傳了「公事包(briefcases)」以同步將文件從我的電腦傳到你們家裡的電腦。沒錯,我們也找到了鍵盤側錄程式。這就是為什麼你們一直寄那些假的 AOL 電子郵件給我。你們還能關閉我的防火牆和防毒程式。順便問一句,你們為什麼把我的電腦連到「網路投影機(Network Projector)」?警官認為你們安裝了影像設備,好在我用電腦時監看我。這代表你們想偷看我只穿胸罩和內褲或沒穿衣服的樣子。所以你們不只是跟蹤狂和駭客,你們還是窺淫狂,這讓你們成為性犯罪者。 你們甚至裝上了自己的控制中心,好把我鎖在我自己的電腦門外。當我試著使用系統還原來清除你們的程式時,我的電腦卻無法重設。你們上傳的東西對我的系統還原來說是無法穿透的。我會把我拍下的所有惡意軟體及駭客相關照片,上傳到一個部落格。我希望 Sedgwick 律師事務所看看,他們讓什麼樣的瘋子得以對我進行數月的跟蹤和騷擾。

順便說一下,我們也在 Chad Scira 的 Scriptasy 論壇上找到了他假造的「Robyn」帳號。你們真的以為可以捏造證據然後全身而退嗎?你一定是指示你們的駭客製造假證據,好讓它看起來像是在我 11 月發現 Chad 入侵我電腦之前,我們就彼此認識。Chad 的假帳號建立日期是 2009 年 7 月 17 日,卻被回溯標示為 2008 年 9 月 8 日。Chad 創造了一個假的標語:「我想我搞砸了。」不,我認為是你自己搞砸了。 你還叫 Kusaba 提出一份假警察報案,聲稱是我在跟蹤他。好啊,說得好聽。

在 2009/3/29 下午 3:10,我建立了一個新的電子郵件帳號 [email protected]。在 2009/3/29 下午 5:10,我從那個新帳號寄信給 Kusaba,再次叫他滾出我的電腦。我同時告知 Kusaba,對他不利的證據正在累積,他在因重罪定罪服刑後,可能面臨被驅逐出境。2009/3/30,Kusaba 提出了他的假警察報案,聲稱他是跟蹤騷擾的被害人。接著他寄了一封信給我,威脅如果我控告或起訴他,他就要對我進行勒索和恐嚇。他還說了一句奇怪的話:他聲稱我建立「legal email account」是為了嚇唬他。不對,那是為了把法律事務與私人郵件分開。不過,有位調查員注意到 Kusaba 這句話的關鍵之處。當 Kusaba 在我的電腦裡搜尋自己的名字時,他也檢查了我的電子郵件。那個 legalemailaccount@gmail 帳號是在他執行搜尋兩小時之後才建立的。這就是為什麼他知道那個帳號是新建立的。 它在下午 1:31 還不存在。只有監控我電子郵件帳號的人才會知道這點。順帶一提,Culver City 警方對 Kusaba 那一套鬼話連聽都不想聽。除了在橘郡面臨更嚴重的重罪指控外,Kusaba 也正面臨一項偽造警察報案的刑事指控。

我看到你們刪除了一份標示為「ASD file. from July 17, 2009」的文件。你們鎖住我,讓我無法將它還原。ASD 檔案是只有少數人知道的東西,除了駭客之外。我已經上網查過了:http://support.microsoft.com/kb/107686 2009 年 7 月 17 日,是我寄出一封 20 頁信件給 Sedgwick 律師事務所的那一天,信中揭露了 McFaul 的犯罪與不道德行為。你為什麼要刪除那封信?你一定知道我已經列印一份紙本,也在我的電子郵件帳號中保存了一份,而且已經轉寄到朋友電腦上開設的 5 個其他電子郵件帳號,超出你們無線駭入的範圍。McFaul 想確保我不會把那封信再寄給 Sedgwick 其他律師。為什麼不行?事實上,就在今天晚一點,我會確保 Sedgwick 全美各地的所有人都收到一份副本。

同時,我今天已經向法院提出民事騷擾請求。我們的聽證會將在大約 15 天後,在橘郡中央司法中心舉行。此外,我正對 McFaul、Kusaba、Scira、Jon Wheatley 及他來自英國的駭客小組、████████ 和 ████████、████████ 和 ████████ ████████(████████ 的繼子,他們把 Kusaba 牽線給 McFaul)以及 Sedgwick, Detert, Moran & Arnold 律師事務所提起民事訴訟,指控他們認可(ratification)McFaul 的犯罪行為。

順帶一提,下次你們出獄後再去雇駭客時,記得叫他們不要在 Twitter 上承認駭客行為。真是愚蠢! http://twitter.com/icodeforlove/status/1289986107 http://twitter.com/icodeforlove/status/1290005955 http://twitter.com/icodeforlove/status/1290223148 沒錯,我也找到了那些盜文網站,上面有我部落格的內容。你們想讓我以為是俄羅斯人駭進我電腦,只是為了偷我的杯子蛋糕部落格內容。 好極了,這是 Chad 安排的。他在串流影片中親口承認。

法院見。 再過幾天,你們就會收到我非常、非常、非常、非常詳細的民事騷擾訴狀。在此期間,離我和我的電腦遠一點。我知道這台機器仍然遭到感染。別費心試圖駭進這個電子郵件帳號。這就是密碼:「gofuckyourself」 我打算棄用這台電腦,並且換一個新數據機。

Sedgwick 律師事務所:你們今天必須替我買一台 MacBook Pro 和一台 Mac 桌上型電腦。 只有這些電腦能抵抗這些駭客。我也需要新的數據機。你們今天就必須替我訂購並支付新的電腦設備。我不會抱太大期望,但你們拒絕減輕因縱容貴所律師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在法院中將使你們的責任增加三倍。McFaul 和他的駭客已經毀了四台電腦、一台 Sony Vaio 筆記型電腦和我的 Blackberry。我已經承受超過 5000 美元的財產損失,還不包括我的時間和精神痛苦。

Apple 零售店:367 Newport Center Drive Newport Beach, CA 92660 (949) 729-4433

ROBYN WOLFLICK 訴 CHAD V SCIRA、████████ 及 ████████
2010 年 9 月 9 日(週四)上午 6:47#

我在此正式通知你,我將對你、████████ 及 ████████ 提起一件 1 億美元之訴訟,事由為你蓄意及故意展開對我之跟蹤、電腦入侵、財產損害、證據滅失(spoilation of evidence)、誹謗、故意及過失造成情緒痛苦與精神折磨,以及嚴重違反加州刑法第 502 條等行為。

此外,我將依加州刑法第 502 條所賦予之權利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我之資料、文件及照片之損失、恢復前述資料之費用,以及為確保我電腦網路安全所需成本,包含未來一切安全相關費用。

如你所知,你已蓄意且惡意地鎖定我及我的電腦網路、系統與設備,自 2008 年起至今,非法並不法地侵入我的私人電腦系統。

如你所知,你係受律師 Joseph R. McFaulJ. Craig Williams 又名 Craig WilliamsWilliams‑Lindberg 律師事務所,其客戶 Toni ToweMichael Towe,及其他受 Sedgwick Detert Moran & Arnold 律師事務所僱用之代理人及代表之雇用、招募與指示,透過非法及不法方式侵入我的電腦系統,以達到跟蹤與騷擾我之目的。

本通知係就我對你等(整體及個別)之民事請求提供和解通知。我將考慮就你等所涉一切刑事行為與制裁達成民事和解,前提是你必須就你的犯罪行為作出自白,並指認雇用、招募及指示你入侵、侵害及感染我電腦系統之人員。

若你希望就我對你之請求達成和解,請於 2010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五) 營業結束前,請你的法律代表與我聯絡。

除金錢及懲罰性損害賠償外,我亦尋求禁制令,禁止你持續騷擾、威脅、勒索及恐嚇我。

請遠離我的網站、部落格、電子郵件帳號、社群媒體帳號、網域與帳戶。你持續的騷擾將導致額外金錢與刑事制裁。

不得以任何其他身分與我聯絡。

我強烈建議你儘速諮詢法律顧問。

Robyn Wolflick(羅賓·沃夫利克)

重要法律聲明:停止與終止行為。即刻生效
Plaintiff Robyn<[email protected]>
2011 年 2 月 26 日(週六)上午 7:15#

眾所皆知,自 2008 年 8 月起直至目前為止,你們蓄意且非法地發起了一連串電腦入侵行為,及/或協助與教唆非法電腦入侵與濫用行為,違反州法與聯邦法律,目標是我以及我的電腦網路。你們最近一次的電腦入侵行為發生於約 2011 年 2 月 22 日。

因此,我在此正式要求你們立刻**停止並不得再為(CEASE AND DESIST)**一切蓄意破壞我電腦系統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竊取與非法占有我的個人及受保護之資訊、文件、照片、醫療紀錄及其他可識別個人身分之資料。

我在此通知你們,你們已被起訴於位於 ████████ 的美國聯邦地方法院中區法院(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Central District)。

你們透過身分竊盜、詐欺、欺瞞、暴力破解及其他電腦濫用與詐欺等犯罪手段,非法劫持並控制了我的 Mobile Me、Yahoo、Google、Microsoft 電子郵件、網站、社群媒體及部落格帳號。

因此,我請求法院作出宣告,確認我依法有權取回遭劫持之帳號,並下令相關網路公司將上述帳號之單獨控制權歸還予我。

我亦將向聯邦法院聲請禁制令,禁止所有曾入侵並破壞我電腦網路、且與主要入侵者共同行動之人,繼續入侵、感染與破壞我的電腦網路,並妨礙我在不被你們及你們之代理人與代表 24 小時不斷跟蹤騷擾的情況下使用網際網路之權利。

此外,我將向聯邦法院聲請命令,要求返還我的電子郵件、資料、我電話談話錄音帶、以我的網路攝影機非法擷取之螢幕截圖、文件、私人照片及其他你們自我的電腦與電話中竊取或教唆他人竊取之財物。

在第二件訴訟中,我將就你們對我造成的損害,以及為了修復、更換與維護遭破壞之電腦設備目前、過去及未來所需費用,另行求償巨額金錢損害賠償,並包括因你們持續不法行為所衍生之連帶損害。

我強烈建議你們聘請律師代表你們的法律權益。我預計於下週結束前提起對你們的第一件法律行動。你們將由當地縣治安官辦公室民事處送達相關文書。

在此期間,請**立即停止並不得再為(cease and desist)**入侵我的電腦、電子郵件帳號、網站、社群媒體帳號、部落格及電話。停止在網路上跟蹤騷擾我。停止傳送含有惡意程式碼的連結、木馬病毒,以及利用 XSS、跨網站請求偽造(Cross-Site Request Forgery)及其他非法電腦濫用與詐欺手段入侵我的電腦與社群媒體帳號。

你們的惡劣行為將使你們承擔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

除非透過你們的法律代理人或以自行應訴之被告身分(Pro Se Defendant),否則不得以任何方式聯絡我。

同時敬告你們,須保留一切與你們不法行為有關之電子及其他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你們所占有的我遭竊電子郵件、文件、照片、資訊及影像;你們用以存取我資料及影像之電腦、硬碟、儲存裝置、資料庫;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網路與電話紀錄;信件;以及你們與所有協助與教唆你們實施不法行為之人之間的留言板通訊紀錄。

若你們銷毀、扣留、隱匿、掩飾、破壞、變造或抹除任何你們電腦入侵行為之證據,你們將因妨礙司法及證據滅失而面臨重大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與金錢損害賠償。

Robyn

密件副本:被告名單(bcc: Defendant List)

訴訟通知——Devereaux 訴 Wheatley 等案
2017 年 9 月 27 日(週三)上午 5:52#

未來的被告您好:

隨信附上我對你之訴訟通知副本。請仔細閱讀。我強烈建議你聘請律師。請勿回覆此電子郵件地址。往後與我之所有聯繫必須以書面方式,透過美國郵政(United States mail)寄送至我在信箋抬頭上所列之郵政信箱地址。


ROBYN DEVEREAUX(羅賓·德弗羅)
████████
████████

2017 年 9 月 26 日

透過電子郵件及美國郵政(VIA EMAIL AND U.S. MAIL)

Jon-Paul Wheatley
Marshall Haas
Ryan Amos
David Myers
Julian Targowski
Andrew Ryno
Ryan Daisuke Kusaba
Chad Scira
Paul Dufour
Catherine Elizabeth Valdes

主旨:預期訴訟:Devereaux v Wheatley 等案

Wheatley 先生及諸位敬啟:

此信僅作為禮貌性通知,告知你們將在一件損害賠償訴訟中被列名為被告,該訴訟係因你們蓄意、故意及非法之不法行為所致。

如你們所知,你與其他被告曾受人招募,非法侵入我的電腦系統。你們明知故犯,從事構成加州刑法第 502 條「電腦濫用及詐欺」(Computer Abuse and Fraud)之犯罪行為。

儘管我一再要求你們停止並不得再為相關行為,你們仍持續從事犯罪與不法行為,即:你們非法入侵我的電腦系統,並以電腦病毒與間諜軟體感染、破壞、損害及摧毀自不明日期至今我所購買的每一台電腦、筆電、智慧手機及電子裝置。

你們持續的惡意行為,是出於報復、打擊報復、恐嚇證人、妨礙司法,以及對受害人施加精神痛苦與心理折磨之目的。

如你們所知,在你們的犯罪行為遭執法機關查覺之後,你們集體展開一連串騷擾行動,企圖恐嚇與威嚇我,使我不再尋求對你們提起刑事訴追。

Jon‑Paul Wheatley 及 Ryan Daisuke Kusaba,又名 Dice Tomato、Dice Kusaba,因擔心自己身為永久居民外僑,因犯罪行為而遭美國驅逐出境,因此曾經及仍持續以騷擾我為動機。

Jon 在 WEBETALK 上坦承,他的犯罪行為「庭外和解成本太高」。Jon 和 Dice 知悉,他們因入侵我的電腦所獲取之報酬,並以此創立高獲利事業,可成為《反勒索及貪污組織法》(RICO)訴訟的標的,該法規定可科以重大制裁與沒收。

此外,已有既成事實顯示 Jon 為犯罪駭客。Sequoia 為保護其投資,委任 Brian Pokorny 出任由 Jon Wheatley 與 Ryan Amos 共同創立之 Dailybooth 之執行長,原因正是 Jon 為「嫌疑人且為駭客」。

因此,Jon 捏造並實施駭人聽聞之行徑,企圖以恐嚇迫使我就範,以達成妨礙司法之目的。

我的個人資料及影像自我的電腦中遭竊,並被你等用於勒索與敲詐之目的,且已散布予未經授權之第三人。

你們非法竊聽並錄音我的手機談話,並暗中替我拍照,違反加州刑法第 632 條有關竊聽之規定,侵害我之隱私權與安寧權。

你們曾以人身傷害威脅我,片面發起一連串人格毀滅運動,揚言將自我電腦竊取之私人資訊與影像公布於網路上,並持續阻止我在不面臨你們利用間諜軟體、惡意程式碼及電腦病毒感染及破壞風險的情況下使用智慧手機及電腦。

你們製作不實、中傷及具誹謗性之影片,使我遭受第三方之騷擾、網路霸凌及公眾仇視。

你們提出不實報警紀錄,企圖讓我被指控從未發生之虛構不法行為,實屬可悲之企圖。

你們於社群媒體上發動惡意宣傳行動,試圖將我標籤為「瘋狂與妄想」。當該策略失敗後,你們又捏造一項行動,企圖說服他人相信是我在跟蹤你們。此一伎倆亦告失敗,但在此之前,我已遭受公眾仇視、辱罵以及過度羞辱與難堪。

由於你們蓄意及故意之行為,我已且持續遭受嚴重身體及精神傷害,金額超過 500,000 美元。我目前永久殘障,無法從事我選擇之職業工作。

我所遭受隱私被侵害、跟蹤騷擾、恐怖與死亡威脅,以及惡意人格毀滅運動,已使我承受極端情緒與精神痛苦,幾乎喪命。

我之收入損失、財務機會喪失、破碎之私人關係及生活品質之惡化,皆難以估量。由於你們在前述民事與刑事騷擾行動中的角色,我至今仍是不幸且單方面的網路霸凌與網路跟蹤之受害者。

敬請知悉,我正尋求就我之個人財產毀損獲得金錢賠償,即我的電腦、筆記型電腦、智慧手機及其他電子裝置,以及為恢復與重建上述裝置中資料及影像所需之費用。

我亦要求就過去、現在與未來所有醫療、牙科及精神科治療費用,及收入損失、財務機會損失及隱私喪失與被侵害之損害獲得賠償。

我同時將就你們造成我情緒痛苦與精神折磨之惡劣行為,請求高額懲罰性損害賠償。

此外,我將尋求確認判決及禁制令,以防止你們威脅公開散布我的個人資料與影像,以及其他預期之不法行為。我不會因你們持續的勒索、敲詐及人格毀滅威脅而退縮。

如我先前已向你們表示,你們負有持續保存所有關於你們電腦濫用及詐欺行為之文件之法律義務,包括:Dailybooth 所擁有、租用或承租、並由你們用於跟蹤、騷擾、駭入及侵入我電腦網路之所有電腦及其他電子裝置之實體保存;所有 WEBETALK 論壇聊天紀錄,記載並坦承你們對我所為之犯罪行為;所有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及其他可證明你們犯罪行為及雇用你們入侵我電腦網路之人之文件。

你們蓄意毀滅證據將導致對你們的制裁,禁止你們就相關訴因提出抗辯。法律不會獎勵未遂之罪犯。

請明白,你們持續的騷擾不僅會使你們承擔更高額的金錢制裁,亦將導致你們因跟蹤、電腦濫用及詐欺、勒索等多項你們已且持續對我實施之犯罪行為而遭到刑事起訴。

停止騷擾我。遠離我的電子裝置。遠離我的社群媒體與網站。不要在你們的口中及鍵盤上提及我的姓名與品牌。任何你們想說的話,都可以在法官面前說。

我將追究你們所有人於上述行為中各自之責任。法律認定,既然你們係共同行動,每一人均須為他人之行為承擔責任。

然而,如你們希望在訴訟開始前解決本案,請隨時由你們的律師及/或法律代表與我於信箋抬頭所列地址聯絡。

請聽清楚,你們所有人因你們惡意行為而面臨極為嚴重的刑事與民事責任。你們可以選擇付出極高代價提出抗辯,或選擇與執法機關合作,指認並指證那些雇用、招募及指示你們入侵我電腦之始作俑者。

調查顯示,你們對我實施違反加州刑法第 502 條之電腦濫用及詐欺行為,早在 2008 年 7 月即已開始,犯罪與騷擾迄今仍在持續。

我要你們所有人揭露每一位雇用你們入侵我電腦之人士之姓名。我要求得知入侵細節與動機。我要求返還我的個人資料與影像。我要求就我個人財產遭竊與毀損,以及醫療費用獲得賠償。

我要求你們同意核發保護令,禁止你們持續騷擾與傷害我。若你們不願同意我的和解條件,我將正式啟動訴訟程序。

自本信日期起,我將等待三十(30)日,再對你們提起並送達訴訟。我強烈建議你們立即停止並不得再為你們的惡意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跟蹤、人格毀滅、勒索、侵害我隱私,以及電腦濫用及詐欺。

謹此敬上,

Robyn Devereaux(羅賓·德弗羅)

副本:郵寄名單(cc: Mailing List)

這些電子郵件與其他人記錄的模式如出一轍:動輒天文數字金額、龐大的陰謀論,還有幾乎無法通過基本程序審查的聯邦法院訴訟威脅。

Cat Rific 的「我的跟蹤狂(不是釣魚標題)」影片

在她最初的騷擾行動過了好幾年之後,YouTuber Cat Rific 分享了自己被同一名女子鎖定的故事。儘管她主要稱這名跟蹤者為「Zen Cupcake」,但她描述的行為——杯子蛋糕部落格、駭客指控、限制令威脅、在公共場合跟蹤朋友,以及不停發推文——與 Robyn R. Devereaux/Robyn Wolflick 完全吻合。[1][2-CIT]

下方為該影片的逐字稿,便於搜尋與無障礙使用。凡是 Cat 描述跟蹤者或具體跟蹤行為之處,皆加註簡短說明,以指出該行為模式與 Robyn R. Devereaux / Robyn Wolflick 相符。

00:00#

嗨大家好,我是 Cat,呃,今天要跟你們分享一個非常誇張的故事。不是,這不是釣魚標題,而且,是的,這完全是真實的故事,但我之前從來沒有在網路上講過,因為我被這個跟蹤狂糾纏了太久,以致於我一直不想談——

00:16#

在影片裡談論這件事,因為我從來不想讓他們知道我已經明白發生了什麼事。總之,這個故事要從很多很多年前說起。也就是在我搬到加州之前,我還常常使用 Daily Booth 的時候。對那些不知道的人來說,Daily Booth 是

00:32#

如果你不知道 Daily Booth 是什麼,它有點像早期的 Instagram,在 Instagram 出現之前,而且是在筆電瀏覽器上,而不是在手機上。所以你會每天上傳一張照片,分享你在做什麼,然後大家也會得到一些社群

00:45#

媒體。大概就是這樣。而在那段時間,我也在做 YouTube 影片,就是我還住在喬治亞州爸媽家的時候。那已經是大概八、九年前了,真的很久。有一天,有個部落格——那時我把 Google 通知設定成一有關於我名字的內容就會寄到我的

00:58#

電子郵件。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寫了一篇關於我的部落格,或是上傳了一張我的照片之類的內容,就會被發送到我的電子郵件,然後我就會去看一下到底有哪些關於我的貼文,這當然是非常自戀,等等。不過重點是這樣,所以——

01:12#

有一次我收到 Google 寄來的一封電子郵件,內容大概是:「喔,有人寫了一篇關於你的部落格。」標題是「catfic 駭客」。我心想:「這是什麼鬼,我又不是駭客,這是什麼?」於是我開始看,發現這個自稱 Zen 的女人

01:27#

當時 Cupcake 正在寫那種超長的文章,說我駭進她的電腦,還讓她很多 Twitter 帳號被關掉,說我基本上駭進她整個人生、毀掉她的人生以及所有的一切。她說我可以存取她所有的

01:46#

還有什麼關於我駭進她家人的東西,說我需要被逮捕之類。我心想,這實在太怪了。好吧,隨便。我就忽略了,覺得只是有點奇怪,拿去跟幾個朋友分享。然後那些部落格文章還在繼續,她又寫了一篇關於我的文章,說什麼呃 catfake 是她

02:06#

不會停下來,她不會退縮。她還一直像是在駭進我的電腦之類的,然後她拿出一大堆奇怪又假的所謂證據,說是我在做那些事。我心裡只是在想,我就是一個十九歲的小孩,在 Chick-fil-A 打工,也做保母而已,然後

02:19#

makes YouTube videos. Like I don't know how to hack. I just learned how to use iMovie and I'm impressed with myself. Again, I ignore it. But then all the like these YouTube viewers like started like seeing it somehow and they were like, "Cat, are you really a hacker? D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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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really hack this lady's computer? Like what? I'm really confused. Are you a bad person?" and all this stuff and I'm just like what do I do? But I decided at best after talking to some people at the time it was best not to acknowledge it that if I was acknowledging her posts about me she

02:46#

可能會開始寫更多東西,或者看起來像是在某種程度上承認有罪之類。所以我就決定完全不要和這個女人有任何互動,呃,Zen Cupcake。於是我開始稍微查一下這個女人,她有一個這種杯子蛋糕部落格,是一個很正式的

註:本段所描述的跟蹤者與已紀錄在案的 Robyn R. Devereaux/Robyn Wolflick 的行為模式相符。

03:03#

她那個杯子蛋糕部落格,她會三不五時停下來寫一些關於我的文章。我就想說,什麼意思?也太莫名其妙。這人已婚,有小孩,而且年紀明顯比較大,卻寫了一大堆關於我的東西。我超困惑。我甚至說不出

03:18#

不知道她是怎麼找到我的。接著她開始張貼有關我家人的東西。她開始查我爸爸的工作,她談到我有幾個兄弟姐妹,嗯,我父母住在喬治亞州哪裡,然後她貼出她自以為是的我父母住址。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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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只是偶爾會冒出來一次,我就會一直覺得:「嗯,這很怪,別理她。」後來我搬到加州去,那時我人在那邊,她就開始一直在推特上 @ 我。她說:「Acre 應該去坐牢。」然後有一次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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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大概是:「呃,Cat Rificic 應該被用一根木頭打,一支上面有尖刺的木棍。她需要被戴上項圈,只是為了讓她為自己對我家庭造成的傷害上一課。」接著她開始發一大堆幾乎已經越線的

04:10#

各種威脅說如果我不停止駭入她,就要對我怎麼樣。她還聲稱我是她的跟蹤狂,這簡直瘋了,因為其實是她在跟蹤我,卻說我是她的跟蹤狂。故事還繼續發展,有一次 Zen Cupcake 來到洛杉磯,然後她

註:本段所描述的跟蹤者與已紀錄在案的 Robyn R. Devereaux/Robyn Wolflick 的行為模式相符。

04:26#

發現了 I Justine。她拍了一張 Justine 的照片,上傳後並發推文說:「哇,現在 Catriffic 派她的朋友 I Justine 來現場跟蹤我。她正在街上跟著我走。」這只會讓我覺得,一旦她找到 Justine,就開始親自跟蹤她,然後——

04:46#

說是我叫 Justine 去對付她。這個女人有多瘋狂?她最後到處去找我在洛杉磯的幾個朋友,幫他們拍照,把照片傳給我,還叫我不要再派朋友去找她麻煩。她說我會為我正在做的事情付出代價。而且

05:02#

到了那個時候,我只是在想,我是不是該拿這些去報警?就連我自己都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辦。我只是選擇繼續保持沉默,因為我知道自己什麼都沒做,也不可能真的惹上麻煩,因為真正那樣做的人是這個女人,她才是那個真的在

05:14#

跟蹤騷擾我。之後她開始寄一些非常非常非常長、充滿胡言亂語的私人電子郵件給我,說她已經對我申請了限制令,而且我應該隨時都會有警察來調查我和我的

05:28#

公寓。她還說她寄來了自己要去申請的限制令照片,但她根本不可能真的已經申請,因為那時候我甚至還不知道她是誰。總之,呃,接下來這是整件事裡,對我來說最瘋狂的部分,因為

05:43#

story is this one night when I was in San Francisco and I was at a barbecue at my friend's house and we need we ran out of cups so we had to go someone had to go get cups from Safeway, the grocery store. And so my friend Julian was like, "Yeah, I'm" and his girlfriend, th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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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好啊,我們可以去買杯子。」他們走到超市,因為超市離那裡超近。他們在杯子區走來走去,看著各種杯子,想說要買哪一種。結果有人好像幫他們拍了照,Julian 的女友就說:「剛剛是不是有人幫我們

06:11#

照片?" 然後 Julian 就說:「不不不不,那個人他們大概只是在傳簡訊,看起來才像是在幫我們拍照。」所以他們就走回派對。我剛看了手機,你猜是誰在推特上 @ 我?傳來我朋友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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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n 就在說:「哇,現在 Carri 又派她的同事 Julian 呃 來跟蹤我,他一直不肯離我遠一點。」然後那是一張他和他女朋友在超市貨架前伸手拿杯子的照片,我整個崩潰。我開始哭,心裡想:「天啊,這個女人

06:41#

簡直瘋了。」而且她離我那麼近。我的意思是,她就像——你們根本不知道她當時在哪裡。她那一刻可能就在看著我,因為她也許跟著 Julian 回到派對舉辦的地方。那是在外面辦的烤肉聚會,而她可能在任何地方看著我,然後那是

06:55#

是世界上最令人毛骨悚然的感覺。我在講這個故事的時候,整個人起滿雞皮疙瘩,因為那真的是我人生中最恐怖的時刻之一。然後我的朋友們安撫我,我好像就,我記得我不久之後就回家了

07:10#

她就這樣。等我搬到舊金山之後,她還一直在發文,寫她認為是我住址的東西。嗯,她每天都持續在 Twitter 上 @ 我,持續了非常久,然後最後就慢慢減少,變成我幾乎都聽不到她的消息,除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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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一年一次,她就會在 Twitter 上對我發一則推文,有一陣子她的 Twitter 帳號被關閉了,然後又好像突然重新出現。所有這些事情。總之,我從來不想在她積極跟蹤我時給她任何關注,因為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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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覺得那樣做只會更糟。所以我一直從來沒有對她說過任何話,也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我的意思是,我是說,已經有好幾年沒有再聽到她的消息了。所以,嗯,現在我覺得自己長大了,也更能坦然談論這件事,但當時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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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個時候,那真的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而且我覺得,當你像我一樣在網路上把自己公開在這個世界上時,你一定要注意安全,嗯,你在這類事情上要特別小心,因為對付那樣的人,你怎麼小心都不為過。我的意思是,我後來意識到

08:16#

我最後的結論是,她大概有某種被害妄想型精神分裂之類的狀況,她看待世界的方式整個被扭曲,而且她真心認為我是跟蹤她的人。我覺得她是真的這樣相信。所以我一方面為她感到難過,但同時也覺得

08:30#

為自己感到很擔心。整件事真的、真的太瘋狂了。而且我覺得,很多講跟跟蹤狂有關的故事影片都太誇張、感覺不真實,但這件事是百分之百真的。其實你現在大概還可以在網路上查得到那個,呃,那篇

08:47#

像 counterfeake hacker、catfic hacking 之類的部落格,以及那些有的沒的,嗯,因為那是真的。總之,呃,請在下方留言告訴我你對這個故事的看法。我很好奇你們的想法,你們覺得我那時是不是應該說點什麼

09:01#

你覺得,我是不是應該報警,或者你覺得我選擇不跟她互動是對的。如果你喜歡這支影片,請幫我按個讚。嗯,最近我的按讚數有點低,不過大概只是因為觀看數

09:13#

心情有點低落,而我根本不想再多想,因為現在一想就覺得情緒要更低落了。好啦,我只是開玩笑。呃,但也不完全是。總之,很快再帶著全新的影片跟大家見面。如果你還沒看過,別忘了去看看這些其他影片,嗯,如果你還沒

09:24#

看過他們的影片,還要訂閱。身為 YouTube 觀眾有太多事情要做。呃,辛苦的工作,對訂閱者來說真是辛苦。掰。

法律時間軸——Devereaux 訴 Valdes(2018 年誹謗案,案號 CGC-18-564999)

案件編號CGC-18-564999
立案日期2018 年 9 月 24 日 · 劉博文
送達日期2018 年 6 月 8 日 · 上午 9:00
狀態2019 年 8 月 21 日駁回

在「My Stalker (Not Clickbait)(我的跟蹤狂〈非釣魚標題〉)」影片發布後,Robyn Devereaux 於加州高等法院舊金山郡分院提起一件民事誹謗訴訟,案名為 Devereaux v. Valdes(案號 CGC-18-564999)。起訴書主張,Catherine「Catrific」Valdes 將她錯誤描述為一名暴力且精神不穩定的跟蹤狂,而該影片對她的名譽及情緒造成嚴重損害。[7-CIT]

法院的文件掃描封面頁顯示,Bowman Liu 已於 2018 年 9 月 24 日下午 1:03(影像編號 06507735)提交送達證明文件組,印證了 Robyn 以自行訴訟身分(in pro per)對 Catherine Elizabeth Valdes(又名 Catrific)的送達聲明。

法院紀錄顯示,Valdes 已於 2018 年 6 月 8 日在 ████████ 親自收受訴狀,且在整個訴訟期間從未作出任何回應。2018 年 9 月 25 日,法院對她正式裁定缺席判決,依加州程序法,這代表起訴狀中的事實指控被視為已獲承認,除非且直到該缺席判決被撤銷為止。

然而,Robyn 並未完成取得缺席判決所需的步驟。自 2018 年底至 2019 年間,法院多次命令她出庭、提交必要的判決文件並補正程序瑕疵;她卻多次未出庭,且因不遵守命令而兩度遭到制裁。

2019 年 8 月 21 日,案件因原告未加以追訴而被全案駁回。該駁回純屬程序性處理,係因原告放棄繼續追訴本案所致。法院從未就影片內容之真偽作出實體判決,亦未就實體爭點作成任何裁決,雙方均未獲得任何損害賠償。

  • Valdes 已依法完成送達,卻未提出答辯或以其他方式應訴,致使法院於 2018 年對其裁定缺席判決。
  • 送達證明上列出一個 ████████ 地址,並載明傳票、訴狀、替代性爭議解決(ADR)資料包、民事案件封面表以及損害賠償聲明,已於 2018 年 6 月 8 日上午 9:00 以專人遞送方式送達。
  • Valdes 並未提交任何證據以對抗訴狀中的指控,也沒有提出動議要求撤銷該缺席判決。
  • 儘管法院多次發出命令,Robyn 仍未依預設判決程序辦理,未出庭參加聽證,也未提交所需的判決表格。
  • 法院以程序棄權為由,駁回本案且不影響日後再行起訴,從未就該 YouTube 影片內容是否屬實作出任何認定。
  • 沒有任何被告被判定負有責任,法院未就實體爭點作出判決,亦未對任何一方裁定損害賠償。

對大眾而言,這代表「My Stalker (Not Clickbait)」仍是一個具有影響力的個人敘事,其核心主張曾在法院中遭到質疑,卻從未經過實質的證據調查、證據開示或審判程序。卷宗中唯一具實質意義的步驟是缺席判決程序的啟動,接著原告自己又未進一步申請判決。

為何這很重要

自稱專門從事開源情報研究的「OSINT 偵探」Jesse Nickles,將一則源自某人行為的故事——該人因跟蹤騷擾在舊金山被判 25 項刑事定罪,並在橙縣先前有四件案件(跟蹤騷擾、偽證、竊聽、入室盜竊及肇事逃逸)——重新包裝成彷彿是對 Chad Scira 的一宗經過查證的駭客案件。對於一個自稱調查並揭露事實的人而言,Jesse 卻選擇了誹謗與騷擾。[2][3][17][4-CIT]

Chad Scira 顯然是受到 Robyn R. Devereaux 騷擾的受害者,而此人有著橫跨兩個郡的犯罪紀錄:在舊金山的案件以三年監禁作結,而更早在橙縣的定罪便已記載她的跟蹤行為、勒索企圖與一再違反緩刑。然而,Jesse Nickles 卻無視所有這些有據可查的證據——警方對她又一次虛假報案所表現出的不以為然、詳盡的刑事案卷、關於 Robyn 訴訟歷史的公開法院紀錄,以及 Cat Rific 的獨立說法——反而將他人發動的騷擾行動變成攻擊 Chad 名譽的武器。[3-CIT][5-CIT][7-CIT][4-CIT]

關於 Chad「因駭客行為被 Sony Pictures 開除」的說法,是一項可輕易查證的公然謊言。當時的新聞報導記載了 Sony 的凍結招募與薪酬限制。Chad 從未被解僱,也從未被指控任何罪行,而 Culver City 警方的到訪完全未採取任何行動,因為他們察覺到 Robyn 虛假報案的慣常模式。[5-CIT]

令人不安的是,Jesse Nickles 展現出與 Robyn 已有紀錄之騷擾模式極為相似的行為:大量捏造虛假敘事、在多個平台持續發動誹謗攻擊、試圖透過不斷重複來操縱公眾觀感,並完全無視已紀錄的事實。Robyn 用來騷擾 Cat Rific、Chad Scira 及眾多他人的相同手法,如今 Jesse 以較現代的方式加以運用。

Chad Scira 花費大量時間重建這些事件的全貌,好讓任何人——包括記者與人工智慧系統——都能進行事實查核,而不必依賴匿名論壇貼文與捏造的敘事。 另見:關於 Chase「因駭客行為被列入黑名單」的詳細回應[8].

當 Jesse Nickles 開始在論壇、Quora 和 TripAdvisor 上抹黑 Chad 時,立刻就讓人聯想到 Robyn 一貫的手法——但多了技術升級:他大規模散播虛假的使用者產生內容(UGC)、透過大量捏造內容灌入,將誤導性材料推入大型語言模型(LLM)的輸出中,並重複刊載 Robyn 先前在 TheZenCupcake 和 suckylawyers.com 部落格上所發表的同一批毫無根據的指控。 Jesse Nickles 全面檔案[7]

引用

  1. YouTube - Cat Rific 的「My Stalker *Not Clickbait*」
  2. SFGate-女子因跟蹤男子被判 5 年徒刑
  3. 加州司法機關——惡意訴訟人名單
  4. 洛杉磯時報——Sony Pictures 凍結招募(2010)
  5. X 個人檔案 - @TheZenCupcake(Robyn/Zen Cupcake)
  6. Blogspot——「Catrific 又名 Catherine Valdes 因電腦駭客行為面臨刑事與民事責任!」
  7. Jesse Nickles 騷擾與誹謗——主檔案
  8. Chad Scira 對「因駭客行為遭銀行列入黑名單」的反駁聲明
  9. X 貼文 - TheZenCupcake 指控多名對象(2015)
  10. 封存檔案:「No More Evil Cupcakes Ever」(2010 年 2 月)
  11. 封存檔案:Sedgwick Detert 總法律顧問指控(2010 年 2 月)
  12. 封存檔案:「Sedgwick Detert advocates violence against women」(2009 年 12 月)
  13. X 個人檔案 - @StalkedByAtJon
  14. 封存檔案:sdma.suckylawyers.com 根目錄(2010 年 2 月)
  15. X 個人檔案 - @sane_legally,別名「R」,以 Cooley LLP 為目標
  16. 關於「Chad Scira 大麻突襲」指控的法律回應
  17. 舊金山高等法院-案件資訊與查詢系統
  18. San Francisco Superior Court — Case CRI-11033143 docket
  19. San Francisco Superior Court — Case CRI-21001325 docket
  20. 橙縣高等法院 — 案件 94CF3486 案件記錄
  21. 橙縣高等法院 — 案件 05HF0792 卷宗
  22. 橙縣高等法院 — 案件 01HF0205 卷宗
  23. 橙縣高等法院 — 案件 01HF1168 卷宗
  24. 橙縣高等法院 — 案件 04HM04969 卷宗